舍勒现象学伦理学中的“伦常明察”

时间:2023-03-03 12:11:25 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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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勒现象学伦理学中的“伦常明察”

  “伦常明察”(sittliche;Einsicht)或“伦理明察”(ethische;Einsicht)是舍勒现象学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他曾把自己的伦理学称作“明察伦理学”(即建基于“伦常明察”之上的伦理学),以此来与康德的“义务伦理学”(即建基于“义务意识”之上的伦理学)划清界线(参见[5];202)。舍勒甚至认为,伦常明察比伦理学更为重要,因为“伦常的意愿尽可不必以伦理学作为它的原则通道——很明显,没有人通过伦理学而成为‘善的’——,但却必须以伦常认识和明察作为它的原则通道。”([5];88);

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具体是:;

一、伦常明察是什么?在我们的伦理意愿和伦常行为中起什么作用?——这个问题涉及到舍勒与亚里士多德的关系。;

二、伦常明察如何区别于:1)义务意识(Pflichtbewußtsein),2)良知(Gewissen)。——这个问题涉及到舍勒与康德的关系。;

在处理了这两个问题之后,我们可以对舍勒的伦理学和立场有一个基本把握,并且可以理解,伦常明察如何能够为伦理学提供方法上的支持。;



一、“伦常明察”与“明智”;



我们先讨论第一个问题。舍勒的“伦常明察”概念显然与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思想有渊源关系,并且涉及到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德性”(arete,;Tugend,;virtue)。;

在一般词典中,“德性”首先被看作是一种本己的能力。按照麦金太尔的考察,它最初(例如在荷马诗史中)是指履行指派给自己的职责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当时的希腊人认为,“一个履行社会指派给他的职责的人,就具有德性。”因此,德性首先是指履行社会职责的能力。当然,“一种职责或角色的德性与另一种职责和角色的德性是完全不同的。国王的德性是治理的才能,武士的德性是勇敢,妻子的德性是忠诚,如此等等。”[①]从这个角度来看,建立在德性基础上的伦理学最初应当是一种社会义务的伦理学。;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这个情况有所变化,而且可以说是本质的变化。这个变化表现亚里士多德对“德性”的定义(种加属差)中:灵魂(或者说,所有心理现象)的状态有三种:感情、能力与品质。德性是其中之一:品质。(参见:[1];1106b,;35)再进一步:“德性是一种选择的品质,存在于相对于我们的适度之中。这种适度是由逻各斯规定的,就是说,是像一个明智的人会做的那样的确定的。”([1];1107a,;5);

在完成对德性的定义之后,亚里士多德开始对德性进行分类描述。他在《尼哥马可伦理学》第二卷中首先区分两类德性:理智的德性(he;arete;dianoetike)和伦理的德性(he;arete;ethike)。[②];

“伦理德性”包括按照正确的逻各斯去做的一般伦理德性以及公正、勇敢、节制、大方、友善、诚实等等具体伦理德性([1];I,;1105b,;20;;1103a;15);“理智德性”则被分为五种:技艺(techne)、明智(phronesis)、(episteme)、智慧(sophia);以及努斯(nous)。;

对于德性的起源,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智德性可以通过教导而发生和,所以需要经验和时间。伦理德性则通过习惯养成”。([1];1103a;15)因此可以说,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所有德性都是后天培养的。他明确地说,“我们所有的伦理德性都不是由〔本性〕在我们身上造成的。因为,由自然造就的东西不可能由习惯改变。”但是,他也给先天的东西留出了一定的位置:“自然赋予我们接受德性的能力,而这种能力通过习惯而完善。”([1];1103a,;15,;25)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不是由自然(本性)造成的,不是天赋的(先天的),甚至也不是潜能,但它并不与自然(本性)相背。;

除此之外,亚里士多德对“德性”还有两点说明:其一、“自然馈赠我们的所有能力都是先以潜能形式为我们的所获得,然后才表现在我们的活动中。但是德性却不同:我们先运用它们而后才获得它们”;其二、“德性因何原因和手段而养成,也因何原因和手段而毁丧”。在这两点上,“德性”都更类似于“技艺”而不同于“感觉”;即是说,获得德性的方式不是像幼童的看或听的能力那样,是无师自通的,而是像幼童的说话、行走能力一样,需要通过逐渐的和练习才能掌握。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显示出他的经验主义者本色:他认为,“从小养成这样的习惯还是那样的习惯决不是小事。正相反,它非常重要,或宁可说,它最重要。”([1];1103a,;25;–;b,;25);

后人据此而将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德性”定义为:“出自自然的资质、通过现实的行为而形成的、人的合乎理性的活动能力”[③]。;

现在让我们回到舍勒!舍勒所说的“伦常明察”,也就是通常被译作“明智”的东西。它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五个理智德性之一。尽管我们还没有看到舍勒曾把自己的“伦常明察”概念明确等同于亚里士多德的“明智”概念[④],但可以确定的是:他也把“伦常明察”看作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参见:[5];330)。;

这里需要指出在涉及与实践关系问题时极为重要的一点:在伦理德性与理智德性的奠基问题上,亚里士多德毫不犹豫地主张:伦理德性必须建基于理智德性的基础上。甚至可以说,没有理智德性,勇敢、公正、节制等等品质,就不能成为伦理德性。因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像勇敢这样的品质,是动物也具有的。如果没有努斯或明智,它们就显然是有害的。这就像是一个人有了强壮的身体,却没有视觉,在行动时会摔得更重。因此,他在第二卷中说,“要按照正确的逻各斯去做”([1];1103b,;30),在第六卷中又说,“明智就是正确的逻各斯。”([1];1144b,;25)他认为,“一个人如果有了明智的德性,他就有了所有的道德德性。”([1];1144b,;35);    三、“伦常明察”与“良知”;



在论述“义务意识”与“伦常明察”之区别的时候,我们已经涉及到了一些特征,它们可以使我们联想起“良知”。这并不奇怪,因为在义务意识与良知之间并不存在一条明确的分界线。例如在康德那里,“良知”与“道德感”、“爱邻人”、“自尊”一同构成接受“义务”概念的主体条件。拥有这些“道德属性”是拥有义务意识的前提。(参见:[3];338)而在梯利看来,义务感和责任感是良知的组成部分。(参见:《伦导论》,51);

康德与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上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康德坚持德性的先天性。这也包括良知,他认为:“良知同样不是某种习得的东西,并且没有义务去获取一个良知,相反,每个人作为伦常的生物都自身原初就拥有一个良知。”([3];341)但是,康德作为超越论者,仍然像在知识论中一样,也在德性论中为后天的经验保留了位置。;

在舍勒这方面,他很难被视作一位良知论者,至少他不会把良知当作自己伦理学中的核心环节。或许这是亚里士多德的痕迹。但更主要的原因可能在于:对于舍勒来说,诉诸良知是一种主体主义色彩过于强烈的做法,它忽略了作为意向相关项的伦常价值。这也构成舍勒所理解的良知与伦常明察的基本区别。;



因此,舍勒在良知上的态度总体上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方面,他批评康德的良知观及其以良知为核心的道德形而上学。他认为,“康德曾赋予他的自律概念以一个主体主义的转向,按照这个转向,伦常明察和伦常愿欲不再被区分,同时善和恶这两个词的意义被回归到理性人格所自身给予的一个规范法则上(‘自身立法’);惟有这个主体主义的转向才会从一开始就排除了一个以前的自律人格行为的价值内涵对个体而言他律的转递形式。倘若人们把这种(康德式的)对‘自律’之理解等同于自律一般,那么人们就必须完全回绝一种‘自律的’伦理学的观念。然而我们认为这个术语是不适当的和迷惑人的。它使人忽略了一点:所有客观伦常的有价值之物也在本质上是与‘自律的’人格行为联结在一起的,无论对这些行为原初所从属的特定个体人格的规定有多么困难。”([5];487-488);

引文中最后提到的“所有客观伦常的有价值之物”是指以往的自律人格行为所创建的价值。它构成自律的客观内涵。如果康德强调个体的自律和自身立法,那么这些包含在自律一般之中的客观内涵就会被排除和摈弃。这样,伦理的概念最终就会被还原到个体自己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则上,以至于最后不复存在。因为如果所有个体都自在自为地生活,也就没有了伦理生活的任何形式。舍勒这种批评当然是将康德的观点推至极端之后而进行的批评。;

但是,无论如何,良知概念本身含有的浓烈主观色彩使得它的确常常被用作和看作极端个体主体主义伦理学的基石。例如黑格尔曾经在舍勒之前就对良知做了类似的处理,他在《法原理》中把“良知”看作是个体意志活动的无的主观形式,也就是无意向相关项的主体活动,它的过度会使主体随意性在伦理道德中占上风。[⑤];

这也构成舍勒在良知问题上的主要论述意图,即:通过对意向相关项方面的强调,明确地将他自己的“伦常明察”区别于康德和一般意义上的“良知”。他认为:“‘良知’首先不与伦常明察同义,或者也不仅仅与这方面的‘能力’同义。对什么是善和恶的明见明察,本质上是不可能有欺罔的(可能有欺罔的只是在于,是否有这样一个明察摆在面前),而‘良知欺罔’却也是存在的。”([5];324);

显然,这样的区分看起来并不是十分得力。这也是舍勒的良知批判中的一个关节之点,因为从这里可以看出,对伦常明察与良知的本质区分,比对伦常明察与义务意识的区分要困难得多。;

这个困难首先在于:从概念上说,良知并不像义务那样,本来就含有盲目逼迫的因素,相反,良知始终被看作是一种“知”,无论它是自知还是共知。尽管也会有良知欺罔的现象存在,或者说,尽管也会有无良知的情况出现,但是,一方面,正如康德所说,“无良知并不是良知的匮缺,而是那种不面向良知之判断的习气(Hang)。但如果有人有意识地根据良知来行动,那么就不能在罪与无罪方面对他提出任何要求。”([3];342)我们通常所说的良心坏了,也不是指良知的做出恶的决定,而是指不去倾听良知的声音。;



另一方面,如果舍勒说,“人们不能以这样的借口来取消‘良知欺罔’的事实(例如像J.;G.;费希特和弗里茨所做的那样),即:可能出错的问题仅仅在于,这个向我们窃窃私语、告诉我们(只是以错误的方式)一些被我们看作是良知陈述的东西,它究竟是良知,还是另一种感觉或冲动?”([5];324),那么在前面舍勒用来证明伦常明察的确然性时所用的论据的第三项也就同样会受到质疑:伦常明察是否也会出错?如果我们不能把良知欺罔归结为良知的不存在,那么我们也不能把伦常明察的错误归结为伦常明察的不存在。也就是说,当人们坚持自己有良知或伦常明察,而它们最后又被证明是错误的时候,人们实际上有同样的借口说,那个原先被当作良知或伦常明察的东西,实际上不是良知或伦常明察。;

舍勒本人可能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因此他在区分伦常明察和良知时,更多偏重于对良知的内在性和主观性的批评,一如他在区分伦常明察与义务意识时偏重于批评后者的盲目性和强制性。他认为,伦常明察是对客观价值的把握,而良知与客观价值没有关联,因此会出现“良知自由”的情况,亦即不受伦常价值束缚的情况。他因而反对这样一种“自明的”学说,即认为:“所有伦常的价值判断都是‘主观的’,道理很简单,因为这些判断建立在‘良知’之陈述的基础上,而公认的‘良知自由原则’排除了通过另一种明察之机制来修正良知陈述的可能。”([5];321);    主要引用:;



1.;Aristoteles:;Philosophische;Schriften,;in;sechs;Bänden,;Übersetzt;von;Hermann;Bonitz,;Eugen;Rolfes,;Horst;Seidl;und;Hans;Günter;Zekl,;Hamburg:;Felix;Meiner;Verlag;1995,;Band;3:;Nikomachische;Ethik.;

亚里士多德:《尼哥马可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

2.;Immanuel;Kant,;Grundlegung;zur;Metaphysik;der;Sitten,;Hamburg:;Felix;Meiner;Verlag;1957.;(Vgl.;Kant-W;Bd.;7);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3.;Immanuel;Kant:;Die;Metaphysik;der;Sitten;(zweiter;Teil),Metaphysische;Anfangsgründe;der;Tugendlehre,;Hamburg:;Felix;Meiner;Verlag;1990.;Digitale;Bibliothek;Band;2:;Philosophie,;(Vgl.;Kant-W;Bd.;8);

4.;Immanuel;Kant:;Kritik;der;praktischen;Vernunft,;Hamburg:;Felix;Meiner;Verlag;1985.;(Vgl.;Kant-W;Bd.;7);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

5.;Max;Scheler:;Der;Formalismus;in;der;Ethik;und;die;materiale;Wertethik.;Neuer;Versuch;der;Grundlegung;eines;ethischen;Personalismus,;Bern;und;München:;Frank;Verlag;61980.;

舍勒:《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为一门伦理学人格主义奠基的新尝试》(在文中简称为《形式主义》),倪梁康译,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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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麦金太尔认为“善”(avgaqov")和“德性”(ajreth;)在希腊语中是同源词,后者是前者的名词,而且后者“通常是并且可能是被误译为‘德性’”。以上参见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龚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31。——麦金太尔在此语焉不详,不知这个误译是否指拉丁文的“德性”(virtus)是对“善”(avgaqov")的误译?但在此之前,斯多亚学派已经把“德性”等同于最高的善了。;



[②];有的解释者认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文化的可能性建基于明智和技术这两个理智德性之上,而的必然性则是通过、智慧和努斯这三个理智德性来认识的。;

[③];参见:Kirchner/Michaelis:;Wörterbuch;der;Philosophischen;Grundbegriffe,;S.;2310;ff.;Digitale;Bibliothek;Band;3:;Geschichte;der;Philosophie,;S.;13235;(vgl.;Kirchner/Michaelis,;S.;652;ff.);

[④];在德语中,“伦常明察”(sittliche;Einsicht)只是对“phronesis”的一种最常见的翻译,此外还有译作“聪明Klugheit”、“思虑Besonnenheit”等等。;

[⑤];当然,黑格尔在早期曾主张良知中有共知的因素。具体参见笔者的论文“良知:在‘自知’与‘共知’之间——欧洲中‘良知’概念的结构内涵与”,载于:《学术》第一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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