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价值均衡发展的基础

时间:2023-03-01 15:28:54 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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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价值均衡发展的基础

  [论文关键词]价值均衡 理解 交往 价值共识
  [论文摘要]
价值不能均衡发展是缺乏进步、个人不能健全的一个根本原因。而价值不能均衡的根本原因就是在交往中缺乏主体间的文化理解,因此,价值的均衡发展的基础就是主体间的文化理解。

  一、价值均衡发展的必要性
  无论是社会还是个人,价值发展的不能均衡,是社会缺乏进步、个人不能健全的一个根本原因。[1](P163)
  自古以来,人类社会价值发展不能均衡,由所显示得极其明显,历史学家常说,一时代有一时代的文化特色,这特色正表现了价值发展的偏向,例如希腊的、,罗马的,中世纪的宗教,近代的科技,至于其他方面的价值,虽有所表现,但相比之下,不免降为次要的地位。大部分情况下,居主导的价值都会妨碍其他价值的发展,比如中世纪的宗教就曾经极大地限制了科学的发展。同样,文化价值发展的偏向,必然导致个人价值发展的偏向,个人价值发展的偏向,使人格的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均面临极大的挑战。
  人类社会有一种常见的现象,就是由某一权势集团,把某一种价值提升到主宰的地位,以一种价值统率其他价值。但是当主宰的价值越位扩伸时,不免会使其他价值的发展受到挫伤,并且主宰价值本身,也会因过分教条化而造成僵滞现象。主宰价值的僵滞,必然导致文化内容的偏枯,被近代史学家称为“黑暗时代”的中世纪,就是由价值偏向形成文化偏枯的适当例子。一种价值一旦被典章化、教条化,权势集团为了维护其独尊的地位,对其他的思想,必然采取高压的方式,甚至禁止其流行,并对异己分子加以迫害。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文化创造的动力必遭阻抑,社会进步亦告停滞,全球化的交往也流为空谈。为了促进社会、人生价值的均衡发展,使人类能过一种更理想更健全的生活,最终达成和谐世界的愿望,这种价值独尊的现象,必须敛抑。
  自从全球化成为一种历史必然,和谐世界成为一种人类共同设想之后,没有任何一个时代,比现在更需要价值的均衡发展。原因之一,是现在社会与社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国与国之间,它们的相互依赖性比以往任何时都要大;原因之二,是19世纪以来,由于科学方法的应用,使各类知识走向高度专业化,隔行如隔山,这必然发生人格发展的偏枯现象,最终导致人格的异化,社会已蒙受其害。
  
  二、价值均衡发展的基础:文化理解和价值共识
  价值均衡的目的就是要为主体提供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而这样的价值均衡的确立必须是基于文化理解和价值共识。我们认为,一种价值具有普遍性,但却并不被所有人认可,其原因就在于这些“普遍价值”的获得方式不是普遍的。
  从哲学史上看,获得普遍价值的最通常的方法是外推法。这种方法在历史的发展中又有不同的应用方式。一种是由己及人的外推法。其内在是:按照学的移情法,把他人设想为自己,推出可普遍化的价值规范,其前提假设是“人我同一”。[2]一种是较为精致的本体论方法。康德以先验普遍的法则来规定人的行为和义务感,他把道德主体设定为抽象的理性存在,道德就是一种理性存在的人所共守的纯形式的普遍形式准则,康德称为“绝对律令”。它由两条规律组成,一个是可普遍化原则,“我一定要这样行为,使得我能够立定意志要我行为的标准成为普遍规律”[3](P16);另一个是目的性原则,“你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作工具”。[3](P45)按照这两个原则,每一个人就既是平等的,又是意志自由的。
  现代理性主义者正视人我不同的现实,试图证明一种地域化的观念扩展为普遍化的观念。

[1]   

罗尔斯的“万”所遵循的就是这样一条思路。他认为自由正义观念可以各的行为趋向为其共同利益考虑的普遍制度的规划。他认识到是一个持久地存在各种宗教、和差异的社会,因而“正义的共识”就不可能是一种实质性的观点、信仰或理论,而是一种重叠的共识,即它能被各种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信仰、道德和哲学所接受或核准。全球存在着自由社会与等级社会的差别,仍然能够证明以人权为核心的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可以为万民法、为不同的民族所认可。
  以上对于普遍价值的探求方法,其前提和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当今西方一再试图把西方现代性价值作为普遍价值向全球推广,却忘记了“他人”与“我”的不同。视自己的价值为普遍价值,并试图扩展为全球价值的心态不仅为西方所有,各社会或多或少都有,只不过因为当今居于强势地位,因而其表现也最为明显,这种对于各自价值的执著是在全球普遍价值形成过程中所产生的冲突的一个原因。
  普遍价值之所以为普遍价值,必须以交往主体的共同认可为前提,这才有可能形成一种价值均衡。无论个人、国家还是民族,它们之间的交往话语不可能是宣谕式的。普遍规范必须是要由参与者共同制定,或者说,它本身是在交往主体的共同活动中通过对话产生的。对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相互尊重的原则。交往的主体,是一些具有社会差异和特质的个体和群体。其存在的基本原则是承认对方的平等主体身份,目标是展开对话和交往,达成共识,建立规则。尊重各个主体的自我,是和谐世界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前提。要使得多元文化的沟通、对话和理解成为可能,首先要树立各种文化具有平等价值的观念,树立这种观念不等于就肯定各种文化具有平等的价值,但这是保持开放与公平的首要条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各种文化参与对话并对各自的价值做出合理的评价。
  第二,求同存异的原则。在多元文化的情况下,要确保交往的合理进行,只能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以此为基础建立一种多元文化的交互主体性融合视景,杜绝任何形式的单一文化价值体系的一元化。求同存异的原则拒斥任何形式的一元论。
  从事实上看,人类社会仍然难以摆脱多种文明或文化、多种价值观念之间长期并存与竞争的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价值均衡的惟一可能之路是在多样性中寻求认同,在多元文化的相互对话间寻求理解,在宽容互通的基础上寻求共识。价值均衡不能产生于任何个人和集体的主观设计和良好愿望,哪怕这种设计和愿望本身是先进的、合理的。这里有两个原因:一是人们自己的文化权利和责任问题;二是人们的现实条件和能力的问题。人们自己的权利和责任、需要和能力,是一切价值认同和选择的起点,在这个起点上缺少足够动因的东西,在现实中终究是难以实现的,因此真正现实的均衡价值必须是在理念上、在实际上都能够适合人类绝大多数个体的生活方式和切身利益,并且为人们的经验和条件所认同。
  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对话式的,生活世界是一个交往共同体的世界,其中每一个交往者的价值都应该受到尊重。我们在西方现代性启蒙心态中看到,科学解释取代了人文理解,实体化本体的一元强制取消了世界的多样性,本体论对价值至上性的追求低估了对话在人的生活中的地位。破除启蒙普遍性,回到被遮蔽了的那个先于概念、先于科学、先于现代人类主体构架的生活世界,是通向对话式价值认同的必由之路,这也是形成均衡价值的前提和根据。只有在这样一个共识的前提和基础上,才能真正使相互差异的主体在对话和交往中获得认同,达成共识,进而为和谐社会和和谐世界的构建提供前提。
  
  参考文献
  [1]韦政通,《中国文化与现代生活》[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2]李德顺,《普遍价值及其客观基础》[J] 中国社会科学,1998,(6)
  [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5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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