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研究

时间:2023-01-04 15:13:50 研究生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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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研究

  摘要: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抢劫罪,现行《刑法》第269条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争议。本文针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三大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实践提供帮助。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 行为 条件 刑法

  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抢劫罪,关键之处在于“转化”二字,涉及到前后两种犯罪行为。所以,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比一般犯罪行为复杂,历来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重要的研究对象。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

  我国现行《刑法》在第269条中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了规定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又可以称为准抢劫罪事后抢劫罪。有史以来,关于“先盗后抢”的犯罪案件经常发生,古代法律也对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由于现实中,关于盗窃、抢夺和诈骗等转化为抢劫的案例比较复杂,形式多样,所以,有必要对其构成条件进行分析。

  (1)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在《刑法》中认为盗窃、抢夺和诈骗罪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并且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盗窃罪是转化型抢劫罪最常见的前提犯罪行为。然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例如有关“暴力”程度的确定等还存在很大争议。

  1、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依据现行《刑法》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有的学者认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要求构成犯罪,只要实施了以上三种行为就可以进行认定。有的学者提出前提条件必须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达到犯罪标准,也就是必须符合犯罪数额较大的情形。并且,罪的转化只能在罪与罪之间进行,不能在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进行。笔者比较倾向于前者,认为只要存在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实施行为,不需要对其犯罪数额是否较大进行严格要求。由于转化型抢劫罪社会危害性较大,需要对其进行严厉惩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量刑情节上进行综合考虑。

  2、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特例。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特殊类的诈骗罪和盗窃罪也有明确规定,那么,这些特殊盗窃罪和诈骗罪能够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这也是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的话题。有人认为对于枪、弹、爆炸物实行盗窃、抢夺行为构成特殊类盗窃罪和一般盗窃罪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应该成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但是,笔者认为,从《刑法》规定来分析,特殊类诈骗罪和盗窃罪应该作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特例。

  (2)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

  一方面,从“当场”的表面意思来看,就是指事情发生的现场。但是,过于考虑字面意思,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形被忽略掉。另一方面,“暴力”是指对人体的有形伤害,但对于暴力实施的程度存在争论。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抢劫罪的暴力程度界定为被害人存在一定的恐惧心理或者反抗阻力,不要求达到危及人身健康、生命或使被害人不能够实施反抗行为的程度,所以,暴力程度是没有下限规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实质性伤害,但是也可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另外,暴力实施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和窝藏赃物,而且是由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以暴力相威胁”是指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恐吓,与暴力行为是互补的,使被害人在精神上产生畏惧。笔者认为客观条件应在司法实践中综合案件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判断。

  (3)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和毁灭罪证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三个主观条件,其中抗拒抓捕是最为常见的主观情形。“窝藏赃物”是指对到手的赃物采取隐藏、转移、分隔等保护措施;“抗拒抓捕”是指对于将要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抓捕行为进行抗拒;“毁灭罪证”是指行为人将其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罪证进行销毁。对于转化型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具有以上三种主观情形之一发生,否则不够成转化型抢劫罪。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对犯罪形态的确定分为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在司法实践在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主要有既遂和未遂两种 ,所以,本文在此针对这两种犯罪形态进行分析。

  (1)既遂和未遂的争议

  目前,国内一些学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罪与罪之间的转化过程,那么,只有在前一种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成立。所以,转化型犯罪只有既遂一说,不存在未遂情形。但是,笔者在前面也提到过,转化型抢劫罪应该是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的转化过程,所以,也可能存在未遂情况。还有的学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和一般的抢劫罪没有本质区别,同样也存在未遂情形。从犯罪学理论分析,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并不能作为划分其既遂还是未遂的标准,转化型抢劫罪应该是一个犯罪整体,前后两种罪都属于构成条件,而且从行为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看也存在未遂的可能性。

  (2)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从刑法学原理上讲,转化型抢劫罪有存在未遂的必要性。《刑法》对于未遂的规定是行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其意志意外地因素而导致行为终止。既遂和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虽然犯罪人已经实施了行为,但是没有满足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次,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时间,不能进行划分,实施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只是转化型抢劫罪的一个转折点,不能将转化型抢劫罪一分为二,否则与刑法学理论相悖。再者,从当前我国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有一部分属于未遂定罪,说明转化型抢劫罪客观存在犯罪未遂形态,这也是为了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最后,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来看,转化型抢劫罪也应该存在未遂情形。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大小之分,这也是其量刑的重要依据。而转化型抢劫罪必须严格区别对其既遂和未遂形态,转化型抢劫罪和一般抢劫罪一样都可以从是否具备取得财务或者对他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来进行既遂和未遂划分,这样才能做到罪责刑的一致性。并且,从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来看,转化型抢劫罪并不比一般的抢劫罪严重,如果不对其进行既遂和未遂划分,就有可能出行刑罚过重的情形。

  (3)转化型抢劫罪未遂的判断标准

  目前,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转化型抢劫罪应该与一般抢劫罪未遂判断标准一样,即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未取得实际财物的情形下定犯罪未遂。对于“造成人身伤害”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认为未造成人身伤害的程度是在轻微伤以下,这个标准与一般抢劫罪相同,这有助于维护刑罚的公平性。对于“取得财物”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关于这项规定三种情形:一是已经取得财物但是后又丢失或者被受害人追回财物的且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以下的;二是正在实施犯罪行为但是没有取得实际财物的且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以下的。三是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发现,便采取暴力方式致使受害人轻微伤的。因此,可以看出未取得实际财物的标准就是看行为人是否最终取得实际财物的控制权。

  三、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现行《刑法》中规定了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的定为共同犯罪。其主要分为共同作为和作为与不作为结合的共犯形式,存在犯罪故意的联系。所以,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也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存在行为与意思的关联,具有故意性。

  (1)转化型抢劫罪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是共同参与盗窃、诈骗、抢夺并且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二是共同参与盗窃、诈骗、抢夺但未参与暴力、威胁行为;三是未共同参与盗窃、诈骗、抢夺但共同参与暴力、威胁行为 。

  (2)转化型抢劫罪共同犯罪的定罪和量刑

  1、转化型抢劫罪共同犯罪的定罪。各共同犯罪人都参与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并且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那么,必然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参与盗窃、诈骗、抢夺但甲事后并不知道其他人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甲对前行为存在故意性,对后行为完全不知情,前后行为不存在犯罪意思联系,那么,就不能对甲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只能定位一般的盗窃罪;同样甲对前面行为完全不知情也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但是,如果甲事先知道其他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还仍然参与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的,前后行为存在犯罪意思的联系,属于承继的共犯,那么就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

  2、转化型抢劫罪共同犯罪的量刑。在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上要根据其在共犯中的作用和分工来区别对待。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是从作用为主分工为辅的标准进行区分的,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区别。所以,转化型抢劫罪也主要从主犯和从犯上确定共犯的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施了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和客观条件的一般以主犯处理。对于只参与了盗窃、抢夺、诈骗行为或者暴力、暴力威胁行为之一的,一般按照从犯处理。

  四、总结

  目前,我国在转化型抢劫罪上还存在立法不足和司法解释缺乏的问题,所以,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争议。通过对国内转化型抢劫罪的《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分析,需要注意的地方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中行为人犯罪数额的规定并没有具体要求,即使行为人没有取得财物但是在实施盗窃中对被害人造成了轻微伤以上的伤害,就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二是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规定,关于“当场”的认定,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事件发生的现场,要保证时间和空间的连续性。关于“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不要求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三是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规定,要注意其未遂情形,如果行为人在抗拒抓捕中导致财物丢失或者被夺回的一样属于未遂情形;四是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要根据行为人具体行为情况来定罪量刑,保证刑罚的均衡性。

  注释:

  成永芳.试论刑法第269条之转化型抢劫罪.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

  张剑锋.转化型抢劫罪的若干问题研究.南昌大学.2010.

  崔炎睿.浅析转化型抢劫的犯罪形态问题.法制与社会.2007(9).

  王永国.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共犯认定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10(6).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3.

  [2]沈志明.抢劫罪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3]王世斌.转化型抢劫罪不应存在未遂形态.人民检察.2007(16).

  [4]柯伟转.转化型抢劫罪共犯之认定.山东大学.2014.

  [5]薛奥.浅析转化型抢劫罪.郑州大学.2013.

  [6]房芳.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要件及犯罪形态认定.华东政法大学.2013.

  [7]唐浩斌.转化型抢劫犯罪形态疑难问题理性解读.法制与社会.2013(4).

  [8]郑泽善.转化型抢劫罪新探.当代法学.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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