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区矫正为例非监禁刑的中国实践

时间:2020-10-05 16:36:19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以社区矫正为例非监禁刑的中国实践

  摘 要:近年来,世界范围内人权意识的不断发展和我国于2013年12月废除劳教制度等一系列刑事执行方面人性化的改变,昭示着以社区矫正为首的非监禁刑在未来中国广泛推广的必然性。本调查问卷旨在调查现如今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看法以及社区运行社区矫正的效果和现状,为今后相关方面的有关研究提供实证性的参考素材。

以社区矫正为例非监禁刑的中国实践

  关键词:社区矫正 非监禁刑 社会公众 犯罪人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可以通过将部分犯罪人置于社区环境下,进行社会化教育,从而与监禁矫正相结合并解决监狱的相对有限与罪犯的相对无限的矛盾与犯罪人再社会化这两大监禁矫正无法解决的问题。随着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和人权思想的逐渐深入,社区矫正以其独特的尊重人权的教育模式和对社会资源极大的节约作用,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

  而当前我国对非监禁刑的应用刚刚以社区矫正为起点,相关法律规范《社区矫正法》也仅处于“专家建议稿”的阶段。由此可见,从公众心态、立法模式和实施办法上看,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都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本调查问卷则希望可以从反馈的结果看出社区矫正实施到目前为止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和对社区工作人员的有关看法,以便热心于社区矫正和从事有关研究的人士有所借鉴,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更好的矫正方案和建议。

  一、社区矫正专题问卷调查概况

  (1)专题问卷调查的背景和对象

  1、开展专题问卷调查的背景。2003年,为了对联合国公约积极回应,表明我国负责任大国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自此以后,从2004年5月司法部制定《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到2005年 “两院两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2009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2012年3月1日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再到2013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公安机关作为管制执行以及缓刑考察、假释监督主体的规定,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在立法的实然来看,社区矫正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仍有很大部分尚处于“空白”状态,需要探索路径和模式。而调查问卷可从面上对社区矫正的公众看法和运行现状作出实证调查和总体把握,了解一些做法和经验教训,明晰解决问题的路径,故专门开展了此次调查。

  2、专题问卷调查对象的选择。本次调查问卷在调查对象的选择上力求全面,故通过网络随机问卷的方式。问卷发放范围涵盖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省级行政区,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有效问卷942份。参与调查的全国总人数中,辽宁省占17%,黑龙江省占15%,天津市占14%,北京市占10%,上海市占8%,山东省、吉林省各占4%,四川省、江苏省、广东省各占2%,其他地区占21%。答题状况良好,数据较为真实可信;辐射范围广泛,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2)调查问卷的设计和使用原则

  1、调查问卷的设计思路。本调查问卷的总体上是一个认知性问卷,主要了解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情况,造成这种认知情况的原因,而且还要对比不同人群的认知差异和原因。最终得到初步结论和相关建议。

  2、调查问题的基本内容和设置目的。本次调查问卷共设8题,其中1道为多选,3道设开放选项,可以充分考虑被调查人员的主观态度。具体问题中:问题一“您了解社区矫正吗?”旨在调查“社区矫正”这一名词在社会公众中的普及程度;问题二“您认识的人中有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吗?”旨在调查身边知晓有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与对社区矫正的了解之间的关系;问题三“您认为监禁矫正还是非监禁矫正对犯罪人的教育更有效?”旨在调查社会公众对于非监禁矫正教育效果的认知态度;问题四“您能够接受将什么样的对象置于社区内进行矫正教育?”旨在调查对于社区矫正不同对象社会公众的容忍度;问题五“您不能接受社区矫正(或您认为一部分人之所以不能接受社区矫正)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旨在调查使社会公众能够接受社区矫正的解决方向;问题六“您认为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具有什么样的资质?”旨在调查社会公众可以接受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素质和招收、培训方向;问题七“您介意您的亲友、同事、同学、邻居等接受过社区矫正吗?”旨在调查社区内对参与社区矫正犯罪人的真实态度和对其回归社会的最低容忍程度;问题八“如果您是雇主,对于回归社会的犯罪人能否接受与接收的前提”旨在调查参与社区矫正犯罪人回归社会之前应该予以重视的方面和对团队内提出的创新解决措施的探索。

  问卷总体上涵盖了从社区矫正开始施行到参与犯罪人回归社会,从社区矫正立法中人员的圈定到社区矫正教育者的资质等多角度和多层次,其反应的结果具有多个方面较强的参考价值。

  二、调查结果与其反映的情况

  1、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了解情况。社区矫正自有试点到现在12年,向全国普遍推行6年,但从对第一题的反应来看,全国仍有过半数(57%)的人表示从未听过“社区矫正”这个词。这说明目前我们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尚且不够,相关工作还应继续加强;对问题的回答中,只有15%的人表示了解社区矫正。而根据后来我们在深入社区调查中的发现,对社区矫正的不了解也导致了从事社区矫正协助工作的志愿者的缺乏,更加提示我们对社区矫正进行宣传的重要性;虽然调查显示只有15%的人了解社区矫正,但仍有27%的人简单听过“社区矫正”这个词,对其有着一些朴素的认识和好奇,这对我们进一步普及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便利条件。同时也说明了,我国在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完善上和有关志愿者的招募上都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2、社会公众对非监禁矫正的看法。对于此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看出,约有半数的人是隐约具有非监禁教育改造犯罪人的意识的,说明社区矫正被我国大多数社会公众接受还是有很大可能性的;而36%的人目前只可以接受假释的犯罪人接受社区矫正,一方面确实体现了公众对非监禁矫正态度的放松,但也体现出他们仍然更信任充分的隔离才能使犯罪人“洗心革面”。而在选择了只能接受监禁矫正的人中,我们对部分能够接触到的人解释了非监禁矫正的好处之后,他们大多能够欣然接受,说明非监禁矫正在我国的广泛推行也只是时间和是否充分宣传渗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