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元典章》校《元史》

时间:2020-10-08 15:27:19 文化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读《元典章》校《元史》

  明初修《元史》,成书仓促,叙事疏谬,多受学者批评。1976年中华书局出版的校点本《元史》,集十余名专家数年之力,广泛采集《元史》不同版本、诸家续修元史和各种元代史料,写出校勘记2 800余条,订正了《元史》文字中大量的讹倒衍脱之处,允称善本。然校书如扫落叶,以《元史》卷帙之多、错谬之众,要想将其中的错误全部校理无遗,也是相当困难的事。本文拟以《元典章》为来源,对校点本未曾校出的《元史》错误举例若干,或有助于《元史》的进一步整理和研究。
  学术界一般认为,《元史》本纪、志、表部分的史料价值高于列传。因为除元末顺帝一朝以外,本纪内容皆取材于元十三朝《实录》,志、表内容皆取材于《经世大典》。《实录》、《经世大典》现均已亡佚,故而《元史》本纪、志、表的材料具有某种不可替代性,就现在来看基本上已可视为元史的第一手资料。此言大体无误。不过如具体分析,本纪和志当中的一部分记载,今天仍然可以找到其最初的材料来源。因为无论《实录》和《经世大典》,主要都是抄撮、排比朝廷公文而成,这些公文原件,有一部分保存在《元典章》、《通制条格》、《宪台通纪》、《庙学典礼》等元代政书之中,今天尚能看到。这几种政书,又以《元典章》内容最为丰富,材料最为完整和原始。就《元典章》与《元史》纪、志相重复的内容而言,即使作为纪、志材料来源的《实录》和《经世大典》仍存于世,它们对有关问题记载的原始性也要逊于《元典章》。校点本《元史》已经大量利用《元典章》文书的内容进行校勘,但似乎利用得还不是完全充分。在70年代初,大陆地区尚无法看到元刻本《元典章》,只能使用错误万出的沈刻本,辅以陈垣《元典章校补》,辗转相校,十分不便,有所漏校也是比较正常的。现在我们已经通用元刻本《元典章》,对勘《元史》比过去方便多了。当然,即使是元刻本《元典章》,错误仍然极多,《元史》纪、志可以校正它的地方同样不少。本文暂且讨论以《元典章》校《元史》的问题,至于以《元史》校《元典章》,容日后有机会另行探讨。以下谨就对读《元典章》所见《元史》错误,分类陈述,敬请指正。

一  删节公文不当,致乖原意

   中华书局校点本《元史》卷首的《出版说明》,申明其校勘原则是“只校订史文的讹倒衍脱,不涉及史实的考订”。《元史》纪、志中有一类较为多见的错误,就是对原始公文删节、改写不当,以致有失原意(当然,这类错误既可能出现于《元史》编纂之时,也有可能在《实录》和《经世大典》中已经发生,具体细节绝大部分已不得其详)。严格说来,这种错误也属于史文“讹倒衍脱”之列,只不过其讹误并非一二字那么简单,而是一句甚或几句话,错得相对复杂一些。对这类错误,校点本《元史》有出校之例。如《元史》卷一六《世祖纪十三》:至元二十八年“六月丁卯朔,禁蒙古人往回回地为商贾者”。校点本本卷校勘记根据《通制条格》卷二七《杂令·蒙古男女过海》和《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杂禁·禁下番等物》两条原始公文,正确地指出《元史》此条记载“原意全乖,‘蒙古人’应作‘将蒙古人口’”,从而纠正了《元史》将原始公文中的宾语当作主语的谬误。这一类错误,通过对读《元典章》,还可以找到并改正若干。举例如下。
  1.《元史》卷一六《世祖纪十三》至元二十七年五月条(校点本337页):

  丙寅,……江西行省言:“吉、赣、湖南、广东、福建,以禁弓矢,贼益发。乞依内郡例,许尉兵持弓矢。”从之。

这段记载的原始公文,见于《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军器·拘收·弓箭库里顿放》:


  尚书省咨,至元二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奏过事内一件:“江西行省官人每与将文书来,‘吉、赣等处地面,湖南、广东、福建这地面相连着有。每年草贼生发呵,出备军器,聚集弓手人每收捕来。年时江南地面汉儿南人休把弓手(引者按,手字误,当据下引《通制条格》卷二七作箭)禁断时分,这里的弓手拘收了来。如今依着汉儿城子里与了的体例里与的’说将来有。俺商量的,在先中书省官人奏,‘每一个路里十副弓箭,散府里、州里七副弓箭,县里五副弓箭,教把呵,怎生?’么道奏呵,‘是也,那般者’,么道圣旨了来。如今依着那体例,路里十副,散府、州里七副,县里五副教执把,城子里达鲁花赤达达畏吾儿回回人每教管者。若收捕贼的勾当有呵,巡军根底教执把弓箭。无勾当时,拘收库里放着呵,怎生?”么道奏呵,“那般者。好人根底委付者。”么道圣旨了也。钦此。

这条材料亦见于《通制条格》卷二七《杂令·兵仗应给不应给》,文字基本相同,唯奏事时间误作至元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不难看出,本文件“许尉兵持弓矢”,指的只是湖南、广东、福建交界地区的“吉、赣等处地面”。《元史》将湖南、广东、福建三地区与吉、赣并列,一并作为“以禁弓矢,贼益发”和“依内郡例,许尉兵持弓矢”的范围,是错误的。

    2.《元史》卷一八《成宗纪一》元贞元年闰四月条(393页):

       庚申,河南行省亏两淮岁办盐十万引、钞五千锭,遣扎剌而带等往鞫实,命随其罪之轻重治之。陕西行省增羡盐钞一万二千五百余锭,山东都转运使司别思葛等增羡盐钞四千余锭,各赐衣以旌其能。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场务官·恢办钱粮增亏赏罚》:

  元贞元年八月,福建行省准中书省咨,元贞元年闰四月十六日奏过事内一件:“汉儿、蛮子田地里合办的差发、税粮、盐等诸色钱粮数目,……各处委付着的行省官人每,并钱粮勾当里委付着的当该人每,去年勾当里在意向前,比合办额外增余的也有,办上额的也有,办不上额亏了的也有。南京省管着的两淮盐的勾当里行的人,每年时的勾当里怠慢,亏了五千定钞、十万引盐的上头,前者有车驾出大都来的那一日,失剌怯儿奏了,差的扎剌儿歹脱帖木儿、户部张尚书两个去来。做贼的勾当里入去来的人每,勘当得缘故是实,就那里要了罪过的勾当里,合着居役的交居役者,合罢了的交罢了。……京兆府盐的勾当里委付着的人每,去年比额多办出一万二千五百余定来。怯烈歹也先帖木儿等年时那里有来的省官每根底,做记验,与袄子;盐运司里向前干办来的人每根底,添与散官呵,怎生?又济南运司的盐课,在先年分不曾办额来。去年别思哈等除额外,多办出四千余定来。这的每根底,做记验,各与一个袄子。……怎生?”奏呵,“您的是也。向前在意来的每根底,添名分,更与赏者。”圣旨了也。钦此。

按《元典章》所谓“南京省”,即《元史》中的河南行省,“京兆府”代指陕西行省,“济南运司”即山东都转运使司。由《元典章》原文可见,元贞元年奉命前往河南行省查办亏空事件的,是“扎剌儿歹脱帖木儿”和“户部张尚书”两个人,“扎剌儿歹脱帖木儿”也就是“扎剌儿部的脱帖木儿”,“扎剌儿歹”是部族名。《元史》误将其当作人名,所谓“遣扎剌而带等往鞫实”,应当改为“遣脱帖木儿等往鞫实”。
  如所周知,元代蒙古人有名无姓,又常以部族名命人名,男称“某某(部族名)歹(或台、带、  等同音字)”,女称“某某真”。以某部族名命名的人,未必出自该部族,甚至就目前所知绝大部分例子而言,都肯定并非该部族成员[1]。当元史载籍中出现“某某歹(或台、带、  等)”、“某某真”时,我们通常都将其视为人名。然而上引《元典章》这条材料却提示我们,还有另外一种可能性:这个“某某歹(或台、带、  等)”、“某某真”,也许就是指“某部族的人”,而非单独专用的人名。当然这样的用法可能比较少见,但绝不能忽视它的存在。上引《元典章》文件后半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