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左传》之性质及其与《国语》之关系

时间:2023-08-16 09:26:56 兴亮 文化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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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左传》之性质及其与《国语》之关系

  在现实生活或工作学习中,大家都读过《左传》和《国语》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论《左传》之性质及其与《国语》之关系,欢迎大家分享。

  自汉哀帝建平元年宗室刘歆请建立《春秋左氏传》及王莽发得《周礼》后,乃若静水投物,其波浪经久不息。刘氏请建立者,除此书外,尚有《毛诗》、《逸礼》及《古文尚书》等。《毛诗》问题已因郑樵、朱熹以及牟庭、崔述、康有为等之攻击而知其伪。《逸礼》已佚,无可详考。《古文尚书》原本亦佚,今所存者为伪中之伪,经阎若璩、惠栋等之考证,已成定论;虽有毛奇龄、吴光耀、洪良品及王小航(照)等之辩护,其案终不能平反。《周礼》问题则最近得郭沫若(有《周宫质疑》一文,见《金文丛考》),钱宾四(有《周官著作时代替他人考试》一文,见《燕京学报》第十一期)诸家之考订,亦知此书为晚周时物;虽未能如今文家之豫期,谓为歆、莽所伪,然其非周公之作,则无疑矣。独《左传》问题,乃愈久而愈棼,今文家攻之愈急,古文家守之亦愈坚,一似永无解决之希望者,宁非奇耶盖《左传》之问题,实较他书为复杂,若《周礼》、《毛诗》、《古文尚书》等问题仅限于该书之本身,而欲订《左传》之真伪,则至少须涉及《春秋》及《国语》二书。欲问《左氏》究否传《经》,则其与《春秋》之关系、不能不详加考察;欲问其是否自《国语》分出,则其与《国语》之异同、又不能不详加考察。所牵涉者广,所藉者多,故歧义既夥,欲图解决乃愈难。

  当刘歆建议立《左氏春秋》之时,即引起执政大臣及群儡不满,事具《汉书刘歆传》,今引其原文,以见始末。

  “初,《左氏传》多古字古言,学者传训故而已。及歆治《左氏》,引《传》文以解《经》转相发明,由是章句义理焉……歆以为左丘明好恶与圣人同,亲见夫子,而《公羊》、《谷梁》在七十子后,传闻之与亲见之,其详略不同。歆数以难向,向不能非间也……,及歆亲近,欲建立《左氏春秋》、《毛诗》、《逸礼》、《古文尚书》,皆列于学宫。哀帝令歆经博士讲论其义,诸博士或不肯置对。歆因移书太常博士,责让之曰:……诸儒皆怨恨。是时名儒光禄大夫龚胜以歆移书,上疏深自罪责,愿乞骸骨罢。及儒者师丹为大司空,亦大怒,奏歆改乱旧章,非毁先帝所立。上日:,歆欲广道术,亦何以为非毁哉?,歆由是忤执政大臣,为众儒所讪,惧诛,求出补吏,为河内太守。”

  是知刘歆为学术而牺牲,千载而后,平情而论,当服其勇敢。乃因其政治生活,遭逢莽篡,而王莽标榜周公,于是绎今文家乃谓《周礼》伪群经以佐证,而《左传》为其首要,于是刘歆之罪不容诛矣!康有为之《新学伪经考》有云:

  “歆以其非博之学,欲夺孔子之经,而自立新说以惑天下。知孔子制作之学首在《春秋》,《春秋》之传在《公》、《谷》,《公》、《谷》之法与六经通。于是思所以夺《公》、《谷》者,求之古书,得《国语》,与《春秋》同时,可以改易窜附,午是毅然削去平王以前事,依《春秋》以编年,比附经文,分《国语》以释经,而为《左氏传》。遭逢莽篡,更润色其文以媚莽。因藉莽力,贵显天下,通其学者以尊其书”(卷三《汉书艺文志辨伪》)。

  于是臣君二人,一篡汉室,一纂孔学;刘歆之罪尤甚于莽,因新室不久即亡,而歆经大行,影响及于千余年之后。康氏之言否,则待《周礼》及《左传》二书之考订。余前已言之,《周礼》定为晚周之书,盖无疑义。《左传》问题则亟待解决者也。

  哀帝时刘歆欲建立《左氏春秋》、《毛诗》、《逸礼》、《古文尚书》,虽遭贬斥,但其后不久,平帝时诸书终立于学官。《汉书儒林传》云;。

  “平帝时,又立《左氏春秋》、《毛诗》、《逸礼》、《古文尚书》,所以罔罗遗失,兼而存之,是在其中矣。”

  其后诸书虽屡立屡废;而古文经学之党徒渐多,《左氏》学乃日渐得势,贾逵主选严、颜高才二十人,教以《左氏》,至于汉末,关羽、吕蒙之属,亦莫不竟读《左氏春秋》。下迄六朝,《春秋》学为《左传》所统一,《隋书经籍志》始叹《公》、《谷》之垂绝。唐世竞尚辞章,《左氏传》益盛行,刘知几《史通申左》乃盛倡《左氏》有三长,二传之义有五短之说。然当其盛时,并非无反对意见,其著者如啖助、赵匡于《左传》皆有所讽刺,啖助之言曰:“予观《左氏传》,自周、晋、齐、宋等国之事最详,晋则每出一师,具列将佐;宋则每因兴废,备举六卿,故知史策之文,每国各异。左氏得此数国之史以授门人,义则口传,未形竹帛;后代学者乃演而通之,总而合之,编次年月以为传记,又广采当时文籍,故兼与子产、晏子及诸国卿佐家传,并卜书、梦书及泰占书,纵横家、小说、讽谏等,杂在其中,故叙事虽多,释意殊少,是非交错、混然难证。《春秋集传纂例三传得失议》)。

  此外,于书法凡例等条,亦颇多讥为妄涎者。其后赵匡则曰:“啖氏依旧说以左氏为丘明,受经于仲尼;今观左氏解经,浅于公、谷,诬谬实繁、若丘明才实逼人,岂宜若此?(《春秋集传纂例赵氏损益义》)

  赵氏与书法,凡例并多辨正,如云:“左氏乱记事迹,不达经意,遂妄云:‘礼也。’今考其合经者留之,余悉不取”(《春秋集传纂例啖赵取舍三传义例》)。此后学者,于《左传》之书法、凡便乃益多攻击,最著名如宋刘敞之《春秋权衡》,清姚际恒之《春秋无例详考》以及刘逢禄之《左氏春秋考证》,康有为之《新学伪经考》,崔适之《史记探源》等书,并不滿于《左氏》。但为《左》辩护者,自亦有人,如晚近之刘师培、章炳麟诸古文学家。

  东汉王充亦表扬《左传》者,其言曰:“公羊高、谷梁寘、胡毋氏皆传《春秋》,各门异户独《左氏传》为近得实。何以验之?《礼记》造于孔子之堂,太史公汉之通人也,《左氏》之言与二书合。公羊高、谷梁寘、胡毋氏不相合诸家又去孔子远,远不如近,闻不如见”(《论衡案书篇》)。

  此乃古文家之言,但其下文,则双导今文学家学说之路,如云:“《国语》,《左氏》之外传也。《左氏》传《经》,辞语尚略,故复选录《国语》之辞以实。然则《左氏》、《国语》,世儒之实书也。”

  谓“《左氏》传《经》,辞语辞语尚略,故复选录《国语》之辞以实”,此非康有为等所主张《左传》为割裂《国语》而成之说之先趋乎?不意表扬之者适作成其罪状也。

  近今左氏学复盛,单篇论文见于报章杂志者不下十数,专书行世者,则有瑞典人高本汉之《左传真伪考》(陆侃如译,商务印书馆出版),及国人卫聚贤之《古史研究》(第一集);类能抛弃经师见解,从事《左传》本身之考证。但于解决《左传》问题,距离尚远,此所以今日须重提此案之原因也。

  一、论书法及解经语

  今文家既谓《左氏传》不传《春秋》,于是谓书法、凡例、“君子曰”及缘《经》立说之语,皆为后人所窜加。盖《左》非传《经》,则此等言辞当无所附丽也。如刘逢禄之《左氏春秋考证》有云:“余年十二,读《左氏春秋》,疑其书法是非,多失大义。”此谓书法不可信。又于隐公元年“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传文证曰:“此类释经皆增饰之游词,不可枚举。‘未王命’云者,欲乱‘,以《春秋》当新王,’之义也。

  此谓解《经》语不可信。刘氏仅疑其伪,而未详言造伪之人及所以造伪之由,康有为乃补足之曰:“《左传》多伤教害义之说,不可条举。言其大者,无人能为之回护。如文七年,宋人杀其大夫’,《传》云:‘不称名,非其罪也。既立此例,于是宣九年,‘陈杀其大夫泄冶’,杜注云:“泄冶直谏于放荡之朝以取死,故不为《春秋》所贵而书名。昭二十七年,‘楚杀其大夫卻宛’,杜注云::‘无极,楚之谗人,宛所明知而信近之,以取败亡,故书各罪宛。’种种邪说出矣……襄二十七年‘秋,七月,豹及诸侯之大夫盟于宋’,《传》云:‘季武子使谓叔孙以公命,曰:“视邾、滕。”既而齐人请邾,宋人请滕,皆不与盟。叔孙曰:“邾,滕,人之私也。我列国也,何故视之?宋、卫吾匹也。”乃盟。故不书其族,言违命也。’是孔子贵媚权臣而抑公室也。凡此皆歆借《经》说以佐新莽之篡而抑孺子婴、翟义之伦者,与隐元年‘不书即位,摄也’同一奖奸翼篡之说”(《新学伪经考》卷三《汉书艺文志辨伪》)。

  是迴书法等伪由刘歆,其最大之目的为奖奸翼篡。然事实非如是之简单,《太史公书》固亦多引《左传》书法及解《经》语,司马迁应不能见刘歆所伪之书,于是康氏谓此乃“歆入之于《左传》,并窜之于《史记》耳”。空想无当与事实,其证为何?则曰:“按《世家》叙宣公事,以为立弟成义,子复享之;叙襄公事,讥其得祸致怨,皆用《左氏》义。汉人之学,皆有家法,何以同一世家赞,讥宣公之乱宋,褒襄公之礼让,独《公羊》义一文;矛盾何至于是?其为歆所窜入,最为易见。以此推之《秦本纪》、《鲁世家》之,‘君子’,亦为窜入无疑矣”(《史记经说足证伪经考》)。

  是谓汉人之学皆重家法,既引《公羊》,便不能引《左传》,于是知《史记》所引《左传》义法乃出刘歆伪窜。今案;康氏此等言辞,貌似而实非。、盖经学家法之来,由于儒者之争立博士。汉宣、元以后,凡能自圆其说者皆有立博士之可能,于是经学乃多歧议,彼此各不退让;盖苟一退让,则失其根据而学说同他人,博士官亦将取消,此汉经生所以固守家法也。而武帝之时,初有“五经博士”,经止一家,当无固守家法之事实,太史公非博士官,尤无守家法之必要;《史记》又多引《谷梁》义,岂亦歆所窜加耶?则康氏之断狱,所凭乃“莫须有”。况《左传》之书法二凡例及解经语“君于曰”等之见引于西汉或稍前之书籍,除《史记》外,尚有《礼记》、《韩非子》、《战国策》、《尚书大传》,《说苑》,《新序》等书,岂亦刘歆一一窜入之耶?如非武断似康氏者,则当考虑此一切反证而改变其结论。今详述诸书所引《左氏》书法及解经语如下:

  《战国策魏策三》:“昔者,晋人欲亡虞而伐虢,伐虢者,亡虞之始也。故荀息以马与壁假道于虞,宫之奇谏而不听,卒假晋道。晋人伐虢,反而取虞。故《春秋》书之,以罪虞公。”

  今按:此用《左氏》义也。事见于僖公五年,《公》、《谷》皆同情于虞而讥晋。《公羊传》云:“冬,晋人执虞公。执不言所于地,缊于晋也。其曰公,何也?犹曰其下执之之辞也。”独《左传》云:“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师还,馆于虞,遂袭虞,灭之,执虞公及大夫井伯,以腾秦穆姬。而修虞祀,且归其职贡于王。故书曰:‘晋人执虞公。’罪虞,且言易也。”

  《礼记坊记》:“子去:‘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以此坊民,《鲁春秋》犹去夫人之姓曰吴,其卒曰‘孟子卒’。”今按;事见于哀公十二年,三传皆有讳取同姓之义。《公羊》云:“孟子者何?昭公之夫人也。其称孟子何?讳娶同姓,盖吴女也。”《谷梁》文字相同。《左传》亦云:“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吴,故不书姓。”未知《坊记》何所本?但有袭《左氏》之可能。

  《史记周本纪》:“二十年,晋文公召襄王,襄王会之河阳、践土,诸侯毕朝。书讳曰:‘天王狩于河阳。’”

  今按:事见僖公二十八年。三传皆有不与致天子,为天王讳之说。《左氏》尤明显,云:“是会也,晋侯召王,以诸侯见,且使王狩。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训。’故书曰:‘天王狩于河阳。’言非其地也,且明德也。”似为《史记》所本。

  又按:此外《史记》引《春秋》书法,三传相同者尚多,因难定所本,故从略,今举其一,以见一斑。

  《史记十二诸侯年表》:陈厉公元年。“弟他杀太子免。代立,国乱,再赴。”

  今按:事见桓公五年。《经》云:“五年春正月,甲戊,己丑,陈侯鲍卒。”《公羊》云。“曷为以二日卒之?憾也。甲戌之日亡,己丑之日死,而得;君子疑焉,故以二日卒之也。”《谷梁》义同。当知非《史记》所本。《左传》云:“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再赴也。于是陈乱。文公子佗杀太子免而代之。公疾病而乱作,国人分散,故再赴。”《史记》所取义也。

  又:鲁桓公十七年:“日食。不书日,官失之。”今按:《公羊》无说。《谷梁》云:“冬十月,朔,日有食之,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非《史记》所用义。《左传》云:“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不书日,官失之也。’当为《史记》所本。

  又:鲁庄公七年:“星陨如雨,与雨偕。”

  今按:《公羊》云,“如雨者,非雨也。非雨,则曷为谓之如雨?不修春秋曰,‘雨星不及地尺而复’。君子修之曰,‘星實如雨’。何以书?记异也。”《谷梁》说尤琐屑,非《史记》所本。《左传》云:“夏,恒星不见,夜明也。星陨如雨,与雨偕也。”此即解经语也,当为司马氏所本。

  又:齐桓公七年:“始霸,会诸侯于鄄。”

  今按:事见庄公十五年。《公羊》无说。《谷梁》云:“会于鄄,复同会也。”无始霸之说。《左传》云:“复会焉,齐始霸也。”此解经语为《史记》所本。

  又:鲁僖公十五年:“五月,日有食之。不书,史官失之。”

  今按:《公》、《谷》无说。《左传》云:“不书朔与曰,官失之也。”为《史记》所取。

  又:齐孝公六年:“伐宋,以其不同盟。”’

  今按,事见僖公二十三年。《公》、《谷》皆释“围缗”之义,不及见伐之因。《左传》云,“齐侯伐宋围缗,以讨其不与盟于齐也。”此条解经语为《史记》所本。

  又:秦缪公三十九年:“缪公薨。葬,殉以人,从死者七十人。君子讥之,故不言卒。”

  今按:事当文公六年,不见于《经》,故《公》、《谷》无说。《左传》云;“秦伯任好卒,以子车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鍼虎为殉,皆秦之良也。国人哀之,为之赋《黄鸟》。君子曰:‘秦穆之不为盟主也,宜哉!”虽未言《经》不言卒之故,。《史记》亦缘其言而立说也。

  又:鲁文公八年:“王使卫来求金以葬,非礼。”

  今按:《公》、《谷》皆有求金非礼之义;但未及王未葬使卫求金之说。《左传》云:“毛伯卫来求金,非礼也。不书王命,未葬也。”当为《史记》所本。

  又:周顷王六年:“顷王崩口公卿争政,故不赴。”

  今按:事当文公十四年。因未见于《经》,故《公》、《谷》无说。

  《左传》云:“春,顷王崩。周公阅与王孙苏争政,故不赴。”为《史记》所本。

  又:鲁成公十五年:“始与吴通,会钟离。”

  今按:《公》、《谷》皆有殊会吴,外之之义,《史记》所未采。《左传》云:“会吴于钟离,始通吴也。”为《史记》所本。

  又:郑釐公五年:“子驷使贼夜杀釐公,诈以病卒赴诸侯。

  今按:事见襄公七年。《公羊》云;“郑伯髡原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操。操者何?郑之邑也。诸侯卒其封内不地,此何以地?隐之也。何隐耳?弑也。孰弑之?其大夫弑之。曷为不言其大夫弑之?为‘中国’讳也。”《谷梁》云:“弒而死,其不言弑,何也?不使夷狄之民加乎‘中国’之君也。”皆非《史记》所取义。《左传》云:“及郧,子驷使贼夜弑僖公,而以疟疾赴于诸侯。”当为《史记》所本。

  又:鲁昭公二十九年:“公自乾侯如郓。齐侯曰‘主君’,公耻之,复之乾侯。”

  今按:《公》、《谷》无称“主君”之说,《左传》云:“齐侯使高张来唁公,称‘主君’。子家子曰:‘齐卑君矣,君衹辱焉。’公如乾侯。”此为《史记》所本。

  又:楚惠王三年:“伐陈,陈与吴故。”

  今按;事见哀公九年:《公》、《谷》皆无说。《左传》云。“夏,楚人伐陈,陈即吴故也。”为《史记》所本。

  《历书》:“周襄王二十六年闰三月,而《春秋》非之。先王之正时也,履端于始,举正于中,归邪于中。履端于始,序则不愆;举正于中,民则不惑,归邪于终,事则不悖。”

  今按,事当鲁文公元年,不见于《经》,故《公》、《谷》无说,此所云《春秋》,即指《左传》。《左传》文公元年文与此同。

  《齐太公世家》;“七年,诸侯会桓公于甄,而桓公于是始霸焉。”

  今按:此又见于年表,已见上引,用桓公十五年《左氏》义。

  又:“冬十月乙亥,齐桓公卒。十二月乙亥,无诡立,乃棺赴。乙辛巳夜,敛殡。”

  今按;此乃本于《左传》也。僖公十七年《传》云,“冬十月乙亥,齐桓公卒。易牙入,与寺人貂因内宠以杀群吏,而立公子无亏;孝公奔宋。十二月乙亥,赴。辛巳夜,殡。”

  又,“六年春,齐伐宋,以其不同盟于齐也。”

  今按:此又见于《十二诸侯年表》,已见上引,乃用僖公二十三年《传》义。

  《鲁周公世家》;“及惠公卒,为允少,故鲁人共令息摄政,不言即位。

  今按:《公羊》云:“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谷梁》云:“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志也。”《左传》云:“元年春,王周正月。不书即位,摄也。”知《史记》本于《左氏》。

  又:“[桓公]十六年,会于曹,伐郑,入厉公。”

  今按:此本于《左传》,《公》、《谷》无说,《左传》云:“十六年春,会于曹,谋伐郑也。”又云:“夏伐郑。”

  又:“庄公五年冬,伐卫,纳卫惠公。”

  今按:《公羊》云:“此伐卫何?纳朔也。曷为不言纳卫侯朔,辟王也。”《谷梁》无说。《左传》云:“冬伐卫,纳惠公也。”与《公羊》义同。但以字句论,则《史记》似本《左氏》。

  又:“[庄公]十五年,齐桓公始霸。”

  今按:此见于《年表》及《齐太公世家》,乃本于《左传》,且会鄄后之始霸也。

  又:“[成公]四年,成公如晋,晋景公不敬鲁。

  今按;《公》、《谷》无说。《左传》云:“公如晋,晋侯见公,不敬。”

  季文子曰:“晋侯必不免。”为《史记》所本。

  又:“[成公]十年,成公如晋。晋景公卒,因留成公送葬,鲁讳之。”

  论文出处(作者):

  今按:《经》云:“秋七月,公如晋。”《公》、《谷》皆无说。《左氏》云:“公如晋,晋人止公,使送葬。于是籴筏未反。冬,葬晋景公。公送葬,诸侯莫在,鲁人辱之,故不书,讳之也。”乃《史记》所本。

  又:“[成公]十五年始与吴王寿梦会钟离。”

  今按:此又见于年表,已见上引,乃用《左氏》义也。

  又:“[昭公]三年,朝晋至河,晋平公谢还之,鲁耻焉。”

  今按:《经》云:“冬,公如晋,至河乃复。”《公羊》云,“其言至河乃复何?不敢进也。”《谷梁》云:“耻如晋,故著有疾也。”皆非《史记》所本。《左传》云:“晋少姜卒,公如晋,及河。晋侯使士文伯来辞曰:‘非伉俪也,请君无辱。’公还。”《史记》所取也。

  又:“[昭公]二十九年,昭公如郓。齐景公使人赐昭公书,自谓‘主君’。昭公耻之,怒而去乾侯。”

  今按:此亦见年表,乃本于《左氏》也。

  《陈杞世家》:“[陈桓公]三十八年,正月,甲戌,己丑,陈桓公鲍卒。桓公弟佗,其母蔡女,故蔡人为佗杀五父及桓公太子免而立佗,是为厉公。桓公病而乱作,国人分散,故再赴。”

  今按:再赴之说,已见年表,亦用《左氏》义也。

  《宋微子世家》:“[襄公七年]六鹢退蜚,风疾也。”

  今按:事当鲁僖公十六年。《经》云。“是月六鹢退,过宋都。”《公羊》云,“曷为先言六而后言鹢?六鹢退飞,记见也。视之则六,察之则鹢,徐而察之则退飞。何以书?记异也。外异不书,此何以书?为王者之后记异也。”《谷梁》云:“六鹢退飞过宋都;先数,聚辞也,目治也。……鹢微有知之物,故月之。君子之于物,无所苟而已。……”琐屑至此,非《史记》所本。《左传》云:“六鹢退飞过宋都,风也。”斯乃《史记》所取义也。

  又:“十二年春,宋襄公为鹿上之盟,以求诸侯于楚,楚人许之。公子目夷谏曰:‘小国争盟,祸也。’不听。”

  今按:事当僖公二十一年。《经》云:“宋人齐人楚人盟于鹿上。”《公》、《谷》无说。《左传》云:“春,宋人为鹿上之盟,以求诸侯于楚,楚人许之。公子目夷曰:‘国争盟,祸也。宋其亡乎?幸而后败。’”为《史记》所本。

  又:“[十二年]秋,诸侯会宋公盟于盂。目夷曰:‘祸其在此乎?君欲已甚,何以堪之!’于是楚执宋襄公以伐宋。”

  今按:《经》云:“秋,宋公、楚子、陈侯、蔡侯、郑伯、许男、曹伯会于盂,执宋公以伐宋。”《左传》云:“诸侯会宋公于盂。子鱼(即目夷)曰:‘祸其在此乎?君欲已甚,其何以堪之!’于是执宋公以伐宋。”当为《史记》所本。《公》、《谷》有说,与此亦不类。

  又:“十三年夏,宋伐郑。子鱼曰:‘祸在此矣!’”

  今按:事当僖公二十二年。《经》云:“夏,宋公、卫侯、许男、滕子伐郑。”《公》、《谷》无说。《左传》云,“夏,宋公伐郑。子鱼曰:‘所谓祸在此矣!’”当为《史记》所本。

  又:“十四年夏,襄公病伤于泓而竟卒,……”

  今按:《经》云:“夏五月庚寅,宋公兹父卒。”《公》、《谷》皆不及其致死之由。《左传》云:“夏五月,宋襄公卒。伤于泓故也。”为《史记》所本。

  《晋世家》:“十月,里克杀奚齐于丧次,献公未葬也。”

  今按:事当鲁僖公九年。《经》云:“冬,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左传》云:“十月,里克杀奚齐于次。书曰:‘杀其君之子。’未葬也。”与《公》、《谷》异。为《史记》所本。

  又:“五年,晋伐秦,取新城,报王宫役也。”

  今按:事当文公四年。《经》云:“晋侯伐秦。”《公》,《谷》无说。《左传》云。“秋,晋侯伐秦,围祁新城,以报王官之役。”为《史记》所本。

  又:“秋,齐、宋,卫、郑,曹`许君皆会赵盾,盟于扈,以灵公初立故也。”

  今按:事当文公七年。《左传》云:“齐侯,宋公、卫侯,陈侯,

  郑伯、许男,曹伯会晋赵盾盟于扈,晋侯立故也。”为《史记》所本。

  又:“八年,周顷王崩,公卿争权,故不赴。”

  今按:事当鲁文公十四年。又见年表,用《左氏》义也。

  又:“十三年,鲁成公朝晋,晋弗敬。”

  今按:事又见《鲁世家》,用《左氏》义也。

  《郑世家》:“釐公五年,郑相子驷朝釐公,釐公不礼。子驷怒,使厨人药杀釐公,赴诸侯曰,‘釐公暴病卒。’”

  今按:事又见年表,用《左氏》义。惟此段记载较详,或更有所本,但其义与《左氏》不相忤也。

  刘向《说苑复恩》:“楚人献鼋于郑灵公。公子家见,公子宋之食指动,谓子家曰:‘我如是,必尝异味。’及食大夫鼋,召公子宋而不与。公子宋怒,染指于鼎,尝之而出。公怒欲杀之。公子宋与公子家谋先,遂弑灵公。”

  今按:此述《左传》宣公四年之文也。其下又云:“子夏曰:‘《春秋》者,记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者也,此非一日之事也,有渐以至焉。’”述《左氏》,而引子夏论《春秋》之言,则其意谓《左氏》传《经》者也。

  《说苑指武》:“宋围曹,不拔。司马子鱼谓君曰:,文王伐崇,崇军其城,三旬不降,退而修教,复伐之,因垒而降。今君德无乃有所阙乎?胡不退修德,无阙而后动。”

  今按:事见鲁僖公十九年。《经》云:“宋入围曹。”《左传》云:宋入围曹,讨不服也|……”与《说苑》所述同,其所本也。

  《说苑修文》:“生而相与交通,故曰留宾,自天子至士各有次。赠死不及柩尸,吊生不及悲哀,非礼也。故古者,吉行五十里,奔丧百里。赗赠及事之谓时,时,礼之大者也。”

  今按;《荀子大略》云:“送死不及柩尸,吊生不及悲哀,非礼也。故吉行五十,奔丧百里。赗赠及事,礼之大也。”盖为刘氏所本。但《左传》隐公元年亦有云:“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礼也。”与《荀子》义同。则知《左氏》“礼也”、“非礼也,云云,固自有其根据,非刘氏杜撰明甚。

  又:“《春秋》曰,‘庚戌,天王崩。’《传》曰:‘何以不书葬?天子记崩不记葬,必其时也。……’必其时奈何了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三日而殡,三月而葬;士庶人二日而殡,二月而葬。皆何以然一日,礼不豫凶事,死而后治凶服。衣衰饰,修棺椁,作穿窆宅兆,然后丧文成,外亲毕至……。故天子七月而葬,同軌毕至;诸侯五月而葬,同会毕至;大夫三月而葬,同朝毕至;士庶人二月而葬,外姻毕至也。”

  今按:以上所云“《传》曰”,乃《公羊传》。“必其时奈何”以下,则《左氏》义也。《左》隐元年云:“秋七月,天王使宰晅来归惠公,仲子之赗。缓,且子氏未薨,故名。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礼也。”

  以上《左氏》书法及缘经立说之语凡四十六条,散见于《国策》、《礼记》、《史记》、《说苑》等书;仅凭“窜入”二字,似不足以服人之口而餍人之心。虽然,谓《左传》书法非后人所窜加,亦非即谓《春秋》有如此之书法也。《左传》诠经之义非必即《春秋》作者之义;自谓得《春秋》真义者,除此外,传世者尚有《公》、《谷》二传,孔子不复生,将谁使定三家之诚乎?又《史记赵世家》云:“孔子闻赵简子不请晋君,而执邯郸午保晋阳,故书《春秋》曰:“‘赵鞅以晋阳叛。’”非三家义,或出太史公本人之诠释。故三传之书法义例亦皆只是其本身所有义,非必真属于《春秋》也。而谓《春秋》为“断烂朝报”者,自亦不当,吾人如能类比《春秋》记事之法,归纳之亦自有其条理,如《史记事孔子世家》谓:“故吴`楚之君自称王,而《春秋》贬之曰‘子’;贱土之会,实召周天子,而《春秋》讳之曰‘天王狩于河阳’。推此类以绳当世。贬损之义……”今按;称吴、楚为“子”及“狩于河阳,之义,塙为《春秋》所有。如能用此法排比其义,作一《春秋义法疏证》,自能胜过三传之解经也。

  前人有因《左传》书法有乖忤处,而疑其伪者,然乖忤与伪窜固不能混为一谈。又有因书法、凡例多有截断上下文字之处,疑为后人伪加者,此自有相当之理由。然书法,一凡例与《左传》记事,固非同一来源。盖《左传》之记事本与各国策书旧文,《左氏》作者取而编裁,再加入当时之礼俗禁忌等以成其所谓书法、凡例者。至遂谓孔子本之而修经,则亦妄谈耳。以《左传》来源非一,故有不相协之处。此义后有详论。总之,《左传》之书法、凡例等,自《左传》撰述之初,即与各国策书之记事合编为《左氏春秋》(余谓其初名此,详后),非出后人之窜加也。

  二、论凡例

  杜预《春秋序》曰:“仲尼因鲁史策书成文,考其真伪,而志其典礼;上以尊周公之遗制,下以明将来之法。”又曰。“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仲尼从而修之,以成一经之通体。”是谓《春秋》乃孔子本周公之垂法币修,其中之义例,且非仅史书旧章。抑亦经国常制也。义例中又有所谓变例、凡例。清人校上《春秋释例》言曰:“经之条贯,必出于《传》,《传》之义例,总归于‘凡’。《左传》称‘凡’者五十,其别四十有九,皆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仲尼因而修之,以成一经之通体。诸称‘书’、‘不书’、‘先故书’、‘不言’、‘不称’、‘书曰’之类,皆所以起新辞,发大义;谓之变例。”是则凡例乃如天经地义未容评衡者。刘师培则反对此说,谓“凡”与不“凡”,无新旧之别,其言曰:“汉儒旧说,‘凡’与‘不凡’,无新旧之别,不以五十‘凡’为周公礼经。明经为孔子所作,经文书法,创自孔子也。杜预以下,悉以五十‘凡’,为周公旧典,魏、晋以前,未闻斯说。今以本传证之,庄十一年‘得隽曰克’,成十二年‘自周无出’,《传》均言‘凡’。又隐元年云:‘如二君故曰克。’侶二十四年云:‘天子无出。’《传》文均弗言‘凡’。两文互较,厥例实符。周、孔之分,新旧之别,果安在耶?后世疏明杜例,至以《易》数大衍相拟,斯愈弗足辩矣。”(《春秋左氏传例略》,载《中国学报》第二期)

  是谓凡例与书法无别,无周公、孔子之分。然不云为后人之伪窜或乖忤也。而远在唐代,于《左传》凡例固已有大事攻击者矣。啖助云:

  “凡媵,常事,不书。公子结,为遂事起本也;三国来媵,非礼也,故书。《公羊》云:‘媵不书。’《谷梁》云:‘媵,浅事也,不志。’此说皆是。《左氏》云:‘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若然,则莒姓己,邾姓曹,此二国同姓至少,如嫁女,孰为媵乎?恐此礼难行,今不取。”(《春秋集传纂例婚姻例媵》)

  赵匡语尤专悍,云:“刘歆云:‘左氏亲见夫子。’杜预云,‘凡例皆周公之旧典礼经。’按其《传》例云:‘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然则周公先设弒君之义乎?又云:‘大用师曰灭,弗地曰入。’周公先设相灭之义乎?又云:‘诸侯同盟,薨则赴以名。’又是周公令称先君之名以告邻国乎?虽夷狄之人,不应至此也。”(《春秋集传纂例赵氏损益义第五》)

  其后宋刘敞之《春秋权衡》,对凡例亦加攻击,论证最详。清姚际恒之《春秋无例详考》,则并三传而论者。余亦有《略论“五十凡”》一文载于潜社《史学论丛》第二期,于凡例之大半曾逐条驳辨,有言曰:“夫所谓‘凡’者,全称肯定或否定之辞。有一例外,即难言‘凡’,况多例外乎?”

  盖每一凡例之立,颇多例外,故有是言,结论云:“以上所论及者共二十‘凡’,由此吾辈知非特孔子未本之修《春秋》,即修《左传》者亦不晓何所谓‘凡’也。杜预所谓为例之情有五者,亦杜预之说已耳。……今所论者,虽仅二十,然大体已知其价值如何,不待另估矣。

  意谓不特凡例本身乖忤,亦非修《左传》者所知,乃出后人之窜加者。故其价值甚低,不待另估也。此全为今文家说法。以今日言之,则颇须另估矣。自啖助以来之攻击凡例者,莫不就凡例本身之乖忤及矛盾而言。余前以言之,此不足为窜加之良好证据,盖凡例与《春秋》,及《左氏》所本之策书,本为三事。《春秋》记事,未本凡例而言,有以上诸家之考订,已成铁案。《左氏》记事之文亦与凡例无涉。凡例者,乃《左传》编者同时流行之礼论也。当时虽有其论,而未必有人本之实行,尤未必有人本之修史。《左氏》成书之来源,当以啖助所论最为得当,余此文终了之结论,亦大体与其相似而略有修正耳,其言曰:“予观《左氏传》,自周、晋,齐、宋等国之事最详,晋则每出一师,具列将佐,宋则每因兴废,备举六卿。故知史策之文,每国各异。左氏得此数国之史以授门人,义则口传,未形竹帛;后代学者,乃演而通之,总而合之,编次年月以为传记。又广采当时文籍,故兼与子产、晏子及诸国卿佐家传,并卜书、梦书及杂占书、纵横家、小说,讽谏等,杂在其中,故叙书虽多,释意殊少,是非交错,混然难证。”(《春秋集传纂例三传得失议第二》)

  此论自不能完全同意,然其谓《左氏传》之来源非一,则可取。盖凡例、书法等亦《左传》编者取当时通行礼论加杂纪事中者也。《小戴礼记》内多有类似《左氏》凡例之记载,如云:“凡名子,不以日月,不以国,不以隐疾,大夫士之子不敢与世子同名。”(《内则》)。“凡讣,于其君曰:‘君之臣某死。’父母妻长子,曰:‘君之臣某之某死。’君讣于他国之君,曰:‘寡君不禄,敢告于执事。’夫人曰:‘寡小君不禄。’大子之丧曰:‘笋君之适于某死。’”(《离记上》)

  《左传》介绍

  《左传》,旧传为春秋时期左丘明著,近人认为是战国时人所编,是中国古代第一部叙事完备的编年体史书,更是先秦散文著作的代表。作品原名为《左氏春秋》,汉代改称《春秋左氏传》《春秋内传》《左氏》,汉朝以后多称《左传》。它是儒家重要经典之一,是历代儒客学子重要研习史书,与《公羊传》《谷梁传》合称“春秋三传”。

  《左传》实质上是一部独立撰写的记史文学作品,它起自鲁隐公元年(公元前722年),迄于鲁哀公二十七年(公元前468年),以《春秋》为本,通过记述春秋时期的具体史实来说明《春秋》的纲目。

  《左传》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百部经典》之一,2021年已经推出。

  题解

  作者及创作时间

  《左传》相传是春秋末期的史官左丘明所著。司马迁、班固等人都认为《左传》是左丘明所写。唐朝的刘知几《史通·六家》:“左传家者,其先出于左丘明。”唐朝的赵匡首先怀疑《左传》不是左丘明所作。此后,有许多学者也持怀疑态度。很多人都认为写《左传》的左氏并非左丘明。

  左传

  叶梦得认为作者为战国时人;郑樵《六经奥论》认为是战国时的楚人;朱熹认为是楚左史倚相之后;项安世认为是魏人所作;程端学认为是伪书。清朝的纪昀在《四库全书总目》中却仍然认为是左丘明所著。康有为则认为是刘歆所作。今人童书业则认为是吴起所作,赵光贤认为是战国时鲁国人左氏所作,卫聚贤认为《左传》作者是子夏。现在一般认为《左传》成书时间大约在战国中期(公元前4世纪中叶)。

  《左传》与《春秋》

  《左传》以《春秋》为本,通过记述春秋时期的具体史实来说明《春秋》的纲目。司马迁《史记·十二诸侯年表》说:“鲁君子左丘明惧弟子人人异端,各安其意,失其真,故因孔子史记具论其语,成左氏春秋。”

  评价

  《左传》代表了先秦史学的最高成就,是研究先秦历史和春秋时期历史的重要文献,对后世的史学产生了很大影响,特别是对确立编年体史书的地位起了很大作用。而且由于它具有强烈的儒家思想倾向,强调等级秩序伦理,重视长幼尊卑之别,同时也表现出“民本”思想,因此也是研究先秦儒家思想的重要历史资料。

  《左传》主要记录了周王室的衰微,诸侯争霸的历史,对各类礼仪规范、典章制度、社会风俗、民族关系、道德观念、天文地理、历法时令、古代文献、神话传说、歌谣言语均有记述和评论。晋范宁评《春秋》三传的特色说:“《左氏》艳而富,其失也巫(指多叙鬼神之事)。《谷梁》清而婉,其失也短。《公羊》辩而裁,其失也俗。”

  《左传》不仅是历史著作,也是一部非常优秀的文学著作。它表现在:长于记述战争,故有人称之为“相砍书”;又善于刻画人物,重视记录辞令。

  《左传》受到学界重视是在魏晋时期,先后有郑玄、杜预为其作注解,以后成为研究《春秋》的重要典籍。贺循将其评价为“左氏之传,史之极也,文采若云月,高深若山海”

  左传

  《左传》在史学中的地位被评论为继《尚书》与《春秋》之后,开《史记》、《汉书》之先河的重要作品。

  《国语》介绍

  国语,即普通话的旧称。20世纪初到20世纪40年代末,中国用“国语”指称汉语标准语。20世纪50年代,中国从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出发,同时兼顾语言使用的实际需要,将现代汉语标准语确定为“普通话”,而废弃了“国语”这一称法。

  1923年中华民国教育部国语统一筹备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基于现代中国北方官话的白话文语法和北京话语音制定,1932年经教育部颁布《国音常用字汇》后,被采纳为中国的官方语言。

  1949年后中国大陆改称其为“普通话”,此称呼也使用于港澳地区。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台湾地区继续使用“国语”称呼,在海外华人地区则称为“华语”。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采用了“国家通用语言”这一说法,从语言功能角度说明“普通话”的使用范围,着重强调的是其在国内的“通用性”。“国家通用语言”这一说法产生后,由于其较长,口语称说不便,一般人就将其简称为“国语”“通用语”“国通语”等,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矛盾。从我国民族关系、语言国情和传统习惯来看,没有必要将“普通话”“国家通用语言”说成是“国语”和“官方语言”。

  不同地区的称谓

  学术界:现代标准汉语

  现代标准汉语,是现代汉语口语与书面语的官定标准,基于现代北方官话的语法和语音,作为 官事、教学、媒体等的标准用语,并广为东南亚及其他海外华人采用。作为联合国六种官方工作语言之一,成为国际人士学习中文的主要参照。当前在新加坡等国为官方语言之一,也是东南亚及其他海外华人群体广泛采用的共通口语或书面语;

  国语(Guoyu),1930年代由中华民国教育部国语推行委员会规范与推广。国立编译馆主编、正中书局出版的黎锦熙先生的解释,是“北平受过中等教育的人交际、讲学所用之北平话”。抗战胜利后,败退台湾省的国民党继续推广现代标准汉语;

  普通话(Putonghua),按照195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出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就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华语(huayu),此种说法主要流行于东南亚华人地区,东南亚华人可能说多种汉语方言,华语一般指现代标准汉语。

  历史沿革

  国语运动

  早在雍正时期,清政府就积极推广官话。其中福建、广东两地的语言系统与北方官话差异极大,以至两省官吏持乡音“赴任他省,不能宣读训喻、审断词讼”,只能由“吏胥从中代为传述,于是添饰假借,百弊丛生。”不仅如此,“两省之人,其语言既皆不可通晓”,不但官员“历任他省,不能深悉下民之情”,即使“身为编氓,亦不能明白官长之意,是上下之情, 格不通,其为不便实甚。”官民上下,语言不通,成为执政的重要障碍。因此,清廷特地在闽粤地区大力推广官话,规定“以八年为限,举人、生员、贡、监、童生,不涪官话者,不准送试。福建省城四门设立正音书馆。”但是,语言推广并非易事,清廷并没有能够实现语言统一,闽粤地区一直延续着原有的方言系统。但这一时期语言统一还仅是清廷政令下达,专制统治的需要。

  随着晚清民族危机的加深,在民族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不少精英强调语言统一与民族认同、国家富强间的密切关系,统一国语呼声日渐增高。创制切音新字的卢戆章指出,如果人们“各操土音”,必然“对面无言”,而如果“文话皆相通,中国虽大,犹如一家”,那么国家“新报、告示、文件以及著述书籍,一经发出,各省人等无不知悉,而官府吏民,亦可互相通晓。”这对于国家与民众而言,都是极为有利之事。而晚清桐城派教育家吴汝纶东游日本之后,深受日本国语教育思想影响,回国后即向张之洞奏请实施国语教育,他指出“一国之民,不可使语言层差不齐,此为国民国体最要之义”,主张向日本学习,在学校推广国语教育。与此同时,他提出以京音统一天下音律,以实现语音统一。长白老民亦深谙此意:“世界各强国无不以全国语言一致为内治之要端,故今年吾国洞达治体者,亦无不深明此理。”1903年,京师大学堂学生在给时为直隶总督的袁世凯的呈书中,亦认为中国南北各省,“口音互异,甚有各省之人不能通姓名之弊”,而“国人所赖以相通相结者,语言也,言不类则心易疑,此涣散之本也。”因此,“统一语言”可以“以结团体”,可以强国家。中国“无事不规仿泰西,步武日本”,唯独对语言统一问题“漠然置之”,是不可行的,因此,强烈呼吁推行官话合声字母。

  中华民国建立后,由于助推国家建设和统一的需要,舆论渐趋加强对国民与国家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强调,“国语”的重要性被纳入到“国家—国民”的话语叙述之中。蔡元培就认为国语是“融洽国民感情的媒介,是个人求知识,谋职业的应用,是服务于民族国家,尽一个国民应尽责任的应用工具。”远在日本的华侨呼吁只有学习统一的国语,才能“做中华民国统一国家的大国民”。

  而在1920年代,军阀混战、国家分裂,许多人寄希望于国语的推广能加强地方军阀对整体的认同,实现全国政治上的统一。倪海曙认为,民初旧的封建势力很快转变成军阀割据的状态,连年内战,“使当时每一个中国人都感到政治统一的需要,于是许多人又都从统一上着想,这种意识反映到语文改革上,便造成了注音字母与国语运动的合流,使‘待用文字’的注音字母转变成了‘统一国语’的注音字母。”这正如时人所希望的那样,“方今南北纷争,忧国之士力谋统一,但统一南北,非先联络感情,则言语之效力乃大”。这种国语统一观反映了时人现实需求。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众多精英认为语言不统一,方言隔膜造成了国人之间犹如一盘散沙,国族性不强。国民和国家之间的隔膜状态造成了国民只知个人、家族、乡土而不知国家、民族,正如蔡元培所言:“中国人民肯替家族、地方牺牲,而不肯替国家牺牲,就是因为感情的不融洽,像广东一省,广州、潮州、汀州、漳州都各有各的语言,所有时起纠葛,虽然也有其他种原因,但是语言的不统一,总是一个重大原因。”所以在支持国语统一运动的人看来,国语就是一个民族共同体的象征,是“国民精神所寄托”,只有“国语统一,国民精神才能统一,现代的国家,没有不承认的”。而民众只有在操持了共同的语言之后,“国民统一之精神,自随而勃发,驯之五族一志,四亿同心,后扩充军备,以固国防,振兴实业,以裕国计,普及义务教育以培国本,发达科学技艺,以宏国用,种种问题皆得迎刃而解矣。”

  不同的拼音方案

  自从西方人东来中国,并尝试学官话,自然需要创制用来记录汉字读音之拼音系统。多年来,曾经有不少拼音系统推出。19世纪时,最先出现的就是威妥玛拼音,根据其发明者命名。1906年,标准邮政式拼音推出,同样是不太规则的系统,也多数用于地名。

  以上两种系统当前仍被使用,但渐渐被汉语拼音取代,如今多数只是出现在旧课本或历史书等。

  20世纪时,有些中国语言学专家提出数个转写系统,而其中一个更是全新拼音系统:注音符号,到当前为止,最成功的转写系统是汉语拼音,亦即中国大陆政府在1958年推出的方案。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如今也部分采用汉语拼音。

  在20世纪初至1980年代,一直有人不少人,也曾包括中国大陆,认为汉语应该走抛弃汉字的拉丁拼音化道路。持这种意见的人中最著名者为毛泽东,其“汉语一定要拉丁化”的论断被编入了中国大陆80年代之前的教材。由于汉语拉丁化运动采取的是汉语标准语的语音系统,因此汉语标准语的拼读系统得到了运动支持者的重视,其中以汉语拼音为甚。拉丁化方案最后被放弃,基于汉语包含非常多同音词。汉字与古代文学和文化息息相关,汉语的构词方式使得汉文书籍一般比英文书籍容易读懂,种种原因令汉语拉丁化运动推行甚为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已经放弃放弃拉丁化方案,汉语拼音主要用于小学汉语发音教学。

  80年代之后,随着汉字的计算机输入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汉语拉丁化运动已逐渐平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亦不再采取这种论调。但民间仍有拉丁化运动的支持者。而耶鲁拼法则不太受欢迎,也比较过时,却更能代表官话的音位。

  1949年以前

  现代汉语标准语继承于始于北宋、定命于元明的“官话”体系。1909年,清政府设立了“国语编审委员会”,将当时通用的官话正式命名为国语。这是汉语首次得到官方命名。

  新老国音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后年2月在北平召开了“中国读音统一会”制定了史称老国音的国音系统,确定了以“京音为主,兼顾南北”的国音,具有入声。同期并制定了注音字母第一式。1919年9月编辑出版了《中华民国国音字典》。

  1920年,由于《国音字典》语音标准与北平语音标准产生的矛盾,爆发了“京国之争”。同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英文科主任张士一发表《国语统一问题》,认为注音字母连同国音都要做根本的改造,不认同国音,主张以北平音为国音标准。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和江苏全省师范附属小学联合会相继做出了定北平语音为标准音的决议,最后由增修国音字典委员会将国音确立了“以北平读法为标准音”,即新国音。,并开始在全国学校推广。

  “国语”的定形1932年5月,中华民国教育部正式公布并出版《国音常用字汇》,为确立国语的标准提供了范本,为现代汉语标准第一个系统--国语系统。1932年之后的国语广播,都采取了以《国音常用字汇》为标准的形式,各地的国语标准一致化。

  1949年以后的国语系统、普通话系统、华语系统,均源于这个时期的国语系统。

  1949年以后

  主词条:普通话

  1949年之后,中国台湾和中国大陆的汉语标准(分别为国语系统和普通话系统)沿不同的轨迹发展。此外,在东南亚等华人地区,有源于国语系统的华语系统。

  台湾语系统:台湾地区从1945年至戒严结束,一直以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国音作为国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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