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教学的迫切

时间:2020-08-24 16:32:34 硕士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有关法律史教学的迫切

  法学名家贺xx教授在论及司法考试时曾说过:“司法考试不考的课程,除非教师特别有魅力,否则课堂上就是门可罗雀了,上课对学生和教师来说都是一种折磨。”川这句话的背景涉及法律史该不该人选司考科目的讨论,却恰如其分地反映了司考指挥棒对于法学教育和学生取向的影响。如今法律史学科已纳人司考大典,中国法制史也被超拔为法学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可以说,在学科的规划上,教育和司考主管部分已经表现出理性和前瞻性的思考,因为教育并非市场经济,功利性取向必然有损学生价值观和基本素质的培养。但是,作为教育主体的教师和学生来说,其间的曲折和尴尬依然没有令人满意的改变。如果作大胆预测:教育和司考主管部门的政策改变了法制史的必修或必考地位,从事法律史学的教研定会雪上加霜。

有关法律史教学的迫切

  作为法律史学困境的又一争议热点是北大教授贺xx停招法律史学硕士事件。在两军对垒的紧张情势中,有部分学者在评论中认为,法史学是一门冷门,甚至是其它热门专业的候补专业。可以这样说,贺xx先生的壮举客观上反映了法律史学发展的困境。

  在被视为热门的法学学科中,为学科的生存与发展开展专门讲论会,其中令人瞩目的恐怕就是法律史了。

  在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研讨会上,张晋藩先生曾不无优虑和满怀期望地说:“法制史发展到今天,下一步怎么走,确实需要很好地总结。我们已经走过的道路,总结经验得失,要自强不息地创造新的途径。n[3]青年学者张生也在发言中真诚地指出:“如果发展得不好,那么20 年后法律史可能沦为考据学的三级学科。学者的优虑正是对当前现状恰如其分地审慎思考。

  法律史学需要怎样的教材 高等学校教育要求教师教学和研究的专业化,教师本身必须具备本学科广博丰富的知识,教材似乎不应成为影响教育质量的阻碍因素。但在目前法学高等教育不断成熟的过程中,统一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还是必要的。因为教学是教与学的双向过程,适合专业特点和时代特点的教材通常更能引起学生探索的兴趣。在法制史教材的改革研究中,学界多有探讨,这种现象也反映了目前现状的普遍性和迫切性。细审诸多相关讨论,其中有激进,也有理性。但不可否认,他们对法制史学科的关怀与焦虑是一致的,其中对教材内容枯燥与陈旧的批评更是引起从事法制史教学学者共鸣的焦点本科阶段法学学科开设的法律史专业课程有四门,即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其中与现代法原理较为靠近的是外国法律史,虽然同为庶出,但作为部门法的远亲,在多数学生的眼里似乎比中国法律史的“法学”属性浓厚一点,处境较之本土的似乎相对优越。然而,庶出自不能与嫡出相提并论,其地位之飘摇冷落也不可忽视。刻薄一点说,两者只有难兄难弟之别。

  客观而言,法学本科生期望的更多走向是法律的应用,法律本科阶段要不要讲授四门法律史学的学科是可以斟酌的。

  作为个案,如学生对法律史学感兴趣,课外时间的自学当可满足;就普遍性而言,法律史的教学不必四门学科齐头并进,因为在部门法学不断细化的教育趋向里,学生承担的课程考核压力并不轻松。而且,还有一些非法学课程的学习也需要投人一定的精力。鉴于此种现状,对于法律史学科进行整合也许是更为有效的方法。笔者认为,在大多数法律院系,只需开设两门法史课程,即分别整合中国和外国法制史和思想史,形成中国法律史和外国法律史两类学科。

  就笔者看来,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由于中国政治制度的一贯传统所然,其间内涵的变化并不大,诸多朝代的制度和思想只是层层相因的沿袭。即有细微的差别,也只是学术研究应该讨论的课题,在教学中只须点到即止甚或可以忽略,因此在内容上有很大删繁就简的余地。张晋藩先生曾说过,中国法制史也要见人、见思想[(7)。这种倡议实际上就是对法律史学进行整合的尝试性和前瞻性思考。在中国法律史学科中,可以打破当今断代相因的编排体例而代之以时段,以法律制度发展大致类同的时代为纲,以法制和法律思想内容为目,突出中国法律发展的典型特征。至于外国法律史科目,由于外国法制史系以国别体为主要编排体例,西方法律思想史以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为纲,两者的融合,尚有不可克服的困难。笔者的粗浅建议是,以西方法律思想史发展的时段为背景,讨论典型国家的法律史,如爱尔兰J ·M,凯利(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的体例即很有独到的参考价值。在此过程中当然要删减不少的内容,但笔者认为,很多内容并非一定要编排到本科教材中,而且本科教育并不意味着教材的巨细无遗。当然,笔者的`思考只是应对当前现状的尝试,欲使法律史学科中的制度和思想进行融合非为易事,这需要法律史学者群策群力地思考和实践。

  在中国法制史和思想史的教学中,学生还普遍反映教材中引用的古汉语词句晦涩难懂,枯燥无味,阅之不畅。笔者认为,作为学术研究,引证原文必不可少。但也应该顾及法学学生的学术背景,尽量使教材的语言通俗化。可以尝试的是,除通俗易懂和必不可少的词句外,在教材正文中直接运用现代汉语的通用句式,把引文放在注释中加以引证。

  还须注意的是,某些教材中学术化语言过于沉重,这也是学生读之乏味的重要原因。

  此外,作为法学的法律史教材,应该重视其中的法学属性。虽然我们不能牵强附会地按现代部门法概念对古代法进行分类,但适度的表述以形成古今的对比和沟通是必不可少的。否则,我们的教材无论如何也不能比正史中的“刑法志”更为得体。

  教学方法的新思路法学并非是单纯的法律适用之术,它与社会的诸多制度息息相关。法律也并非即意味着逻辑之间的推演与和合,法律实务者如果对社会及其传统没有深刻的体悟,很难说可以成为一名在实践中得心应手的法律家。因为,“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n(6]立足于这个观点来看,法律史学作为探索法律发展过程与规律的专门史学,其与法律应用的相关性就更加密切。理论上如此,然而如何应对当前教育框架下的法律史学困境呢? 这不是一纸的教材改革所能奏效的,作为教学者,他所能采取的办法不外进行教与学这一双重主体的制度设计和实践。

  目前的中国,法学被视为一门显学,法学院系在法治的号角下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我们不应无视这样的现实,即教育主体双方的良芳不齐。鉴于当前的现状,我们的教育是否一定意味着教学大纲的大一统? 如果承认这种差别,我们必须意识到,以科研取向为主和以就业为取向的法律院系两者之间学术传统与价值观是不能等量齐观的。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意识到其中不同的定位,应针对不同的对象而因材施教。对于追随国内一流法学院不断进行发展的院系,在教学过程中应该适度注重知识的现实应用性,在法律史教学中,着重讲授传统法律中最基本的内容,让学生掌握其中根本的特点,以更好地理解现代法的原理和为现代部门法的观照。至于科研取向浓厚的法律院系,则可以适度细化。

  在法律史学的教学过程中,注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多重运用能在很大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兴趣。例如多媒体的使用,可以使学生更直观地领略古代法制与社会的生动内容,引起学生穿越时空的思维共鸣,从而收到良好的效果;又如在教学中适当穿插古代的司法案例,展现古代司法活动的动作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枯燥的说教等等。

  方法与手段的更新,教学中可以见仁见智。笔者通过近年的教学与反思认为,在教学过程中,注重比较方法的教学,可以使法律史学的教学更加活化。其中较为有效的是进行如下两个方面的对比其一为古今对比。法律史学研究的重点是古代法律的发展、古代法的概念、法律体系、诉讼制度、刑罚制度等等诸 多内容与现代法有着不可抹杀的区别。意识到这种区别即是一种比较,通过经常性地古今对比,学生对于法律的理解必定会更加深刻,这对于法律史与部门法的教学可谓一场双赢,何乐而不为呢? 有学者认为,法律史的教学和科研过程中,以今臆古地附会是为大忌,很多概念古代并不存在,例如行政法、经济法等。但笔者认为,正是着眼于这种比较,探索其间不同的原因,才可能有更深刻的理解。如果说古代没有的概念就不能进行适度的类比,那在教学中没有比运用文言文讲授更合适的了。在古代概念的解说中,适度的延伸实际上可以更精确地把握其中的内涵。诸如古代“孝”的观念,实际上它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财产法和继承法的社会调整功能,教师如果能够结合现代的相关法律部门进行阐释,其中的回味自非一般。

  其二为中外对比。中国古代法与外国古代法( 主要指西方)相较,其中异大于同。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可比性,实际上正是在相同历史阶段上发展的异途才有值得珍视的价值。比较和探索两者之所有不同的缘由,厘清其间不同的内容,这对于加深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及其向现代法律转型的认识有着不言而喻的优势。德国法学家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曾说过:“在我看来,比较法的最大价值在于它能使我们深人地洞察法律现象的本身。虽然此比较法非笔者所持意义上的比较法,但道理正在其中。

  当然,进行深人而融通的比较,需要广博的知识和费时的备课工作,这需要法律史教学工作者更多的精力和智识。

  结论综上所述,面前当前法律史学教学的困境,教材建设和教法更新是其中不可忽视的迫切内容。然而,其中对于教育主体来说更根本的问题,是要求教师和学生具备良好的态度和素养,作为传道者的教师,更是当仁不让,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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