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法律的论文

时间:2020-09-23 13:36:05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有关于法律的论文

  法律是我们人人都要遵守的。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如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有关于法律的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有关于法律的论文

  有关于法律的论文篇【一】

  最近,有关法律的专题也一直是我们计划中的重点,因为在国内的一些朋友需要的都是关于留学的信息,此项工作之外也希望为到达德国的朋友,尤其是会员朋友提供一个真正的网上家园,有关社区的建设正在完善当中,希望年底之前能与大家见面。

  作为一个真正的德国社会里的华人社区,其中法律咨询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最近接到不少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我们都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进行了回答。但是因为人手及条件方面的限制,不能够一一做答。今天要给大家提供的两条建议是:

  一,有些问题要自己特别留意。比如前些日子,有一位情况特殊的朋友,他到达德国上大学后,因为国内家庭及工作的原因,在回国半年多,大约八个月后返回德国境内。在入境的时候,没有引起任何麻烦,但是在延签证的时候,却被签证官意外地得知这一情况,对他做出了拒绝延期的处理。经过多方面的努力,也没有效果,这位学生只好返回国内。

  因为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学生签证如果出现一次性离境半年以上,那么该签证自动失效。对于这一点要说明的是,从多次往返的经验中,出入境的体现主要是在中国海关的出入境章上,而这一点是德国海关很少注意的。虽然通常情况下,在你持学生签证多次往返于中德之间时,德国海关是不做任何处理记录的,但也有少数情况下,你出境的时候,德国海关也会给你盖上章。

  在以上的例子里,那位同学出境时就被盖上了出境章,他却没有仔细看,虽然他的情况非常可惜,但是在他这种特例上,如果他能仔细看一下盖章的字样,他自己也会明白,海关会明确写明:如果一次性出境超过半年,那么签证就自动失效。虽然他在入境的时候,海关疏忽了这一点,没有拒绝他入境,但是在延签的时候,却遇到了麻烦。这一点要提出的建议是有些法律条文只要你用心去看,就当是德语学习一样,你也可以自己从中避免一些失误。

  二、关于求助律师的问题,不可避免地来讲呢,很多在德国的华人律师事务所都是挣中国人的钱。有些就是抓住中国人德语不好,即使德语基础好,但在法律问题上也没有办法和德国律师沟通,或者是害怕德国律师,特别是大的律师事务所的昂贵费用,减少中国人的讨价还价。然而这些方面的原因要从两点来讲:

  1、你有没有必要找律师,或者说有没有必要花钱找律师。举例来说,有一位同学在没有打工卡的情况下,去一家意大利餐馆打黑工,开始两个月,老板知道他这种情况,也发给了工资。事情出在第三个月上,从他第三个月开始,老板就不再发他工资,当他月底去要工资的时候,老板却要他出示打工卡,分明想装糊涂,想黑吃黑。老板说我不知道你没有打工卡,被知道我是要受罚的,请你赶紧走人,这个同学无奈只好离开了这家餐馆。一个月的辛苦钱也没有拿到,老板抓住了他的弱点,就是他本身就是打黑工的,如果是在上学期间,他肯定不敢告老板,这样会惹麻烦。

  当然这件事真的去告上法庭,最后的结果肯定是两败俱伤,但如果找到了学校的免费律师,也许就会有另外的做法。比如说律师出面,写一封律师信该餐馆,说我们接到一名学生的申诉,虽说他在你们那打黑工,并委托我们处理此事,所以我们写了这封信,希望你能够把拖欠的工资还给他,以后也不要再雇佣黑工,否则我们会和当地的劳动局联系。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呢,如果被劳动局抓住,除了要罚十倍以上的罚款以外,这家餐馆很可能被劳动局进行检查,并且在税收方面,曾经也有过一些餐馆因为雇黑工被罚到倒闭的事情,所以一般老板也不敢冒这个险。如果你是学生呢,他是不会欺负你的,一旦有一个律师帮你出面,应该会起到作用,这是在免费的律师情况下。一般来说每个大学的学生服务中心都会设有这样的律师机构,专门为学生作法律咨询。一般情况下,每个外国学生有权力在德国免费请一次律师。不过具体的情况还是请各位向当地大学的学生服务中心咨询。

  相反呢,还有一种收费的律师,那么律师的收费呢,可以参考我们转载的一篇文章(该文章稍后登出),里面的数据我们根据目前的形势呢做了适当的调整,如有不妥之处,还希望有识之士指出。另外要说明的一点,比如说,现在在有些拒签率比较高的地区,有很多中介公司说保证签证如何如何,其实根本就是一句空话。虽然说有效地保证签证的做法是必要地委托德国的朋友去查询,但是真正有利的是委托一个律师代为担保及查询,以律师的出面,要稳妥得多。虽然收费很高,但其中的技巧还是要掌握一些,也不是很多律师能胜任的。希望以后我们会在这方面给大家提供更多的帮助。

  重要的是,德国律师并不是象你原来想象得那样贵。

  有关于法律的论文篇【二】

  摘要:法律发展首先必须面对合法化与价值诉求问题,而这一切又无不与作为基础的法律主体的知识立场密切相关。如何谋求"法律知识化"、话语合法化以及法律主体的价值立场的有效运作,是法律文明、有效发展的必要途径,也是法律发展话语摒弃规则主义弊端制约而建构自我所不可回避的挑战,更多法律论文资源尽在top期刊论文网。

  关键词:法律论文

  随着现代法学的发展,一些法律规则主义已经开始暴露了很多弊端,这些弊端必须要有实际的改变,所以一个新的理论课题便出现了,如何规则化、实证化发展法律,法律究竟该朝哪个方向发展。种种迹象表示,法律知识化是法律发展的前景,同时它也是如今法学研究的产物。在知识化背景下,法律不再是单一的形态,它是一个复杂的、多维的.整体。

  一、法律的知识化境遇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知识有着不同的理解。21世纪以来,随着知识分子的越来越多,他们认识到,法学和现代化迟迟得不到发展,就是因为缺乏认知主义传统。法学的研究是学科规范的制度建设,在知识主义的大框架下,法学的研究不仅要把从自然科学领域取得的成功方法应用到研究法学的领域汇总,而且也要发人文主义引入到法学的相同问题中去。法律知识化是一个知识的继承,体现的是知识结构的变迁。在法律的成长过程中都交错着很多知识性的结构,因为我们发展的法律不能是凌乱的、不成规模的。这些知识性结构是渗透在发展的过程中的,也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良好的法律,要称得上是规则的法律,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在逻辑力量,同时也是具有可预见能力的。随着知识社会的兴起,人类对知识的创造、拥有和利用,以及知识对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都有了一个质的飞跃。

  我们应该意识到,社会的规范都是服务于社会实践的,社会的规范都是源于社会的,而社会也在永恒地变迁着的,所以社会规范也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知识社会是一个新的概念,它不是一个抽象的新名词,也不是不受社会发展的空中楼阁。它是对历史继承和否定,并且随之演进而成的。

  二、法律知识化的涵义和理论意义

  西方的学者们也随着知识社会的到来,对本国的法律研究也有着重大的转折。知识化一词最早被西方学家应用,起初使之一种知识主义的经济流派,随着慢慢的发展,知识化被应用到社会发展领域、企业管理的建设以及逐步向政治领域扩张。

  那么为什么要进行法律的知识化呢?一般来说,法律知识化意味着法律的生成和运作必须有着令人信服的说明和论证,尽管现在我们不能全面的对法律的知识化进行界定,但是我们必须知道法律知识化是个时间概念,而且必须有一个可以理解的思维方式,它是一个综合理论体系,和自然法理是相通的,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社会价值观之上,不能脱离社会的其他因素。

  三、法律知识化的模型划分

  有关法律知识化的模型的划分上,一般来说首先是从现代性的角度上来看:一是对传统法律发展的时代超越,在如今这个新的时代背景之下,创造新的意境,展现新的形态;二是把单一的、教条的、模式化的转变为多元化的、知识化的、科学化的理论。

  西方的法律发展史哲学化、科学化和平民化交织在一起而进行的。随着传统文化的复兴,法学在现代的变革方式就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人类认识技术和知识是靠哲学带给我们的学习环境,人类对知识体系的认识离不开哲学,它是哲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我们要对法律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同时验证法律的可行性。法学不具有永恒的本质,它只能具有有限的普遍性。法律建立科学的知识体系,有助于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真面目有一个整体的把握。

  法律的发展是一个解决一问题有产生新问题的不断循环的过程。早期的经验告诉我们,早发型国家的法律虽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是其本身也具有哲学化和科学化。我们要逐步构建成完整的法律知识化模型,因为只有这样,法律的发展才会有更强的超越性和前沿性,同时也更能体现时代的特色和精华。

  四、法律知识化的论证方法

  有关权利观念。现在的时代,人们的愿望和要求都被转换成了权利的诉求,而且都依赖常规的和程序化的立法活动和行政管理,不再过多的依赖道德的关怀和社会的运动,人们也逐步的转向了自治和法治的道路。

  价值认同方面,只有法律的基本价值问题得到解决,才会发展法律的知识化。因为这不仅仅是法律科学化和法律知识得到构建,同时也对法律的价值观念进行着转变。

  从内部机制上看,法律的发展是以其合理性为根本理念的,同时逐步建设理论的合理性和实践的合理性。要想实现其内部机制,就要从价值认同、权利观念和利益分化这三个基本原则来使其实现内生变量。

  利益的分化,人们的发展始终都是要以社会和人的普遍利益为核心,只有承认每个人的自身的特殊利益,重视这个特殊利益,才会使法律的进化朝着正确的道路发展。法律就是在多元化的利益局势下慢慢的发生着变化,最终带来的是巨大的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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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乔瑞金.知识型社会的文化需求初探.李鹏程.对话中的政治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韦森.文化与制序.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6]郭剑鸣.政治知识化:早发型国家的经验与后发型国家的补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4).

  [7]王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DD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中国社会科学.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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