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阶级话语论析

时间:2023-03-04 11:19:25 硕士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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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阶级话语论析

  (摘 要〕 阶级话语是当代中国法学的正统意识形态。由于法学阶级话语的霸权倾向和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这种话语在理论逻辑和说服力上面临着困境。
  〔关键词〕 阶级;法制;阶级专政;话语霸权
  
  Abstract :Class discourses are orthodox ideology of contemporary China’s law science. Because of the hegemony incli2nation of class discourses of law science and the deep change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social structure , this kind of dis2course faces the predicament on theory logic and convincingness.
  Key Words : class , legal system , class dictatorship , discourses hegemony
    
  一、引言
  
  法的阶级话语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话语首先是作为自由主义法律观的对立面而出现的①。它致力于揭示自由主义法学的意识形态性,揭示被自由主义理论所遮蔽的关于法律的本质、价值、功能等论说的形式性、欺骗性,揭示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法律的统治所掩盖的真实的政治统治和压迫等。法学的阶级话语是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言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后经苏联维辛斯基等人的修饰加工成为所谓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话语。此理论在引入中国以后又有所润饰和完善,终于成为一种精致的话语体系,并且作为一个完整的意识形态体系而获得话语霸权。新中国法学阶级话语霸权的确立是以颠覆自由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学话语为前提的,也是以一种对于社会主义理念的想象和实践为前提的。
  简要而言,以阶级专政为核心的法的阶级话语的基本逻辑表现为如下命题:阶级分析是认识社会发展过程的最重要方式;阶级斗争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相联系;社会历史的一定时期必然会产生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阶级矛盾具有不可妥协性和对抗性;阶级斗争是历史进步的最主要动力;阶级斗争样式划分社会历史阶段的标准;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法律与国家权力直接相统一,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工具;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和国家一起消亡;等等②。
  这似乎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链条:社会经济基础———社会关系分裂———阶级划分———阶级斗争———阶级意志———阶级专政———国家意志———法律意志。这个逻辑链条所突出的是法的阶级意志性,并把它作为法的本质属性,也突出了法律对于国家的依附性。下面的讨论将表明,在这里的每个环节到下一个环节的运动中都可能存在一些理论论证上的问题。
  当然,法学的阶级话语并不是一种粗陋的说教,它也深刻揭示了现代社会的内在悖论和矛盾。它试图超越资本主义私有制对于法律发展的根本性限制;试图超越法的形式平等和公正背后的欺骗性,法律形式中立性、公共性背后的偏私性,即揭示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背后的实质不合理性;试图超越个体主义的局限性,鼓吹个人解放和集体解放的内在关联的集体主义;试图揭露法律和平的假象,联系政治、经济来理解法律内部和外部的冲突;总之是试图超越揭露资本主义法律世界观的意识形态性,即它是通过突出意识形态而超越旧的意识形态,通过突出无产阶级阶级专政的正当性而公开标榜自己的意识形态属性,等等。所有这些都说明它可以是一种富有洞察力的理论。
  法律的阶级话语之所以在新中国建立后成为主流的意识形态并获得话语霸权,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在这种话语霸权的背后有社会历史的、经济的、政治的、意识形态的等种种因缘的风云际会。只有深入考察当时社会的具体形态才能真正理解法学的阶级话语何以能够成为不可挑战的官方话语。法学的阶级话语体系实际上是借助于政权并且作为权力体系的一个部分而获得了正统性和话语霸权。而在其生成过程中对于政权的依赖和仰仗,进一步助长了理论的暴力倾向、独断论和工具论倾向。
  法学的阶级话语霸权在改革开放以来开始受到质疑。在一些人的声讨之中,在时代的变迁之中,法学的阶级话语似乎逐步走向失语。从上世纪80 年代初关于法的本质的讨论开始,人们对于法的本质属性有了更丰富的认识。后来结合法律文化讨论、权利本位讨论、法律价值讨论、市场经济法制讨论、市民社会讨论、法制国家讨论等,对于法律的阶级意志论提出了多方面的质疑①。法学阶级话语的失语与其本身因话语霸权走向极端而消减了理论的解释力有关,与时代的社会结构变迁有关,也与法学研究者学术独立意识的觉醒有关。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法学理论曾经是一种青春昂扬的、富于活力的解放理论,但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背景下逐步走向极端,逐步演变为一种剥夺自由的理论。这种理论没有及时适应时代发展的社会要求而从革命的法哲学理论转化为建设的法哲学理论,没有从斗争对抗的法哲学到和谐共容的法哲学理论。
  法学阶级性话语的霸权本性可能自我阻塞了理论发展之路。这种话语霸权自觉不自觉地压制了其他话语,把一切争论都上升到政治立场问题而终结了自由讨论,不能与其他的话语进行和平、通畅的自由对话。理论对于权力的依附性,理论的意识形态性,使得理论逐步走向自我幽闭。话语霸权也使得理论失去自我反思的能力,其结果就只能是远离真理。真理不是被哪个高超智慧的人或者群体垄断的。当年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建立一种新的思想体系,是因为其思想的开放性,是因为其站在巨人肩膀上,因而能够驾驭时代精神的主题,并且在与其他种种思想的交锋中拓展自己的思想,而不是因为其固步自封,关起门来自己作老大。应当承认阶级性话语也有自我完满的能力,有一种理论本身的圆融,但是这是一种脱离现实的或者剪裁现实、甚至无视现实的圆融。理论的这种圆融逻辑恰恰是其丧失解释力和说服力的一个原因。阶级性话语的失语,不是一个单独的理论事件,甚至也不仅仅是个理论事件,从根本上来讲是和社会主义理论的僵化相连接的。阶级话语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被不断强化和一再过度诠释。
  在几十年的社会主义探索中,我们所形成的某些社会主义理念,诸如对于人民民主专政地位和性质、社会主义性质和特征的理解、对于财产、人性、理性的理解,对于政党与人民的关系、人民和敌人的关系等的偏狭理解,都直接影响了对于法律阶级话语的诠释。
  因而要重建法学阶级话语的威信和解释力,就必须联系对于社会主义的理解,必须重建社会主义理念。
  本文并不详细地从学术谱系的角度去考察中国法学中的阶级话语霸权的发生和流变形式,而是重点从对这种话语的社会学分析中考察这种话语对于社会的实际影响,并且试图从这种影响中发现其从霸权到失语的内在理路,试图说明这种话语的合理性成分和缺陷所在。
  
  二、法学阶级话语的革命专政主义
  
  (一) 阶级专政对于法律的超越性
  任何政治的核心问题都是要正确处理权力和服从问题。政治斗争都是围绕权力来展开的,而权力有一种最终导向暴力的自发倾向性。“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这个警句很准确地说明了政权的暴力性。现代政治文明的使命和成果之一就是用民主的和平竞争取代政权的暴力性。如何在单纯暴力和合法权力之间划清界限是一个重要问题。应当承认在近代民族国家的建构中,国家暴力确实也起到重要作用,国家暴力的积极功能也助长了对于革命暴力的美化②。在法学的阶级话语中,国家暴力被无产阶级所垄断。无产阶级专政是不与任何人分掌而直接依靠群众武装力量的政权,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1〕(P237) 这种有特定历史背景和历史使命的专政理论后来被误解和误用,导致了盲目地追逐和迷信阶级斗争,甚至通过人为地制造对立面而强化阶级斗争,脱离实际地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不加分析地主张“用阶级观点分析一切”等等。这种偏激的片面的“阶级斗争情结”以及作为其副产品的“革命情结”、暴力崇拜等,在我们过去的政治法律生活中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尤其是对于法律的地位、本质和功能的理解产生了偏向。在过去一个时期,将这些观法学的阶级话语论析关于改革开放以来对法的本质的讨论的详细观点。点片面理解为,专政就是暴力统治,就是以暴力来维持和垄断政权;就是可以不要法律,或在思想上轻视、无视国家法律①。
  阶级专政作为一种直接的暴力,确实有其超越法律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方面。尤其在社会的根本改造时期,破除旧的法统本身就是法律革命的一部分。也许社会矛盾的累积要求人们不能书呆子气地固守法统。革命要求砸碎旧的国家机器,包括要废除旧法统,这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在革命的时代氛围中法律的调整潜力当然被大大限制了,尤其是其对政权合法性的确认以及对于权力约束的能力受到很大的忽视或者贬抑,甚至有时认为法律束缚了人民专政的手脚,是为阶级敌人张目,为其提供保护伞。在革命的氛围中,法律很难获得有尊严的地位,顶多被作为一个简单的、便宜的、甚至是苟且的专政工具。它同时也事实上不利于建立新的法制,尤其是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虽然从纯理论的角度可以对此说法作出种种辩解,但是从实践来看,以政策代替法律,权力高于法律,在这种氛围中却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在革命战争年代的严酷环境中形成的专政理论是一种造反理论,是处在弱势地位的人对抗和反对上位者的革命理论。我们站在新世纪的出发点上,在回望过去百年的民族奋斗史,尤其是评估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事业的时候,确实必须重新思考革命专政,至少要对那种一味地歌颂暴力革命的倾向保持一种反省姿态,并不是那些一味要搞更激烈革命的观点和行为在推进中国的进步②。革命的破坏性不能自动生成其对于社会的建设性,要进一步思考革命以后所带来的问题。以阶级专政为背景,以暴力革命为根本指导思想所构建的国家与法的理论,必然有其特殊的时代烙印以及时代的局限性。正因为如此,专政为本的阶级话语作为一种革命的法哲学,随着社会新的政权的建立,社会转入建设时期,这种革命法哲学的局限性便越来越突出地暴露出来了。〔2〕当社会转向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全面发展为中心以后,便不能再固守过去时代的那种理论教条,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必须在法学话语的最基本理念上实现从革命法哲学到建设法哲学的转换。这个转换的核心就是从以专政为本的阶级话语到以宪政为本的法律宪政话语的转换。
  实现从专政到宪政的转换,可以使得专政获得一种法律形式,获得宪政框架下的新的元素,以宪政来约束专政,以宪政来使得专政获得新的合法性,以宪政的建设性取代专政的破坏性,以宪政的多元性思维取代专政的单向性思维,以宪政的中和性取代专政的暴戾性。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否定专政本位的法律思维,并不是否定所谓人民民主专政。这里要否定的不是专政政权本身在一定时期的正当性,而是要赋予专政以时代性,使之能通过宪政与这个时代的新的使命相契合,就是要使专政获得新的生命力,要立足于社会发展的新的现实状况来促成阶级专政理论的与时俱进。社会主义宪政是一种新型的人民专政形式,是通过法律来建构法的合法性的一种形式,是建立超越阶级本位的人民统治的新形式。
  
  (二) 革命被认定为促进法律进步的最重要方式
  阶级之间的对抗以及作为对抗最高级形式的社会或阶级革命被视为作为社会进步的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动力。阶级矛盾引发阶级斗争,在斗争过程中阶级的剥夺关系被固定,阶级的对抗获得制度形式,并且通过阶级斗争、阶级对抗、阶级压迫而推动社会进步。阶级对抗的结果就是最终导致无产阶级专政,阶级专政是社会进步的阶梯,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必要环节。相应的,法律的进步和改造被认为是阶级冲突和对抗的结果,强化人与人之间的对立是促进法律的进步最佳方式。当法律被仅仅视为阶级革命和斗争的产物的时候,法律便失去了自己的历史,成为阶级斗争画面的一个注脚。有学者对于人类的进步理念提出反思。〔3〕法学的阶级话语认定暴力是社会进步的阶梯,革命有理,造反有理,颠覆现实有理。应当承认,通过阶级分析方法观察法律进步的历程,推演法律进步的合理性逻辑,是个重要的理论思路,也揭示了启蒙主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等所忽略或者否认的社会变迁和发展的重要事实。但是这种方法也有其缺陷,比如它可能过于强调了暴力革命作为所谓历史的火车头的作用,过于强调专政是靠暴力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后来这种论说发展到极致就是一味地推崇和讴歌革命,被剥夺者天然是革命者“, 造反有理,革命无罪”。对于革命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缺少起码的警惕。这便是所谓的“革命情结”、暴力崇拜。
  在阶级话语霸权中,阶级矛盾的不可妥协性被认定为革命的根据,又进一步突出革命的道德性甚至是诗意成分。社会革命被美化成为大众的狂欢,成为告别苦难的最后演出。革命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是在于:
  它是以人民的名义的运动,人民群众是革命的主体,而人民具有天然的道德至上性;革命的领导者代表着社会规律的要求,即革命政党有其天然的先进性;落后社会发展的迫切性和社会矛盾的扭结性;超越社会进步的侏儒主义、爬行主义的浪漫主义情怀;对理想乌托邦的期待以及对于达到这个境地的确信;对付凶残敌人的以暴易暴、以牙还牙的阶级正义理念等①。
  阶级矛盾的存在是一种常态,在某些时候也具有不可妥协性,但是这一点不能被夸大。不能由此认定阶级的合作和阶级矛盾的缓和似乎不过是个政治策略,似乎随着一个阶级力量的强大,它总是企图吞没其敌对阶级。事实上,人类通过阶级对抗和斗争所取得进步的必要性是必须被重新评估的。社会矛盾的发展也未必最终总是走向人与人之间更严重的阶级对立而引发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社会革命当然是社会发展中的关节点,但是这种亢奋的激情状态显然不是也不应当是社会的常态。相反,通过和平竞争和自由合作才会促进社会的平稳持续发展和进步。
  社会的发展一般是在和平的合作与竞争中不断展开的,而只有在合作的框架中,斗争和冲突的积极性价值才能展示出来。斗争只是社会关系的一个场景而不是全部,阶级斗争也只是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显然不能把所有的社会关系的对抗性都归结为阶级斗争,而且也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是对抗性的。
  社会既是斗争的舞台又是合作的场所。社会的正常存在必须有关于共同利益的共识,而社会的活力又在于对于多元利益和多样性价值的认可和促进。
  而在阶级斗争情结、革命情结的支配下,强调社会的矛盾和冲突胜于关注社会的合作与协调。过度简单地把阶级斗争作为人类进步的唯一推动力量,就可能有意无意地过度强调甚至人为夸大一个正常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对抗。实际上妥协与和谐才是社会秩序的常态。阶级之间的尖锐对立只是在特定历史时期才是正常的。过去为了强调国家和法律的阶级属性,而过度强调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过度强调阶级对抗,最终导致的是一个畸形的社会。尽管可以通过字意的辨析区别调和与妥协,但是这种做法的理论意义是有限的。关键是要承认阶级之间妥协的重要性,承认妥协,也就承认了合作在社会秩序生成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性。从阶级斗争到合作共容,从暴力控制到和平竞争,从高压秩序到竞争秩序,这个运动轨迹才展示了法律进步的一般社会图景。
  
  (三) 专政至上理论衍生的法律异化
  阶级专政理论强调政权的独占性,认为政权只能被统治阶级借助于暴力而垄断。法律作为附属于国家的统治工具自然也应当被某个统治阶级所独占,法律实际上也被认为是国家机器的一种形式,是被无产阶级所独占的统治工具。这种对于法律和政权的垄断需求使得必须强化社会的内部阶级划分和社会内部的分裂,必须借助于制造阶级分裂和对抗而强化统治阶级对于法律和政权的独占。这样,法律和政权便具有了鲜明的阶级身份,具有了对于阶级的依附性。
  这种依附性是法律走向异化的第一步。
  进一步而言,阶级专政本身垄断权力的倾向存在着蜕变的可能性。按照一些学者的看法,由于在人民群众与无产阶级的关系,阶级与政党的关系,政党的组织与个人、政党与领袖等等关系中对于权威的强调,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单向的权力服从关系。权力体系的单向性容易强化权力的身份性、权力对于个人的依附性、权力公共性的私人化等等公共权力异化的倾向。这种权力和法律异化的极端形式就是个人以集体的名义来掩饰自己的真正利益和欲求。这种独占性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的偏私性,而偏私性加剧了法律的异化。
  先进群体或者政党对于真理和枪杆子的垄断理念,如果没有正确的思想引导,可能会助长革命背景下的国家和法律私人化。把法看作是私人性的所有物或者行使权力的工具,便容易轻视、蔑视甚至无视法的公共性。当然,通过统治阶级意志理论尤其是人民共同意志理论,也制造了一个法律的公共性,就是把法律的人民性等同于法律的公共性,这是一种有高度阶级色彩的公共性,而它所造就的是有着阶级公共性的偏私性,是在公共性名义之下的异化。
  法律和政权的异化倾向,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制和国家建设会有严重的负面影响。比如这也导致工具主义法律观的盛行,把法律当作行使权力的工具,而当这种权力没有制约的时候,权力的私人化就不可避免,这样法律就成了推行个人意志的工具。这便为某些集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弄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治借口。企图通过道德的自我纯洁和自我修养来对抗法律异化的自发性,是化解这个矛盾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尝试已经被证明为是失败的。
  
  三、法学阶级话语中的阶级意志论
  
  (一) 规则背后的阶级意志法学的阶级话语论析
  按照法学的阶级话语,在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由于对于财富的占有关系的不同,社会分裂为阶级。这些阶级最早是自发存在的。通过阶级意识的自觉而逐步生成作为整体的以阶级身份自觉行动的阶级,并且从这里酝酿自觉的阶级斗争,阶级也由自在的阶级上升为自为的阶级。法学的阶级话语,表现了一种典型的阶级还原主义的思维倾向。而这种阶级还原主义的基础就是经济还原主义和机械的经济决定论甚至其极端形式即技术决定论,把一切非经济因素都最终归结为经济的因素。把社会关系的冲突化约为阶级关系,把社会冲突化约为阶级冲突,把社会矛盾化约为经济矛盾,这正是法学的阶级话语的重要缺陷之一①。这里有不少需要进一步解说的理论问题,比如,个人之间、群体之间的冲突和斗争如何被概括为阶级斗争? 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意识如何被认识?
  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集体行动如何可能? 统治阶级的意志如何生成②? 阶级对抗和阶级妥协的关系如何? 阶级之间、阶级内部的利益纠缠如何限制了阶级行动? 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意识形态的因素如何被最终归结为经济因素? 阶级意志如何体现为国家意志? 等等。在法学的阶级话语中,这些问题被以一种很粗疏的方式来一笔带过,甚至被忽略了。而当人们力图从政治而不是从学术的角度来看待法的阶级意志论命题的时候,这种有意无意的忽略是正常的,甚至是必要的。
  借助于阶级身份和阶级行动确实也可以解释许多社会行动,但是不能解释全部的人的行为。影响个人的阶级身份阶级地位的因素的复杂性,阶级身份内涵的局限性等,也使得简单的划分阶级的做法并不能很好地说明个人行动动机、方式和目的的合理性。人在社会关系中肯定也有许多其他身份的社会行动,这些行动的背后可能有某种阶级性的因素,但是不能过度诠释个人的行为,直到发掘出其阶级性方才罢休。
  不能为了适用阶级分析方法而过度泛化阶级性的概念,那样很容易戴上阶级性的有色眼镜看待事物。事实上,法学的阶级话语霸权所导致的种种弊端首先来自于对于阶级分析方法的不适当运用,来自于那种阶级还原主义的思维方式。
  
  (二) 利益均衡中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的阶级意志性问题所突出的是社会分配的不公正、社会阶级之间的对抗性、国家权力的暴力性、社会秩序的不和谐性、意识形态的欺骗性、法律的偏私性、个体对于阶级的依附性等等。强调法的阶级性本来是为了准确把握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但是对于法的阶级性的过度诠释所造成的结果就是,把阶级性当作一个标签,把它夸大为社会的常态,甚至为了追求阶级意志的纯洁性和一致性而无视社会在其他方面所发生的显着的、根本的变化③。由于过度强调法律对于阶级统治的依附,法律作为社会正常生活的中立性工具属性和公正性价值被掩饰了,法律保障个体权利的属性被忽视了,法在实现其社会公共职能方面的作用和价值完全置于次要地位④。法学的阶级话语霸权不适当地夸大法的阶级意志性,逐步使得法的阶级性变成一个没有理论价值或者时代意义的概念,背离阶级性理论原来强烈的道德真诚感、失去其解构社会关系的锐利锋芒、失去其穿透意识形态迷雾的深刻洞察力,并且会最终背离这种理论的初衷和价值旨趣⑤。过去二十多年里,人们对于法律的阶级意志论提出了多个方面的质疑,同时也有很多学者对于这个命题进行了多个方面的辩护,力图使其继续作为当代中国法的本质的基础性命题。〔5〕本文认为,法体现着阶级结构或阶级关系,但并不是体现统治阶级的单独意志,某一阶级的优势地位总是体现在法律之中,但是这并不是说明法律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单独表达,而阶级意志在一定限度内的合意并不等于否认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
  任何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都是在与社会其他阶级的讨价还价中形成的,预先并没有这样的固定的意志存在。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意志最低限度上是阶级的合意,而不是某个阶级的独断意志。法律是社会冲突的结果,同样也必然是社会合作的结果。这是阶级混合意志形成中的契约论因素。这种契约论的因素并不抹杀人们之间在争取自己权益上的能力差别,并没有否认人们在这种关系中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是这种不平等并没有彻底废弃人们合作的基本制度框架。因而有学者提出法学理论要进行从法律意志论向法律契约论的转变①。本文的基本立场是,法律中的斗争冲突论与契约合意论实际上并不矛盾,它们之间是相互渗透的关系。不同阶级意志的共同参与和妥协共同型构了法律的面貌和内容,而最后的意志是个混合意志,而不是单独的意志的独断。社会关系在很多时候确实不是一种平等关系,其中有压迫、剥削、控制的关系,也有合作的、和平的、互助的、共享的关系。法律的阶级话语有利于人们更确切地关注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但是阶级话语的霸权却使得人们对于社会关系和平性、互助性没有足够的关注,甚至故意被淡化了。
  从所谓阶级意志到国家意志的运动过程中也存在着统治阶级利益被稀释和扭曲的可能性。这也就是说国家其实也是一个有着独立目的并有着走向异化和自我凝结为一种压迫力量和利益团体的自发倾向。它并不是简单地传达统治阶级利益,实际上不通过相应的程序,也很难发现所谓的真正的统治阶级意志。当然我们也可能把这种国家意志和国家权力本身看作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一部分,但是这并没有解决问题。法的阶级意志性的议论甚至会成为特权势力维护自己特权而压制人民正当要求的护身符。
  当官僚体系控制权力,如果其没有受到有效的约束,便会借助权力把自己的意志变为法律。这样就在阶级意志、权力意志和法律意志之间建立了连接,在人民、掌权者、法律之间建立了联系。掌握政治权力的群体作为这个社会的最直观也最直接的统治者,可以把自己的意志奉为国家的意志奉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通过阶级意志的正当性使权力意志成为不可讨论的问题。这样的后果很明显,即其以自己的意志高于法律。而如果法律不过是官僚意志的一个形式,怎么会严格尊重和遵守法律,又怎么可能确立对于法律的信仰和敬畏。那种关于法律是自己的,自己当然要严格遵守的说法,只能是一种善意的说教。另一种结果就是在揭示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法治等的形式性虚伪性时,完全否定了这个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的历史进步价值。这倒是很有利于完全摆脱束缚而直接进行暴力统治。法律的意志论很容易蜕变为少数人的单向权力意志论。而单向的权力意志论又直接导致对于法的工具性的片面理解,导向一种畸形的法律工具论。
  
  (三) 阶级意志论中的唯意志论倾向  
  阶级专政和统治阶级意志论,以及作为其重要部分的革命论和暴力崇拜论,容易滋生的一种倾向是,对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推崇,对于人的建构社会关系能力的确信,对于人的改造社会能力的过分自信。这就是导向阶级话语的唯意志论倾向。这里有个有趣的问题,就是这种唯意志论恰恰是在尊重和实践社会规律的名义下,在经济决定论的前提下进行的。阶级专政和社会革命的合理性都在于这些行为顺应的社会进步的规律,人是被作为自觉的社会实践的主体,是社会规律的自觉的实践者。而当人们在所谓的规律的指引下去改造社会包括塑造法律的时候,人们往往基于对于自己理性能力、自己把握规律的能力、自己改造社会能力的自信而逐步背离了规律,而在改天换地的豪情的支配下,以人的意志来代替法律的内在规律。这又会导致对于社会发展的规律的蔑视。
  这种阶级背景下的唯意志论,使法律、意志和暴力三者直接关联。这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流弊之一。
  这又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其一,夸大国家意志和法律的联系会抹杀法律和法的区分②,使得法之于国家的超越性方面无从展现。法便不能充分发挥其制约国家权力的作用。已有许多学者指出过,法律通常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创制的,〔5〕(P71) 不能过于抬高人的意志尤其是国家意志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其二,与突出国家意志的强势支配力相对应,法律的唯意志论蔑视传统的力量,蔑视习俗、蔑视社会的自组织规则,更进一步讲这是对于社会的自发秩序,对于社会多元秩序的忽视和否定。其三,使国家意志和社会意志之间的内在张力被淡化了。法律的多元主义者认为法律也是一种社会意志,突出法对于国家权力意志的超越性,而注重了法律和社会生活的直接关联。其四,导致对于法的效力根据认识的偏向。法的形式有效性和内容的确定性大致来源于国家,但是法的实质效力,不是来自统治阶级意志或者国家意志,它是来自社会生活逻辑本身。过分强调法律意志与国家意志的一致性,就会容易让人们感觉法律不过是权力意志的结果,法律不过是暴力所支持的工具。这种观念在实践中的消极效果是很明显的。
  在关于法的本质的讨论中,许多学者也都认识到了所谓专政意志、统治阶级意志走向异化、走向唯意志论、主观主义的可能性。主流的阶级性话语本来是试图限制法律的阶级意志的任意性的,但其理论逻辑和实践效用往往导致了意志论与价值论、意志论与经济决定论的断裂,从而导致法律意志与国家权力意志直接等同的国家主义倾向。学者们也已经从不同角度探讨了限制这种唯意志论的方式。如有的学者试图通过论证法的多层次的本质而制约这种意志。〔6〕(第2章) 但是这种本质的层次论一直处在比较粗疏的状态,没有被细致地发挥。我们前面也部分地指出了在其论证中可能存在的难题。有的主张把法律意志和现实社会关系的要求相结合并进而和社会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相连接;经济决定论则试图把法律的面貌与社会的经济基础联系起来,使法律服从经济的要求①。还有学者试图将法律意志与价值论相结合。但是鉴于法律所信奉的是阶级的正义,这种阶级正义观有其合理性,但是它也限制了人们考察正义制度的眼界,将正义完全局限于阶级利益的小圈子。而正义的超越阶级性的方面没有被充分重视,也没有重视正义的超越阶级性对于法律意志所可能的制约。
  
  四、法学阶级话语中的国家主义
  
  (一) 法律对于国家权力的依附性
  法律对于国家权力的依附性是法学阶级话语的重要部分。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对抗的制度化形式,同时也是阶级合作的制度形式。
  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由国家对法律规则的确认和保障的必要性,从形式上容易产生法律对于国家的依附性,容易使人们认为法律是从属于国家权力的。法和国家确实存在一种功能上的依赖关系。〔6〕(P143 - 146) 法律本身确实是实施和表现权力的精致工具,但法律不是完全匍匐在权力之下,它有高于权力和制约权力的一面。过度强调法对于政治国家权力的依附,便会使得法律不能有效地制约权力,而只能处在权力的羽翼之下,充当权力的工具。这种关系被推向极端的一个表现就是法学中的国家主义倾向②。这种倾向是以国家理论代替法律理论,从国家的本质来直接对接到法律的本质,从国家权力的暴力作用来直接对接到法律的镇压作用。而这种国家主义的支撑理念又是执政党的权力中心主义、民族主义和威权主义等。政党权力和国家权力的一体化、国家社会危机和民族危机的一体化,民主和专制的一体化等都进一步强化了国家主义。法律的阶级性话语作为一种典型的来自西方的外来话语体系,能在中国落地生根并且演变出国家主义倾向,并不是偶然的理论事件,它与中国所处的时代境况有关。近代以来对于国家至上主义的追求有其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也有很强的蛊惑力和感召力。而作为文化一部分的理论,法学的阶级话语霸权的塑成也和中国的固有传统有关。中国之所以很快接受了阶级话语,接受社会主义等,和中国古代思想传统中的皇权至上的国家主义、均贫富的平等主义、四海一家的天下主义、去私尚公的大同主义、注重经世致用的实用理性主义、内圣外王的知识精英主义、放伐暴君的革命主义、社会改造的伦理主义、修身治世的道德理想主义、止于至善的社会向善主义等等都有某种微妙的联系。法律的阶级话语看似在颠覆中国传统的传统上建构的,当代法也几乎完全采用西方的法律话语体系,但是它们与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在更深层次上有某种似断还联的关系。
  法律应当超越专政的狭隘角色和仅仅突出阶级斗争的功能,并不是企图如某些人所认为的要完全割裂国家权力和法律的关系,而是要进一步强调法律通过限制权力而展示的更有价值的调整潜力③。在全球化影响日益深刻的今天,法律的阶级性和法律对于国家的依赖等理论也面临新的挑战,至少是需要重新诠释以便能够以积极的姿态来迎接这样的挑战。正统的法的本质理论是以民族国家理论为基本的解释背景的,是在民族国家发展的巅峰时期提出的理论,也就是完全以国内法为考察对象所概括出来的理论。
  但是随着全球化对于国家主权的冲击越来越大,必须重新审视传统的法学理论,包括重新审视法的本质理论。全球化促进了国家治理的非政治化,国家主权的弱化,以及跨地域联系的大大强化。这必然带来国家对于法律的支配能力的弱化,带来法律的去国家化和多元化的趋势①。在全球化的时代当然也有强权和霸权,但是全球化的治理方式完全用这种阶级意志理论和阶级斗争理论来解释显然是不能说服人的。必须以全球化为理论背景,并进而把其作为理论思维和理论建构的一个维度,来重新审视传统的理论。
  在阶级斗争至上和国家中心主义的法律话语中,法律没有独立的地位,只有依附于政治上的强势群体,并且充当推行强势权力和谋求其强势利益的工具。在整个社会都笼罩在专政斗争的氛围中,人们往往更为强调法在控制社会冲突方面的作用,而法律便不能保持其相对独立的品格,没有能够在规范专政方面起到其作用,同时对于法作为社会整合的重要工具的方面没有充分的关注。现在不少学者力图突破狭隘的法的阶级专政工具性理论,在承认法的阶级性的同时也承认法的社会性,承认法的阶级统治职能的同时也承认法的社会公共职能。〔6〕(P55 - 58) 这种努力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在法是统治阶级的专政意志体现这个总的命题下,用法的社会性或者社会公共职能来纠偏,淡化或者泛化法的阶级性的努力,可能并不能完全说服人。
  为了解构法学阶级话语的国家中心主义消极的社会影响,就要放弃那种过度强化强势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本质论,放弃那种把法律的功能仅仅局限在强化和固定阶级对抗的法律功能论,要放弃那种忽略或者蔑视弱势群体利益的强权正义观。这就是要求法律从作为单纯的政治统治和阶级镇压工具转向作为社会共同治理的工具,从单纯的统治功能转向中立的协调功能,从单纯依赖国家而获得合法性和力量转向依赖其对于整个社会治理工具的必要性而获得正当性。法的功能不应当只是致力于确认阶级斗争,固化社会的分裂状态,并且致力于一种强制的社会整合,而是更要致力于社会的和合,致力于使法律以某种超越社会矛盾的姿态来驾驭社会的矛盾和冲突。
  
  (二) 超越阶级主体性或国家主体性
  在法学阶级话语的国家主义、整体主义、科学主义等倾向的支配下,法学和法律没有对于个体的主体性和个人发展的自由给予足够的关注。阶级话语承认人民群众的抽象主体性和作为历史创造者的角色,同时又由于这群人在实际上的群盲特点,而必须依赖知识分子和革命家的革命启蒙。人民群众在阶级斗争和革命的氛围中是被作为总体加以肯定和颂扬的。
  阶级话语视野中的人民首先就是普通的平民大众,革命需要普通群众的广泛参与,同时革命是一种群众的事业。这种话语着重动员处在下层的民众,激发处在下层的人民反抗现实的热情。在阶级话语的所支配的社会革命和运动的引导下,下层人民从政治边缘向政治中心的转移,他们的政治参与热情被制度化和常规化。对于平民和普通大众的依赖和崇拜,便是法学阶级话语中的民粹主义倾向。但是与这种平民主义相应的是精英主义趋向。知识精英和政党精英事实上成为高于人民群众的启蒙者或者先知先觉者。先进的知识群体和政党垄断了对于规律真理的发现权。
  这样就把处于散漫状态的人民群众与先进的精英区分开来。阶级话语的理论基础之一是科学主义和社会向善论②。就是认为社会存在逐步发展和进步的规律性,对于规律的认识是一个科学认识问题。知识、科学主义与政治权力相结合,产生一种新的知识霸权和一种新的权力合法性。
  法学的阶级话语关注的这种整体人也是阶级的人,注重的是阶级的解放,认为只有通过阶级的解放,个人才能获得解放。这种把个人作阶级归类的用意本来应当是把阶级组织和阶级自觉性当作个人发展的手段,而不是把个人当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甚至牺牲品。应当承认,人必须通过阶级而获得最终解放,在整个阶级获得解放以前,个人最终也不能得到解放。但是政党精英、知识精英和大众之间事实上的分野,社会整体的危机等等,使得人被抽象地抬高为一个至上的历史本体,而具体的人被忽视了。法学的阶级话语也以人民主权作为理论基点,但是其中有重要的理论转向,人民主权演变为人民专政,全体人的主权变为部分人的占有权力。从人民主权到人民专政的理论转向中,人民角色从作为国民的全体个人转变为经历了政治筛选的阶级人群。作为阶级的人民群众,一方面把作为对立面的阶级群体置于道德上、社会地位上的劣势地位,另一方面则把人民作为一个有机体的整体性而淡化其中个体的独立性和个性。
  法学的阶级话语霸权在实践中的展开,容易人为地强化不同人群之间的矛盾和割裂,比如把社会从政治上划分为人民和阶级敌人、人民群众和地富反坏右分子,要坚持找出社会中的资产阶级的当权派,找出各种落后反动思想。其结果就是不适当地强化了社会矛盾,人为地割裂了社会,人为制造社会价值观的分裂。通过对于人的重新划分和组合,使得人们的关系类型被重新定性;通过强化对于敌人的仇恨和划清界限而强化人民之间的联系和团结。正是在这种阶级的分裂和对抗中,个体的命运被紧紧与一个整体符号联系起来,而正是这种连接,使得个体的独特性被淹没在整体中,个体的利益要求也只有在集体的名义下才有正当性。有学者认为,透过对一个村庄从土改到文革的政治运动史的人类学考察展示了阶级的宏大话语如何蚕食着作为个体的人的命运①。个人在阶级整体主义思维的笼罩下没有个性张扬的空间,个人成为阶级行动的工具,阶级目标与个人生活被直接统一起来,个人被深深地嵌入阶级的宏大叙事之中。
  在阶级专政至上的法律思维中,人民或者先进的阶级在整体上被尊奉为政治上的主人,但是这种政治上的主人翁身份却往往和现实治理中作为个体的卑微甚至受奴役形成鲜明的对比②。就是在个人的这种阶级集体身份和诸如人民、国家、民主等大词的掩映之中,个人对于社会的独特的体验却往往被忽略了,个人的真实生存境况被意识形态的偏见遮蔽了;就是在阶级专政的宏大叙事中,在对于作为整体的人民、国家、阶级的尊奉中,在对于革命这种改造社会根本方式的崇拜中,在集体无意识的社会狂欢中,个体人的独立的、不可忽视的价值被消解了③。事实上,对于当代中国人而言,最重要的并不是让他们披上先进性阶级身份的新衣,而是要超越个人的阶级身份,让每个人成为普遍的切实享受平等权利和自由的自由公民④。
  
  (三) 法律工具论对于法律信仰的障碍
  法学的阶级话语霸权无助于建立全体社会成员对于法律的服从、皈依和信仰,反而常常强化社会中部分成员对于法律和现存秩序的仇恨和反感。〔7〕突出围绕法律的斗争和对抗,在一定时期也会强化归属于统治阶级成员对于法律的忠诚和维护。对于阶级的归属感的强化往往会强化其对其他阶级的敌对感或者仇恨怨愤感,这会把对于某些社会成员的政治歧视正当化,而这反而会瓦解整个共同体的和谐共存的基础,削弱个人对于其他公民的平等的尊重,那这个社会就只好借助于暴力和强权来维持。法律忠诚的背后是斗争,斗争的背后是暴力控制,而暴力真正的面目是利益的对抗和镇压性的控制。它所强调的是,法律的社会基础建立在社会中的某些人群就是阶级的人对于法律的忠诚和占有上,而不是建立在所有人对于法律的忠诚和尊重上。而统治阶级之外的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似乎仅仅被看作是苟且的屈从。这种屈从是来自于暴力压迫或者意识形态的精神鸦片。
  由此,对于法律的普遍性信仰是不可能在这种阶级对抗的氛围中建立起来的,对于统治阶级而言,他是压迫敌人的工具,是自己的便利的工具,而对于被压迫者而言,法律不过被认为是不得不戴上的枷锁,推行强力的工具。有些人可能会说,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当然会自觉守法和尊重法律,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国家当然会守法。这是一种单纯的理论推演。
  这反映的是对于法治的生成的历史过程的误解,是对于国家的异化倾向没有足够的警惕,对于国家权力与社会意志之间的张力没有足够认识,对于人民作为一个政治和道德共同体的虚幻想象,对于国家权力的过度信任和仰赖等等。
  
  五、阶级话语解说当代法所面临的困顿
  
  要使法的阶级意志论的话语可以用来论说当代中国法的现实,所面对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说明当代中国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为了用这个命题来说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这两个范畴的内涵分别被作了悄悄的转换。这种改变中蕴涵着修辞学的问题,也蕴涵着认识论的问题。其中的基本点就是淡化阶级概念中的经济性成分,强调阶级的政治性成分,以人民取代统治阶级,统治阶级意志变为人民意志,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这个范畴改变为人民与敌人这一对范畴。其实人民———敌人这对范畴与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的范畴所强调的重心是明显不一样的。通过这种转换使得这个命题的性质和功能也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这是一场静悄悄的理论革命。这种转换的基本思路是:
  
  (一) 对于被统治阶级内涵的转换
  被统治阶级则被转换为被统治者的剥削阶级的残余分子。在官方的正式说法中,当代中国不存在一个完整的被统治阶级,但是承认阶级现象的存在。对于这种阶级现象,学者们从对官方权威文件的解读中作出了截然相反的概括,有人认为法的阶级意志论已经过时,有的则认为不能作出这种论断①。笔者认为,官方正式文件中所说“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既然如此就似乎不能再以一种次要的社会矛盾为依据来描述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阶级首先是个经济性的概念,文件中也是说剥削阶级作为整体消灭了,多数被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可见这里的阶级的经济属性还是很明显的。这种阶级的概念不能泛化,不能把经济性的概念完全简单的转化为或等同于政治性的概念。文件中又说“敌对社会主义的分子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文化上、社会生活上进行各种破坏活动”。显然这样的活动在当代是存在的,但是显然这些破坏活动并不都是阶级斗争的活动,反对社会主义的活动并不都是被统治阶级的残余分子所为。而且社会生活中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不都是所谓敌对社会主义的行为。即使是反对社会主义的行为也未必都是阶级之间斗争的行为。过去经常把刑事罪犯认为是阶级敌人,把打击犯罪作为阶级斗争的方式,这是一种很简单化的说法,是一种难以经得起严格理论推敲的说法。把反社会的行为都归结为阶级斗争,是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一种做法,是一种典型的泛化阶级概念、泛化阶级斗争概念的做法。
  
  (二) 对统治阶级意志内涵的转换
  这种转换在人民———敌人的框架内进行的。把人民归结为社会的主人即社会的统治阶级,把法律归结为人民的意志,这当然是善意的,但也可能是遮蔽性的。通过人民的概念对于统治阶级的重构,所达到的目的是:一方面是试图淡化社会的内在矛盾,比如工农矛盾、城乡矛盾、官民矛盾,把社会塑造成一个巩固的统一体和利益联盟;另一方面又企图保持阶级斗争的理论思维框架,力图通过建立人民和敌人的分野而强化人民作为一个政治共同利益联盟的意义,同时也力图要在与敌人的割裂中制造新的社会整合。对于这个阶级意志论的命题转换,论证了法律对于人民的归属性,强调一种法律基于其人民性的合法性、正当性、甚至所谓的科学性,同时也强调了法律对于政权的依附性,在统治阶级意志———人民意志———国家权力意志———法律意志之间建立一种简洁的同构关系过去往往从国体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来直接论证人民的至上性,包括其宪法地位的至上性。而人民是不是真正的当家作主也不是靠一部宪法规定出来的。国体和政体的脱节,使得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得不到很好地落实。人民意志也成为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共同意志之“幻象”。人们实在无法想象那些在社会分层中明显处于下层的人们,如何成为社会政治上的主人的。把法律归属于人民,固然可以激发人民对于法的归属感,但是“人民”的概念被屡屡滥用,人民往往成了一个空壳化的概念。
  法学的阶级话语从阶级划分和人民———敌人的划分中引发了人民的道德优越感和对于阶级敌人的道德谴责和道德蔑视。马克思本人曾指出了这种道德义愤的局限性,他更为关注的是阶级剥削的历史局限性。但是在后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却似乎是借助于这种道德义愤来强化了阶级矛盾和对抗。人民由于被想象为一个团结的、有着内在一致性利益的整体,它变成一个高度意识形态化的符号。人民与敌人的对抗让人们对于人民的要求有了更多的尊崇,人民利益和意志具有了道德上的至上性、优越性,似乎在人民的名义之下的一切行为都具有道义正当性和历史进步性;在人民的名义之下培养了一种蔑视个人价值和主体性的畸形集体主义。在这种人民———敌人的二分法中,强化了对于被压迫者的同情,对于剥夺剥夺者的道义快感。
  人民———敌人的界分与法律的人民主权论或者法律的人民性有一定的关联。自由主义话语强调法律的人民性,而其所强调的重点是人民的超越阶级的全体性、作为个体的公民性。自由主义强调法律的人民主权的意义是为了强调法律的对于作为普遍国民的人民的归属性。自由主义法律观通过强调法律的人民主权性,形成约束政府权力的自觉性,也形成保障公民权利的自觉性。在这个理路中有个基本点,即基于对于人性恶的警惕和认识,对于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和内在矛盾保持足够的警惕,由此才从法律的人民性推论出法律的制约权力的功能。
  阶级话语也强调法律的人民性,但是这里的人民被转化为阶级联合的人民、转化为集体意义上的人民。对人民和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更多地重视人民和政府的直接统一性,甚至人民对于政府的依附性,更多的是从人性善的角度过于乐观地估计了政府的善性。政府与人民的直接统一性,使得政府的自然异化本能没有被充分重视和预防。马克思主义本来强调政府和人民的对抗性,尤其是阶级对抗时代,政府作为对抗人民的工具。这种紧张关系在社会主义时代被彻底消除了。这种状况的可能的结果之一便是,面对官僚权力意志,面对官本位,人民的政治主人翁地位,可能会沦为一个真实的谎言。这个说法也许是一个庄严的意识形态承诺,但可悲的是,诺言几乎演变成为流言。
  
  (三) 对当代中国新的阶级问题的漠视
  二十多年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分层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尤其在所谓的阶级阶层问题上引发了一系列的新问题。一方面,那种简单的认为工人和农民阶级是社会的统治阶级,工农是坚固的联盟阶级的论说,显然不能真正说服人,甚至与人们的常识相抵触。
  比如应当认真思考,如何评价中国正在出现的剥削现象? 劳资关系是一种剥削关系吗? 资本家成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吗? 官僚群体成为一个独立的剥削阶层吗? 已经出现了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分野了吗?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真正是这个社会的统治阶级吗?
  他们有作为统治阶级的主人翁感觉吗? 人民的有其所谓的共同意志吗? 社会主义如何面对剥削压迫的现实? 当许多人有着强烈的被剥夺感,还坚持说他们是这个社会的主人,这样的论说自然没有太多的说服力。另一方面,必须反省所谓人民意志,因为这个崇高的意志可能已经被用来作为一个新的精神鸦片。
  在人民———阶级———政党———领袖的领导关系传递中,人民的真实意志可能会渐渐失真。比如,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否一定要被党派所代表并通过其来实现? 如何保障政党不蜕变为一部分人的私利联盟并凌驾于大众之上,就是说如何保障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 又如何理解人民内部的领导关系? 如何达成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如何保障领导不蜕变为压迫?
  人民内部的阶级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如何以正当化的制度渠道表达出来? 这些问题对于我们评论法学的阶级话语是前提性的,同时也是根本性的。认真评论法学的阶级话语,最重要的是要对于当代中国的阶级状况有清醒的认识,要有敢于坦率面对现实的勇气。只有直面现实,才能提出真正有说服力的理论,才能真正恢复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的活力和生命力,真正释放阶级分析方法的批判现实的潜力。
  在正统阶级话语的意识形态中,这种阶层的新差别的政治意义并没有被充分认识和正确评估。这样的差别也往往在前面所说的单纯依靠政策文本的分析论证过程中被掩饰了。有些坚持所谓阶级分析论的人,对于现实中存在的重大社会不公问题和社会阶层的新变化或者视而不见,或者轻描淡写、一笔带过。
  反而通过所谓人民是社会的主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等等政治上正确的说法,把某些真正的矛盾掩饰了,把真正的问题淡化了。这其实是在把人民置于至上地位的意识形态的喧嚣中贬低了人民。而所要斗争的对象是什么呢? 实在是有点唐吉诃德大战风车的味道,其有致力于社会公正的良苦用心,却或没有找到或忽略了或故意回避了社会的真正矛盾所在。
  当然可以并不怀疑这些人的道德真诚,但吊诡的是,这样的真诚的或者善良的努力恰恰可能就是因为掩饰了必须正视的矛盾而造成了对于人民的愚弄和损害,人民的真正的利益可能并没有受到法律的真正保障。而有些人则认为,针对现在的阶层差别所导致的大面积社会不公正以及由此带来的新的阶级对立,有必要重新举起阶级斗争这个利器,通过新的阶级斗争达到社会公正①。这种新的阶级现象所带来的社会矛盾如何化解,确实是和谐社会建构中所提出的很有针对性的问题。要正视矛盾,又要化解矛盾中所存在的暴戾之气,寻求和解融和之道。不能再回到阶级斗争的老路上去,而是要在宪政的架构中寻找解决矛盾的机制。也有一些所谓的自由主义者也同样是从另一个方面忽略这个现实,即在所谓法律公正和中立的论说中忽略了贫弱者的悲惨命运,在自由和效率的名义下过度容忍社会不公。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一个极度平均主义的社会迅速转变为一个贫富悬殊的社会②。中国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层。即逐渐形成占有财富、权力和知识等资源的强势群体,和以贫困农民、城市农民工、城市失业者与下岗人员等为主的弱势群体。〔8〕这种贫富悬殊和群体分化是一种缺乏公正制约甚至丧失社会良知约束的社会差别③。近些年来,我们这个社会形成了对于财富的畸形崇拜,但是却没有多少真正值得尊敬的财富拥有者。同时也形成对于社会贫弱者的冷漠以至鄙视,这有可能激发一种民粹主义的反抗社会情绪。社会的弱势群体往往缺乏表达他们的利益要求的有效制度形式,形成了所谓的沉默的大多数①。在强势群体的挤压中,在政府的明显的向强势群体和资本的倾斜中,社会的贫困者和弱者更加的相对贫困化。强势群体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有很强的影响,在社会舆论和话语权中也很有影响。〔9〕而某些强势群体特别是其权势集团的代言人却强烈地渲染强势者的利益要求,甚至把强者对于社会资源的掠夺和对于弱势群体的蔑视看作是社会进步的必然。〔10〕社会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激烈分化使得法律更难以在资本和权势面前保持其社会良知,但是也要求法律在消弭社会财富鸿沟所造成的社会价值分裂和社会人群矛盾方面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法律必须密切关注这种社会现实,法律应当警惕陷入强势利益的旋涡,丧失法律的作为制度正义的载体的独立立场,丧失法律作为利益协调者的角色。法律也许不能完全摆脱强势阶级利益的侵蚀,但是法律也不能因此就丧失人们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的期待,不能完全沦为强势利益和强势权力的附庸。那样的法律会最终丧失法律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法律要超越强权或者强势利益当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是一项每一代人都要为之努力奋斗的事业,而正因为其艰难方才显示出不懈努力的可贵。法律内部的这种裂痕显示了法律的本质论和价值论之间的一种深刻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也让我们对于法律本质和法律价值的理论保持一种反省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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