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提高IPO审计工作质量的对策论文

时间:2020-08-29 09:56:23 审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析提高IPO审计工作质量的对策论文

  一、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改善IPO 审计执业环境

浅析提高IPO审计工作质量的对策论文

  (一)重塑IPO 审计业务委托模式,保持独立性

  现行的IPO审计委托关系中,拟上市公司处于主动地位,不仅可以根据审计结论是否满意决定选谁、弃谁,更可能以高额付费为诱饵购买审计意见。而会计师事务所则处于“拿人钱财,给人找茬”的尴尬被动地位,很容易屈从利益而放弃职业操守。这种不合理的委托关系使审计的独立性严重损伤,审计人员应有的职业敏锐性严重蜕化。笔者认为,必须从根源上改变IPO审计“先天缺陷”的委托关系,从制度安排上打破审计机构与拟上市公司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回归单纯的“审计与被审计”关系。建议在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管控下设立一个具有超脱地位的专业机构,如“审计市场管理委员会”,作为统一协调、安排IPO审计业务的平台。一方面,拟上市公司需要将审计费用事先支付到该机构托管,另一方面,该机构可按事先制定的标准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择优录用”声誉质量优秀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完成后,由该机构将费用统一结算给审计机构,并在定期对其审计质量进行检查,评定执业质量等级,作为未来择优录用的参考。在这种新的委托模式下,作为审计机构可以理直气壮的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强化了独立性;作为拟上市公司不再能够随意选择由谁审计,舞弊造假的念头就会有所顾忌。

  (二)分拆IPO 审计与咨询业务,避免角色混淆

  业界对审计机构同时提供管理咨询会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担心和质疑已由来已久,会计师事务所在IPO过程中不仅提供审计服务还提供了大量的管理咨询服务,是审计者也是财务顾问,一定程度上是“自己鉴证自己”,角色的混淆严重损害了审计的独立性,成为事务所IPO审核环节失责的根源之一。笔者认为应将IPO过程的鉴证类业务与非鉴证类业务分拆,即A事务所专门负责非鉴证类业务,如辅导、培训、顾问等,满足公司上市所需管理咨询服务的需求;B事务所专门提供鉴证类业务服务,客观、公正审视IPO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出具各种鉴证报告。业务分拆不仅满足了外界对注册会计师形式上独立的要求,注册会计师自身也因为角色明确而真正做到内心实质性的独立。

  (三)完善监管体制,实施问责制

  目前我国有多个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拥有监管职能,主要包括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多头监管的结果不仅导致监管职能交叉重叠、监管效率低下,同时又容易形成监管盲区,导致监管职能缺位或失效。笔者建议将IPO审计市场的监管职能集中化,在证监会下增设“IPO审计监管稽查部”,专门负责对IPO审计中违法违规现象进行监管及处罚,加大监管范围和力度,深入现场一线,对事务所业务承接、业务执行、质量控制、报告出具各环节进行动态监督,提高监管效果。全面建立审计责任问责制,对因财务舞弊被否的拟上市公司及业绩变脸的公司予以重点关注,对为其提供IPO审计的事务所进行深度调查,落实其中的审计责任,对违规事务所建立不良行为备案制度,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给予“IPO审计市场禁入”的处罚。

  二、提高审计机构自身建设,保障IPO 审计执业质量

  (一)加快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转变,提高风险责任意识

  在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无限责任合伙制,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实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对提升事务所风险意识存在固有的限制,逐渐成为事务所发展过程中的制度瓶颈。因此事务所组织形式向合伙制转型是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本市场发展要求的大势所趋。相关部门应加大推行力度,尤其是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尽快向“特殊的普通合伙制”转变,提高审计风险责任意识。

  (二)加强业务质量控制,堵塞重点风险领域的漏洞

  1、业务承接阶段

  注册会计师应分别从发行人和事务所自身两个方面实施质量控制程序,一方面,对发行人上市动机、行业地位、高风险领域及申报期基本财务指标等进行调查,分析其财务舞弊动机,评价其管理层的`诚信;另一方面,应按照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审视事务所和项目组成员在独立性方面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具有相关行业的审计经验和技术知识,能否满足项目对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

  2、业务执行阶段

  注册会计师应始终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和怀疑态度,重点分析发行人粉饰财务报表的动机,并根据审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随时更新对其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针对高风险领域注册会计师不能满足于执行常规的审计程序,而应设计出灵活机动的延伸程序并执行到位,比如重点关注其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及盈利异常增长,彻查关联关系及主要客户、供应商,核实大额资产的盘点及权属,防止虚增资产等,以识别其交易的商业实质,避免落入其精心设计的舞弊圈套中。

  3、业务复核阶段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控制体系,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目前复核程序通常在审计项目结束后才实施,局限于底稿本身,对发行人和审计项目的重大情况不甚了解。因此建议事务所将复核工作提前,复核人员尽早介入审计现场,结合发行人行业特点全面分析其经营模式、经营业绩在申报期内的变化及其合理性。复核人必须站在宏观高度并具备敏锐的分析判断能力,重视非财务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全面、立体、多维度评价审计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结论的合理性,从而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保障审计项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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