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3-03-10 01:46:19 审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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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摘要: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作为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审计过程的关键环节,对审计程序、审计风险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其制度建立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整体审计质量的高低;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建立,是新形势下审计质量管理方法的一项重大创新,是提高审计质量的一项有效制度保证,体现了审计机关对当前国家审计本质的准确性把握。

关于完善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审计项目审理制度;审计质量;审理

  审计项目审理,是指审理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等对审计组提交的与审计项目审计过程及结果相关的资料进行监督、审查,并据此提出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2008年,在全国法制工作会议上,就审计项目的审计方面,刘家义审计长首次明确提出,应由复核向审理转变,随后审计署制定了《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对审计项目审理制度进行初步探索。2010年,新的《国家审计准则》颁布,对审理机构的设置、审计项目审理等相关内容作出了相关规定。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审计机关内部加强自我监督,实现权力制衡,最终有利于审计监督效率和水平的提高。

  一、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必要性

  (1)审计工作标准化的客观要求

  为保证审计质量,避免审计资源的浪费,审计机构应进一步制定标准的审计程序,并规定审计人员严格执行,将其覆盖审计的全阶段。在此过程中,指定相关的专职人员对标准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审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此外,应设置审理岗位,配备专门审理人员,专职审计过程的检查及监督。

  (2)规制审计自由裁量权的迫切需要

  审计自由裁量权,即在相关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和尺度内,审计机关享有的对具体审计行为的自行决定权,是审计监督的有效手段。目前,由于审计业务部门同时享有检查权、复核权以及处罚权等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审计自由裁量权很有可能被滥用,因此,为保证对审计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规制,有必要建立独立于审计业务部门的机构。审计项目审理,就是在审计复核的基础上,审理人员对审计组提交的与审计项目审计过程及结果相关的资料进行监督、审查,本身就是对自由裁量的审核制度,可有效发现和纠正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达到权力制衡的效果。

  (3)提高审计质量的有效途径

  审计组组长,不仅指导着具体审计计划的实施,同时还要对审计质量进行复核,在质量控制方面,缺乏一定的独立性,由此可能导致审计质量的降低,而审计项目审理,是在审计复核的基础上,由相对独立的审理人员,对审计情况、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全程的再分析、检查与监督,有利于提高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可以这么说,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直接关系着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是整个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最后关口,在审计质量的提升、审计风险的防范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4)推进审计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

  推进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可有效改善审计机构的内部管理,进一步优化审计资源的配置。审计机构可立足实际情况,将审理工作着力点前移,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增加相应的审理程序,充分利用审理工作的优势,比如层次高、信息渠道广泛等优势,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计项目审理,在审计复核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一种新的审计方式方法,是对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新的变革,体现了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的转变,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审计管理的创新。

  二、当前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理工作不够规范,缺乏统一的标准

  《国家审计准则》对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及审理内容等一一作了明确规定,却并未提及审理工作的具体准则及标准等内容,导致各个审计机关缺乏统一的标准,加之各个审计机关仍处于审理工作的初步探索阶段,由此导致审理工作比较随意,不够严谨;在这种情况下,审理人员自身能力的高低以及对审理工作的关注点差异,也容易就审计项目的具体审理情况产生意见分歧,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然得不到有效保障。

  (2)审理人员意识不强,对审理工作认识存在偏差

  在具体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审理人员之间个体差异的必然存在,很多人就同一问题难以达成共识,容易产生相互抵触的心理,不可避免地降低了审理的工作的效率。另外,部分审理人员审理意识不强,碍于面子,打人情牌,在审理工作中并未能秉着客观公正的态度,而是采取了敷衍的态度,这必然会导致审理的审查、监督职能的降低,对审计质量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此外,部分审计人员意识也有待提高,对审理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审理只是走走过场,从情绪上抵触与审理人员配合,制约了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审理深度不够,降低了审理工作的效率

  首先,由于审理工作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所以具体的审理方式还是侧重于事后监督,审理人员并未充分了解、掌握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导致其出具的审理意见缺乏一定的全面性与准确性;其次,审理时间比较紧促,审理人员须在较短的时间内审理具体审计项目的相关审计内容,只能分析、检查项目的大体问题,对其更深层次问题的发现则需要更多时间的投入,这使得出具的审理意见往往更容易表面化、肤浅化;此外,虽然《国家审计准则》对审核与复核的具体内容及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但缺乏对具体执行人员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导致审核、复核环节往往流于形式,这直接导致了审理工作量和难度的加大。

  (4)审理力量相对薄弱,制约了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首先,审理人员较少,审理任务较重,两者之间不平衡的矛盾十分突出,审理工作具有时间的周期性,每到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便会有大批量的审计项目提交进行审理,面对繁多的项目,加上审理人员人手的缺乏,审理人员在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理上,审理往往不够细致,缺乏一定的广度和深度,不可避免地对审理的质量造成了影响,降低了审理的效率;其次,审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明显不足。审计业务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在多个行业、多个领域都有所涉及,尤其是审计项目由复核向审理转变后,极大增加了审理工作的维度及深度,因此也给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目前,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也不够成熟,缺乏系统全面的培训,审理人员要在短时间内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掌握涉及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培养敏锐的职业判断能力,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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