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及财务治理

时间:2020-10-16 19:33:53 企业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及财务治理

【摘要】笔者在对部分地区福利广泛调查的基础上,系统阐述了福利企业的税收和财务治理,剖析了福利企业治理方面存在的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把治理整顿福利企业,进行福利企业专项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这是由于近年来一些福利企业骗退税、钻优惠政策空子、做“四残”比例文章成为关注的焦点。

一、举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意义和作用

(一)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
社会福利企业是在民政部分同一治理和指导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智力残疾者劳动就业从事物质生产和经营活动,解决他们在就业、康复、培训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使其能够以同等的姿态参与社会活动为主要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实体。

(二)社会福利企业的范围
民政部分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三)社会福利企业的基本任务
社会福利企业的任务主要是:一是坚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积极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的正当权益;二是为社会创造财富,为人民生活提供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贡献;三是追求盈利的最大化,为企业自身和基层社会保障工作提供积累。

(四)举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意义和作用
举办福利企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到社会安定团结,为国分忧,为民解愁,是为残疾人造福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也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个重要窗口。

二、社会福利企业税收治理

作为福利企业,应珍惜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优惠政策,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厉性,树立社会福利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一)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达到的标准
1.安置“四残”职员占生产职员总数35%以上(含35%),“四残”职员的范围包括聋、哑和肢体残疾,不包括智力残疾。残疾职员以残疾证为标准进行确定。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职员,不得作为“四残”职员比例。
2.福利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应的劳动岗位,即上岗率要求达到100%、出勤率要求80%以上。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残疾职员不得作为残疾职员计算比例。
3.企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安置进厂的残疾人必须经县(市)以上人民鉴定残情,招用残疾职工的.标准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
4.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易燃、易爆、易毒和矿山开采等原则上不予同意。
5.新办福利企业必须由举办单位提交申请,向县(市)民政局领取“新办福利企业申请表”,经县、市、省三级民政、国税、地税部分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地的民政局下文批复同意新办,然后再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登记手续。
6.有必要地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7.有严格、健全完善的各项治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
8.经民政、税务部分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9.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税务局、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确实用于福利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活动资金和职工的集体福利等。
10.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分的指导、治理和监视。

(二)当前福利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题目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题目的通知》(财税字[94]00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题目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