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研究开发费的会计处理

时间:2020-08-03 17:18:52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研究开发费的会计处理

【摘 要】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研究开发用度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文章主要通过研究开发用度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政策来探讨研究开发用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 研究开发用度;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应用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如何增强核心竞争力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毫无疑问,科学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地位不断上升,成为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为鼓励自主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也鉴戒国际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用度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用度化——计进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能够证实下列各项时,应当资本化——确以为无形资产。与旧准则相比,此项规定可以避免或减少企业因研究开发支出大而造成企业当期账面利润波动的影响,也促进了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方面规定了四项税收优惠:一是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是研究开发用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三是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等。
  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用度税前扣除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即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该文件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为研究开发用度的加计扣除提供了政策指引,对于研发用度的加计扣除进行了明确和同一。
  本文就企业在新准则和新税法条件下研究开发用度的会计处理如何应用进行相关探讨。
  
  一、研究开发用度的核算范围
  
  “116号文”对于研发用度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列举了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八类用度;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用度;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职员的工资、薪金、奖金、补助、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用度;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用度。
  “116号文”同时取消了“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用度”的开放性规定,将研发用度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列举的八类用度中。而且,从有关部分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需从总研发用度中扣除。
  
  二、研究开发用度的会计处理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贸易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由此可见,研究与开发是两个相互关联又有区别的活动。研究活动更加侧重于在理论上的探索,其性质是不具备足够的确定性。而开发活动则更侧重于在实践上的应用,其性质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能否确定获得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由此可见,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不同定义与性质决定了新准则中对研究与开发这两个不同阶段的支出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八、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进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以为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