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财会包装物押金的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

时间:2024-10-06 19:26:30 会计毕业论文

税务财会包装物押金的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

包装物是为包装本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其范围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上述四种情形只有第三种和第四种涉及税收,前两种作为产品组成部分或不单独计价,没有形成单独的收入,所以不涉及税收问题。
  一、下面我们先来探讨包装物押金的税收规定。
  由于包装物的押金只是企业为保证包装物的及时回收而向购货方(使用者)收取的保证金,在包装物回收后还要返还给购货方。所以,暂时收取的押金是不征税的,但为堵塞税收漏洞,对逾期包装物作了特殊规定。
  1.在什么情况下对包装物押金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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