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
为规范与银行等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核算,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进行会计处理。但在实务中如何操作仍然是一个,通过对《暂行规定》的,笔者尝试对应收债权出售的融资情形进行并举例予以说明。一、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应收债权出售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其会计处理如下:
1、出售时,根据协议企业可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按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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