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推出时机和标的指数的选择

时间:2020-11-14 11:41:22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股指期货推出时机和标的指数的选择

  内容摘要:本文从分析我国股市的国内外环境进手,联系目前股市的股权分置改革,指出了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具体时机。在提出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选择原则的基础上,比较了四种成份股指数的特点,指出了标的指数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股指期货 推出时机 标的指数

  股指期货交易的推出时机分析

  在金融全球化过程中,各国日益重视指数资源的争夺与控制。我国在开展自己的股指期货方面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假如不抓紧时机,我国的股指期货被他国交易,用于股指期货交易的大量资金就会流进他国,从而影响我国的金融地位和经济发展。同时,假如国际炒家在他国市场上操纵我国的股指期货交易,而我方又无法干预的话,将对我国金融主权产生巨大的威胁。

  我国开展股指期货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市场基础和配套条件。目前,我国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达到1300余家,总市值达4万亿元,流通市值超过1万亿元,各类基金达200家左右。同时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交易、结算和监管体系。上证综合指数、上证180指数、上证50指数、深证成份指数及深证100指数已运行多年,沪深300指数也已上市,这些都为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创造了条件。

  我国股市不存在做空机制,投资者利用资产组合也无法达到规避股市系统性风险的目的。而推出股指期货则可以为规避股市系统性风险提供有效方法,不论是多方还是空方,都可以通过买进或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对持仓股票进行套期保值的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

  2005年,我国股市正式开始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从2005年6月份的第一家公司三一重工开始,到2006年2月,进行股改的公司的流通市值已达到沪深股市总流通市值的一半。从股市二级市场来看,这一改革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支持,股票指数并没有明显的滑落,有些公司还走出了填权行情。股改的顺利进行为股市规范健康发展创造了条件,也为股指期货的推出打下了坚实基础。

  我国需要尽快推出股指期货交易。联系目前股市的具体状况,可以看到,由于大部分进行股改的公司在股改方案中是这样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满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不超过5%,24个月内不超过10%。由此可知中间有两年的过渡时间,而且此后两年上市交易的非流通股份占总股本比例只是以5%递增的`。那么,笔者以为股指期货交易的开始时间定在第一家股改公司的非流通股可以上市交易之前的某一时间为宜。鉴于形势比较紧迫,不能长期拖延。同时,这时开始交易,在非流通股份开始上市交易后,股市所受到的冲击会比较小,当非流通股可以全部上市交易则是近两年之后了,那时交易所已积累了足够的经验,可以从容应对。而假如股指期货交易是在股改公司的非流通股全部上市交易后再推出,由于交易所和广大投资者(尤其是散户投资者)没有足够的时间来适应,这时假如发生重大意外,股市受到的冲击有可能过大而很难控制。

  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选择

  (一)标的指数选择原则

  笔者以为,我国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选择原则主要应有:标的指数应利于股指期货避险功能的发挥,应具有较高的套期保值效率和较低的套期保值本钱;标的指数的选择构成应尽量保持稳定,否则对现货头寸经常调整的话,会带来套利风险;标的指数应选用成份股指数。我国股市属于快速发展的新兴市场,扩容速度较快,假如采用全样本编制的股价指数难以保持其内部结构的稳定性及指数前后的可比性。选用成份股指数则有利于投资者进行套期保值和指数基金构造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应具有足够的行业代表性。成份股应覆盖国民经济的各个主要行业,并能充分反映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及变化趋势,这样做能防止因某些行业发展起伏对指数产生较大影响;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通市值和成交金额分别占沪深两市总流通市值和成交金额的比例至少应达到50%以上。为使指数能比较真实、全面地反映股价的动态演变,成份股的流通市值占市场总流通市值的比例越大,指数的代表性就越强,越不易操纵。另外,指数成份股应具有足够的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