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思考经济学论文

时间:2020-08-03 17:30:44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思考经济学论文

  摘要:长期以来,国内学者们普遍认为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准确地反映了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并积极倡导我国结合自身保险市场特点加以借鉴与完善。然而,次贷危机以来,各主要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出现了保险偿付能力危机,为盲目吸收和借鉴国外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经验敲响了警钟。本文从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现状出发,客观检讨现有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问题,探索后金融危机时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创新之路,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思考经济学论文

  关键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政策建议

  一、我国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现状

  由于保险行业上市公司比较少,整个行业有关公司偿付能力信息的透明较差,因此较难直接获得公司偿付能力的历史数据。但国内已有学者运用模型对我国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进行了评价,例如杨金边、谢利人(2009)运用BP神经网络模型对1987—2005年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了评价。研究结果认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20世纪80年代比较强,到了90年代偿付能力有所下降,在21世纪的前5年有所回升,但仍然低于80年代。

  2010年6月,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于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网站或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布信息披露年度报告。一直以来讳莫如深的各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才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截至2011年5月31日,各家公司均在网站上公布了信息披露年度报告,根据各家保险公司公布的报告显示,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现状不容乐观:一方面,虽然我国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总体情况良好,但仍有部分机构存在较大的问题。另一方面,保险机构面临融资渠道受到限制的瓶颈问题。2010年国内有46家保险公司通过增资的形式完成注资,总增资额331.7亿,8家公司通过发行次级债融资225.5亿,合计增加资本557.2亿。从整体情况看,增资方式主要靠股东注资和发行次级债完成,融资方式有限。

  二、现行监管体系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偿付能力风险评估体系主要由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预警指标监管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监管三项内容构成。其中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技术是在借鉴欧盟偿付能力I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预警指标的监管技术是在借鉴美国IRIS指标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从监管实践看,尽管上述监管内容在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中发挥着指导性作用,但其自身存在的制度缺陷导致现行风险评估体系的种种弊端逐渐暴露。

  (一)偿付能力监管技术具有自身的局限性

  1、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的局限性

  在现有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技术框架下,监管指标的计算较为简便,指标相互之间的可比性较强,监管的实施成本较低。然而,随着国际上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不断增强,保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保险业务结构多元化趋势不断加强,该体系自身的缺陷和不足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是风险识别与评估的种类单一,不能全面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及相关编报规则仅将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列为重点监管内容。对保险公司同样面临的.投资风险、信用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等其他风险监管不足。

  二是偿付能力的评估方式过于简单。在该体系的评估方式中,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衡量保险企业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的主要标准,而保险企业公司治理、内部风控等因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则被忽略。

  三是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方法存在缺陷。一方面,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采用了不同的会计计量属性,资产主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负债采用历史成本法进行计量,会计计量属性不统一。另一方面,资产的认可比例总体较高,不能真实反映我国当前资本市场的现实情况。

  2、预警指标监管的局限性

  我国在借鉴美国的IRIS的基础之上,于2001年引入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监管。2008年7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成为了重点,而预警指标仅被要求披露,不再成为采取具体监管措施的依据。

  但是在当前情况下,预警指标体系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预警指标监管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一是IRIS的准确性对财务报告的标准化和精准度要求很高,IRIS统计结果同时受公司微观环境的影响。我国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质量虽然已经有了大幅提高,但其标准化和精准度显然与国外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

  二是IRIS指标的选取及其正常范围的界定都是以近期一些濒临破产公司的经验数据为基础的,因此它们可能随着环境的变化而有效性下降。截至目前,我国尚无保险公司破产的先例,指标的选取以及正常范围的界定大多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在有效性方面有所欠缺。

  三是保险业偿付能力预警指标多采用财务指标,而其他非财务指标则较少考虑,因此尚不够全面。

  (二)偿付能力监管技术移植的适用性问题

  通过监管技术的移值,在特定历史时期对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看到发展成果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关注已经发生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近几年,我国偿付能力的预警效率不高,尤其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出现偿付能力问题的保险公司数量激增,而这其中多家企业的指标数据在上一年并没有预警显示。大洋彼岸的日本存在同样的问题,日本自从开始实施从美国移植的风险资本制度(RBC)以来,到2002年为止国内己经有五家以上保险公司出现破产,然而这些公司在破产之前公布的RBC比率都属于健全。而在同一时间段之内,RBC在美国的监管效率要远远好于日本。这一事实说明,我们需要格外关注监管技术移植之后的有效性。国内多位学者对保险业偿付能力预警指标的有效性进行了检验,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我国存在技术移植适用性的问题。戴娟(2004)指出,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是借鉴了美国的IRIS体系,但是许多指标对偿付能力不足的预警作用并不显著。占梦雅(2005)通过因子分析,指出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性,四个以下独立指标值超出正常范围的公司可能会比四个以上高度相关的指标超出正常范围的公司更值得关注,同时多元逻辑模型的分析结果表明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业务增长、资金运用风险等敏感性不强。

  (三)偿付能力监管缺乏动态性和前瞻性

  现有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是一种静态监管,静态监管的主要缺陷是只反映保险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而未涉及到未来经营可能发生的变化。为弥补静态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缺陷和不足,保监会于2007年和2010年分别出台了关于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编报规则,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测试两种不利情形下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正式启动了动态偿付能力监管。

  但是,我国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才刚刚起步,目前的评估方法仍然相对简单,在指标选取、预测区间长短和结论有效性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有着比较明显的差距,特别是对应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怎样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尚未出台明确的规定,相应制度亟需加快制定完善。

  (四)偿付能力监管辅助系统建设有待完善

  首先,精算制度基础薄弱,精算人才缺失。目前,我国欠缺具有国际水准的高级精算大师,精算师团队较为年轻,精算师职业资格认定、精算组织建立和各项精算规则完善等工作都还处于起步阶段。而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动态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对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在专业人才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精算制度的完善和人才队伍的充实需要尽快加强。

  其次,信息化建设水平较低。我国保险公司整体信息化水平较低,信息传递的环节过多,半径过长,很难保证财务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对偿付能力监管质量的提高造成了一定制约。

  第三,偿付能力教育培训制度缺位。目前,保监会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制教育、公司治理结构、营销员继续教育、消费者教育等,偿付能力教育培训尚未纳入培训体系。而偿付能力监管的时效性、专业性、技术性客观上需要一大批掌握最新业界动态并且在财务、精算、投资、稽核等方面精通的复合型人才,教育培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亟待解决。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预警指标体系

  在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得出预警指标移植的适用性存在问题,但与此同时,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表明,预警指标这一监管技术在简单易行的同时,监管效力也相对较高。Cummins,Grace和Phillips(1999),张勇(2009)等以美国保险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支持了这一结论。吕长江(2006)以国内保险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保险公司的规模、费用率、应收率和赔付率、杠杆率、分出保费占保费收入比、公司性质、流动资产增长率和流动比率、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与转回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和利润构成特征这八项指标具有较强的预警能力。

  从广义的监管有效性的角度(即监管成本与效率的对比关系)来看,这是一种监管有效性相对较高的监管技术,我们应该加强预警指标适用性的实证研究,提高各个财务指标的针对性和预警效果,适当加入非财务指标,不断完善预警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偿付能力的预警作用。

  (二)继续完善最低资本评估标准

  近年来,保监会坚持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探索并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第二支柱“风险管理”和第三支柱“风险披露”方面,基本与国际接轨。但是,在第一支柱“风险计量”方面,我国最低资本要求仍然沿用欧盟偿付能力I的做法,评估方式过于简单,没有涵盖所面临的主要风险,需要借鉴正在改革中的欧盟偿付能力II。偿付能力评估中,资本要以风险为基础进行科学评估,充分借鉴银行业对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的评估经验,扩大风险整合范围,关注不同类型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完善最低资本的评估标准。

  (三)将静态偿付能力和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方法有机结合起来

  Cummins,Grace和Phillips(1999)将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方法中的现金流模拟方法同静态偿付能力监管方法中的FAST得分和RBC比率两种指标进行了比较,判断这些方法在识别产险公司偿付能力危机上的准确率差异。研究结果认为现金流模拟方法作为一种动态的偿付能力监管方法,可以有效发现以上两种静态方法所不能揭示的保险公司动态财务信息,因此在识别偿付能力不足方面具有更高的有效性。

  Robert S.Fillingham(1995)运用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方法对美国六家公司的案例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发现这种动态监管方法可以有效地避免其中两家公司潜在的偿付能力危机,而对其他三家公司,虽然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作出了预警,但其他相对简便的静态财务预警指标也可以产生与之近似的预警效果。而对剩下一家公司的经营失败,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则显得无能为力,一般的静态财务数据反而对该公司的财务困境有预警效果。

  由此可见,引入动态偿付能力监管并不意味着监管技术已达到完美的地步,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也不可能完全取代IRIS、RBC等静态监管方法。将静态方法和动态方法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使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更加科学和有效。

  (四)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辅助制度建设

  首先,建立独立系统的保险精算师制度。完善的精算师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通过精算技术来评估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可以有效地推进偿付能力监管。另一方面,还可以提高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保证保险公司向监管机构报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同时大大提高对风险的计量能力。

  其次,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可以提高监管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从而改善偿付能力监管的预警效果和提高评估有效性。一方面,要将加大资源投入和整合现有资源结合起来,强化信息化建设;另一方面,采取各种办法提高财务业务数据的真实性。

  最后,加快保险偿付能力教育培训制度的建设。一方面,保险监管部门要统筹人力、物力,采取“引进来”和“走出去”两手抓的方式,逐步将偿付能力教育培训纳入到保监会教育培训体系中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内部要重视偿付能力技术的学习和研究,保险公司之间要积极开展偿付能力交流学习活动。从而打造出一支既熟悉偿付能力理论,又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切实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水平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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