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契约到规则契约:路径依赖与模式转变

时间:2020-10-17 14:57:44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系契约到规则契约:路径依赖与模式转变

  【摘要】本文通过对关系契约内涵的分析,说明关系契约有其两面性:一方面建立在良好声誉基础上的关系契约能够促进规则契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关系契约也可能因其垄断和主导力量,破坏以市场为基础的规则契约的执行,表现为对交易一方或第三方权益的侵害,其结果使经济导向“坏”的市场经济轨道上。在关系契约向规则契约转变过程中,合理的社会经济基础结构和均衡社会资源配置对于推动规则契约的执行有着重要意义。并通过经济交易各方的充分协商和谈判,使规则契约成为普遍共识,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关系治理 路径依赖 转变困境 功能凝聚 法律凝聚

  在我国,无论是长期历史积淀,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与转轨期,关系始终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无法回避的重要因素,引导和调节着人们行为取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关系也发生着深刻变化。关系是否会随着市场体制的建立而消失,在公司治理中关系的作用如何等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拟以制度经济学为研究视角,来认识关系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以及关系治理到规则治理的变迁路径。

  一、关系治理的理论框架

  1、交易、关系及关系治理

  关系是在交易中形成的人和人之间的联系,它是由交易而引起,由契约而连接。契约是界定交易过程中人们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安排,具体包括交易前的契约谈判、承诺、签约后的执行和监督、违约或中止的惩罚等。

  威廉姆森(1996)以交易持续时间、不确定性和资产专用性为维度,将不同交易类型和三种契约治理机制相互联系:分别为古典契约、新古典契约和关系契约。对于交易持续时间较短、资产专用性较低、交易各方依赖程度很弱或不存在时,古典契约得以实施。新古典契约和关系契约的产生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投资专用性较高、交易的持续时间较长时,价格已无法提供所需要的所有调节,此时,契约的治理机制更多依赖于双边治理和统一科层治理。

  在承认契约不完全的前提下,新古典契约认为当事人可以就重要条款进行谈判,如果契约各方在契约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通过第三方力量的介入和调节,保证契约公正执行。关系契约的履行,相对于新古典契约更复杂,更接近我们现实中所面对着持续时间更长、不确定性更高和投资专用性更高的交易类型。这一类交易往往是难以被第三方所证实,因此,其最大特点是“自我履行(selfenforcing)”,即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参与者自行协调来完成的,没有经过制度、仲裁者等第三方的干预。关系契约广泛存在于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它往往以非正式规则形式出现,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与可由第三方执行的正式合约,如企业激励补偿制度、债务合约等相比,关系契约内容仅仅为契约各方所熟悉和掌握,同时契约内容在交易执行前是无法预知的。在关系契约执行过程中,允许各方能够根据自身特点,吸收新的信息,来调节双方关系。显然,关系契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关系契约的履行,无法依赖于第三方的介入,这无疑也增加了关系契约执行的不确定性。为此,人们探索了一套有关保证关系契约得以执行的治理机制,即关系治理机制。

  2、关系治理机制的运作分析

  关系治理是以双方合意为基础,自我实施是关系契约能够长期维系的重要特点。在不同社会形态,关系契约得以维系的机制不同。关系契约和一定社会规范和社会规则相联系,契约各方往往受到来自社会规范和社会规则的制约。

  关系契约是以人们长期交往而积累的社会资本为基础,使人们在惩罚犯规者的利益趋于一致性,并在有限范围内形成了均一的政治和社会条件。因此,不难理解,在一些社会尽管存在模糊的产权,人们仍旧会通过相互合作将外部性内在化。

  关系契约的维系同样需要第三方的影响,关系契约的第三方,得到关系网络成员的普遍认同,第三方则以自身的声誉和所控制资源为担保,确保关系网络中共同价值的存在。在关系网络中,即使一方发现投资的净现值为负,但也会履行契约,因为退出契约可能意味着第三方将施加更大的成本。关系网络中第三方强制实施是以长期关系为基础,共同享有关系租金是维系关系长期存在的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