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比较分析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时间:2020-08-27 13:47:56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比较分析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民事行为根据其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此外,民事行为还可能出现3种不同状态,即:无效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以下,对这3种不同效力状态的民事行为进行分析比较。

(1) 相同点:

1,3者都是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行为

2,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尽管不能实现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发生如下相同法律后果:①不得履行;②返还财产;③赔偿损失;④其他法律后果

(2) 不同点:

1,所欠缺的生效要件不同:

(1)无效的民事行为欠缺根本性生效要件,如: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除外);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③1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3人利益的行为;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欠缺非根本性生效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如:①受欺诈,受胁迫实施的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②乘人之危的行为③存在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行为。

其特点是:①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不真实,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②可以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③只有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欠缺的生效要件主要是行为主体资格。如:①民事行为能力欠缺;②代理权欠缺;③处分权欠缺。

其特点是:①在行为成立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②效力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3人

2, 效力时间不同:

   (1)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就不能发生效力;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撤销权和变更权。<<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的消灭,必须有行使撤销权的的行为,仅有可撤销事由而无行使撤销权的行为,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起无效。”撤消权行使之前行为是有效的。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在行为成立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3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

3,认定其效力的主体不同:

   (1)无效的民事行为是”当然无效”,”绝对无效”,”确定无效”的,不需经任何人主张,行为就是无效的,不会因其他行为变得有效;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撤销权和变更权,只有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无效;

   (3)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取决与享有形成权的第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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