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违约损失赔偿范围研讨

时间:2020-07-30 11:24:31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我国违约损失赔偿范围研讨

摘要:从违约的概念出发,结合案例阐明了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同时提出可预见性规则才是确立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的依据,过错不影响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并界定了以可预见性规则为标准的情况下需要留意的题目。
  关键词:违约;赔偿范围;可预见性规则
  
  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正当的免责事由。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通常为金钱损害赔偿。
  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范围相适应,“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即完全赔偿原则。例如,在某一货物买卖合同中,供方承诺向需方提供2台商务汽车,价格是每台35万元。合同到期后供方提供的商务汽车中,其中一台挡风玻璃存在题目,修理需产生用度2万元,另一台发动机存在题目,需方拒尽接受,供方不能即时更换,需方从市场上购得同种型号的商务汽车1台,价格为38万元,因此,供方应赔偿因违约给需方所造成的损失5万元。
  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所谓消极损失。考虑这样的情形,假如合同不履行,当事人的情形不会变坏,我们说当事人并无积极损失,但是,假如合同履行,当事人的情形就会得到改善,那么,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就损失了本应获得的可得利益,即消极损失。例如,上例中,假定需方购买商务汽车的目的不是自用,而是用于转售,市场的转售价格是38元,那么假如供方违约不能提供2台商务汽车,就使得需方不能获得通过转售本应赚取的差额利润6万元,这对需方来讲无疑是损失。
  因此,合同关系中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其金钱赔偿的数额应足以使受损一方当事人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一样的地位。受损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因而成为损害赔偿的上限,也是受损一方当事人应获赔偿的下限,即期待性损害赔偿,通常以允诺的价值与所获得的价值之间的差价为准,或为因购买替换物而增加的用度,或为允诺的价值。
  如何理解期待性损害赔偿呢?某些种类合同可能会产生计算损害赔偿范围的困难。在货物买卖合同中,需方可能以简单地拒尽接收瑕疵货物,避开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困难,而这在建筑合同中往往是不现实的。承包人或其它服务供给商违约,通常法律的救济为金钱损害赔偿,公道的数额为雇佣替换承包人完工或对工作进行纠正的用度-我国违约损害赔偿以受损一方当事人落空的期待为基础,期待性损害赔偿通常以受损一方当事人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一样的地位作为衡量的标准,实际上,损害赔偿还可以原告的信赖利益为基础:“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一些情况下,假如受损一方当事人落空期待的价值具有投机性或难以计算时,期待性损害赔偿的基础期待利益可能难以证实,这时应答应信赖性损害赔偿,假定是一件有利可图的生意,因信赖合同而产生的用度都能够通过成功的生意得到完全补偿无疑是公道的,当然信赖利益的赔偿必须在期待利益的限度之内。在一场贸易演出中,在演出合同签订生效后但演出门票未发售前,某演出团体违约解除合同,由于门票未正式发售因此期待利益很难证实,公道的假定是演出能够盈利,因此演出合同签订生效后所产生的用度如广告费、场租费等应得到补偿。依信赖损失赔偿比期待损失赔偿法理上更加清楚,具体法律可依据《合同法》第112条提到的“其他损失”。
  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假如无论这种损失是如何的不可预料或者数额是多么的巨大都要责备部赔偿的话,那对违约方讲也太过严厉,并且也不符合通常的情理,因此,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几乎所有的法律都对此进行限制,我国也不例外;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即违约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