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权滥用行为及其法律适用

时间:2020-10-30 12:51:26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担保权滥用行为及其法律适用

摘 要: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担保权的存在具有了正当性基础,但担保权的行使并非没有界限,债权人不能通过担保权的滥用谋求不当利益,所以,禁止债权人滥用担保权是非常必要的。为了实现对担保权滥用的有效控制,必须明确担保权滥用的可能性与表现形式,以及行为担保权滥用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我国相关立法的规定,针对不同的担保权滥用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 担保;担保权;担保上风;滥用

  Abstract:Security interest is justified to ensure creditors’ benefits. However, it is not without restrictions, which means that a creditor cannot abuse security interest to seek unfair advantages. To effectively prevent abuse of security interest, the susceptibleness, forms and requirement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abuse must be expressly laid out, only based on which can suggestions about how to control different sorts of abuse of security interest be put forward in accordance with China’s relevant laws.
  Key Words: security; security interest; priority of security; abuse

  
  各种民事权利都有可能被滥用,为防止权利滥用,各国立法普遍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权利的行使未依老实及信用方法,构成权利滥用时,不受法律保护,其效力视具体个案情形而定[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对各种民事权利的行使所提出的基本要求。担保权作为民事权利,同样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鉴于我国目前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对担保权的滥用题目仍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故写作本文,对担保权的正当性基础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就各种类型担保权滥用行为的性质及法律适用题目,发表初浅的熟悉。
  
  一、担保利益的正当性基础与禁止其滥用的必要性
  
  (一)担保权益的正当性基础与法理边界
  担保制度是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类即时清结的交易中,并不需要担保。信用交易使一方的利益先于另一方得到满足,对于为满足他方利益而已经作出利益给付的一方来说,其基于交易而公道预期的利益(债权)能否得到实现便依靠于对方的配合。在通常情形,债权是通过债务人的自动履行行为而实现的,但假如仅仅如此,债权人的利益就难免面临因债务人主观不愿和客观不能而落空的风险。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正当产生的债权,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强制实现。应当说,司法强制执行程序从根本上解决清偿务人主观不愿的题目,但尽管如此,债权实现的另一个风险,即客观不能的风险,却丝尽不能因此而排除。由于即便是强制实现债权,也必须以债务人存在可予执行的财产为条件,假如债务人没有可予执行的财产,强制执行便失往对象,因此,也不可能发挥作用。(注:在古代社会,有债务奴隶制,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可将其沦为债权人的奴隶,供债权人使唤,甚至像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中描写的那样,将对财产的执行转化为对人身的执行,但这些做法已经不能为现代文明社会所接受。)这种风险的存在使得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仍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寻求其他方式保障债权便成为一种公道、正当的要求。正由于如此,各国法律在强制执行制度之外,又增设了保障债权的其他制度,如债权保全制度、破产制度、担保制度等。其中,担保制度是运用最为广泛的债权保障制度,与破产制度以及债权保全制度的救济性特点相比,担保制度具有明显的预防性。债权担保通常在债权产生之时形成,并往往作为债权发生的条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为保障债权实现所作的事先安排,因而对保障债权的实现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
  在担保制度中,债权的客观风险是通过两种方式解决的:一是扩大可用于债务履行的一般责任财产的范围;二是为债权实现之目的而增强债权人对特定财产的控制能力。人的担保主要通过第一种方式而达至其目的,而物的担保则主要通过第二种方式而实现。在作为人的担保最典型形式的保证担保中,保证人为债务的清偿提供保证,其所有的一般财产将因保证而成为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以其财产履行债务。在没有保证担保的情况下,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仅限于债务人的财产,而保证担保生效后,保障债权实现的财产便扩大到债务人的财产以及各保证人的财产,财产范围的扩大使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相应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