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经验及启示

时间:2020-10-27 13:54:56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日本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经验及启示

[摘 要]2002年5月29日,日本完成战后50余年来规模最大的商法、公司法修改,其一大特色就是引进美国式的独立董事制度,改善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以上市公司为主的大型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还是强化独立监事,在上仅作任意性规定,交由公司自己选择适用;实行独立董事的公司,原来的监事制度随即废除,另设执行经理,而独立董事的责任也有别于其他董事,制度设置颇具公道性。反观我国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则,有很多不足。我们应及早吸收他人的经验教训,将我国的制度性缺陷消灭在萌芽状态,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公道性提供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日本式任意规范,经验及启示

  2002年,日本完成战后50余年来规模最大的商法、公司法修改,其中引人注目、也曾激起各界广泛争论的,就是如何通过引进美国式的独立董事制度,以改善逐渐失往国际竞争力的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3月18日,日本法务省法制审议委员会公布最后修改草案及修改理由,众议院于4月23日正式通过,又经参议院审议通过后,于5月29日对外公布。按照日本商法特例法的规定,大型公司可以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应为外部独立董事,他们须未曾担任过其任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执行董事、执行经理、经理及其他高级治理职员,也非现任子公司的业务执行董事、执行经理或其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理及其他高级治理职员。组成审计委员会的董事即审计委员,还不得兼任设置委员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执行经理、经理及其他高级治理职员,或者其子公司执行业务的董事。与此同时,上述设置委员会公司不得设置监事。董事会的职能主要是业务决策与监视,而业务执行的职能转由新设的执行经理实施,其业务执行与业务监视分离的修法思路非常清楚。另外,根据外部独立董事的'特点,在商法及商法特例法上适当减轻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制度设置颇具公道性。

  我国不仅是日本的近邻,而且公司治理结构也与日本颇为相似,在近年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尝试中,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工作已经付诸实践。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兼任上限,同时要求上市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一系列特别职权。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又规定,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部署,境内1200多家上市公司纷纷修改公司章程,赶在2002年6月30日前聘任2名以上独立董事,并预备在2003年6月30日前聘任1/3以上的独立董事。但是,现行独立董事的制度安排,没有很好地考虑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尤其是与监事会的关系。实践中,有的公司居然同时聘请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由于时间关系,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成效究竟如何,尚难定论。是,在中日两国同样引进美国式独立董事制度而做法迥异的情况下,究竟哪个制度设计更为公道,日本式的任意选择制对我国有没有鉴戒意义,我国的制度性缺陷主要表现在哪里,应当如何改进等等,仍有必要加以进一步探讨与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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