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时间:2024-08-20 11:25:00 法学毕业论文

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论文摘要]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应适用《教育法》调整,只有学校未履行教育治理、保护的职责,导致教育侵权并造成人身伤害赔偿时才适用《民法》调整;学生伤害事故的回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学校过错的本质是教育治理过错;学校只有对在学校负有治理职责的时间、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才承担事故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过程中,立足预防是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屏障,严格执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规范是保障学生伤害事故得到有效、公道解决的重要途径,保险制度是转移学校办学风险的坚强后盾。
[关键词]:教育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 立足预防 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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