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不宜规定具体侵权责任

时间:2020-10-23 14:17:01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行政法规不宜规定具体侵权责任

摘要: 在行政法规中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超越了宪法和行政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导致司法困难、行政资源浪费、行政权力膨胀和部分当事人正当权益受损的后果,其原因主要在于某些特殊行业利用行政法规保护其不正当利益、旧的思维模式与理路误区以及立法和行政部分监视不力。需要对目前的状况进行反思,对规定具体侵权责任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修改或废除相关的内容 行政立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可谓我国法律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做法对公民民事权利、义务的正常实现产生了很多障碍,对法制同一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对民事立法与法律适用带来较大的不便。假如说,存在这一现象是由于行政立法权限在过往长期不明等制度性因素使然,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实施后,对此现象的正当性进行反思,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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