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浅析

时间:2022-06-05 16:22:18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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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浅析

(摘要)
物权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表现。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关键的地位。
随着、的,传统的物权法定已经出现了诸多不适应之症状:1、由于不能对新型物权的及时承认,导致了物权法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实际的脱节,物权法体系陷于一种有缺陷、不完全的状态。2、由于体系上的缺陷,使现行法应有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使得物权法的实际作用大打了折扣。3、使现行物权法的运行违反立法意图,违反了立法者希看通过制定法来调整社会的目的。
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该原则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用弱化的物权法定来弥补传统物权法定所带来的种种缺陷与不足,是达到完善物权立法目的有效方法。我国应承认物权法定的弱化现象,采取柔性的物权法定原则,给私法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间,使物权法朝着有利于自身完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是同全权相对应的一种财产权。它是同债权、知识产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项法律制度。从总体上说,它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
在民法中,物权和债权是两大基本财产权。物权的特征是与债权相比较而显现出来的。物权和债权相互对应,二者相互制约,相辅相成。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假如说在生产领域中法律对人和财产结合进行高速而表现为物权的话,那么在交换领域中,财产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的法律制度则表现为债权。
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都是物权关系的义务主体。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只要符正当律规定,不需要他人积极地为相应的协助行为。物权的义务主体的义务就在于不为一定的行为。义务人只要不干涉物权人行使其权利就履行了义务,并不要求义务人积极履行其他义务。这与债权的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具有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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