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联合体及其法律地位

时间:2024-07-25 16:03:19 法学毕业论文

论虚拟联合体及其法律地位

[摘要]虚拟联合体是一种便捷、高效的主体组织形式。它的存在和对于经济生活有诸多裨益。同时,明晰其地位,也是规范和引导其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虚拟联合体 存在意义 法律地位

  一、虚拟联合体的概念、形成和发展

  虚拟联合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原经济地位及财产所有权的条件下,以其部分或全部生产要素联合组成的利益共同体。

  虚拟联合体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它的组成成员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个人独资甚至其他虚拟联合体)。个人也不必在法律上被排除在虚拟联合体之外,但由于这种情形较少,故未在概念中加以特别表述。

  第二,它的组成成员并不因虚拟联合体的组建而改变其原有的经

  济地位和财产所有权,即其成员用以组成虚拟联合体的生产要素不为虚拟联合体所拥有。

  第三,它的组成成员依照合同约定,共同分享虚拟联合体所获的利益。

  虚拟联合体这一表述,最初是由原山西省计委主任张奎教授在1997年初根据国有企业难以开展资产重组的状况提出的。其要义是:以适销对路的产品为纽带,挑选一些与产品的生产在设备、工艺、职员方面存在结构相似、功能互补、利益一致但没有市场、效益不佳的企业或企业的部分、车间,组成可以跨行业、跨部分的联合体。

  最早试行虚拟联合体的企业是山西寿阳安装公司。1997年底至1998年初,该公司签订了十倍于其生产能力的供货合同,于是与多家企业组成了虚拟联合体共同生产,顺利履行了合同义务,获得了可观的收益。

  此后,太原东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OMH)、山西鼎泽环保产业公司、晋城钢岭稀土金属有限公司、山西洁世实业有限公司也成功的组建了虚拟联合体。

  1999年6月5日,“企业改革发展新模式――虚拟联合体”与实践研讨会在京召开,茅于轼、赵振英、魏杰、常修泽等著名经济学家与会,虚拟联合体理论获得了普遍的肯定和关注。

  二、虚拟联合体的分类

  虚拟联合体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第一,按虚拟联合体联合的性质和目的,可分为横向联合和纵向联合。横向联合是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的成员之间的联合。其目的在于减少本钱、增强竞争力。纵向联合是指处于生产、流通领域之不同阶段,在业务上互相衔接或互补的成员之间的联合。比如产、供、销联合体,同一终极产品的零配件生产企业的联合体,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的联合体,供货商、分销商和零售商的联合体等。其目的在于节省投资和时间本钱。当然,实践中不排除此二者的交叉存在,即在横向联合的某个环节含有纵向联合的因素,而在纵向联合的某个部分又有横向联合的特征。

  第二,按虚拟联合体组成成员的性质和在虚拟联合体中发挥的作用,可以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合以及企业与科研单位和高校之间的联合。

  第三,按虚拟联合体组成成员的相对或尽对实力,可分为强――强联合、强――弱联合、弱――弱联合。

  第四,按虚拟联合体核心或主导成员之存否,可分为核心型和非核心型联合。在核心型联合中,担当核心企业的经常是终极产品的制造者、关键技术的所有者或供货商(相对于分销商和零售商而言)。

  第五,按虚拟联合体组成成员中是否有三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分为含有外资成分和不含外资成分的虚拟联合体。

  第六,按虚拟联合体组成成员的所有制性质,可由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种企业排列组合成多种形式的联合体。但这种划分只具有和意义,不具有经济和法律意义。

  第七,按虚拟联合体之中虚实对比可分为虚拟型和实体型虚拟联合体。实在,任一虚拟联合体均具有虚的特征,又具有实的成分,这种划分只具有相对意义。所谓实体型虚拟联合体,是指已经形成法人或合伙组织的虚拟联合体,这种虚拟联合体又可分为法人型和合伙型两种形式。至于虚拟型虚拟联合体,就是指尚未形成法人或合伙组织的虚拟联合体。

  第八,按虚拟联合体设立的目的和作用,可分为生产经营型和服务型虚拟联合体。前者依字面含义很好理解。后者是指联合体成员将其福利项目整合起来,以实现上风互补,进步整体福利水平。比如食堂、接送车、幼儿园等。这是中小企业在吸引人才方面弥补自身劣势的一种有效手段。

  三、虚拟联合体的存在意义

  虚拟联合体的理论最初是为解决国有企业脱困而提出的,但是它的存在和发展,并不局限于国有企业,不同序列上的各种不同形式的企业均可公道利用这一形式,使其向着对己有利的方向发展。

  第一,为国企改革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新思路。我国的国有企业,即使在困境尚未突显的年代,其产值的增值率也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现今,在国企困难重重的情形下,喧嚣多年的资产重组亦毫无成效。实在,国企困难的症结在于产权不清,而资产重组同样依托于产权关系,只要产权不解决,国企脱困就永世不得超生。何况特定国企之间的吞并还要克服地方、部分利益和心理上的障碍,由之而更加举步维艰。但很多不景气的国有企业,却有着特定的厂房、设备、职员、品牌等上风,既然以产权为纽带进行资产重组在现实上不可行,何不以产品为纽带将企业具有上风的生产要素联合起来实现整体上风?这是虚拟联合体在理论上被提出和在实践中被试行的出发点和逻辑出发点。以此拯救一部分国有企业,对减少失业率、缓和社会矛盾和社会动荡的间接意义亦自不待言。

  第二,是企业规模扩张的一种有效途径。传统的企业规模扩张有两种形式,一是投资新建,一是吞并收购。前者需要大量、持续的资金支持,同时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后者则需在投进现金和稀释股权之间有所取舍,假如进行敌意收购,则还要承担收购失败的风险。而虚拟联合体为企业扩张提供了一条新途径。这只是一种以协议为基础的联合,几乎不需要任何投资。而且不改变原企业的产权关系和人事隶属,不会出现目标企业中治理层与股东和职工的矛盾。

  第三,节省时间本钱。“激水之疾,至于漂石者,势也。”[1]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时间的竞争,由于商品更新换代的均匀周期逐渐缩短,以及通讯产业的飞速发展,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往往在短期内就会有大量企业蜂拥而至。所以竞争的胜败就取决于企业能否尽可能节省建设周期、生产周期以及市场开发周期,尽快抢占市场份额。虚拟联合体由于绕过了产权和债务这道关隘,能够以较快的速度整合资本,齐心协力的塑造品牌,在竞争中取得上风。

  第四,中小企业可据此增强整体实力。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资金的限制,在竞争中经常处于劣势地位。虚拟联合体可以将中小企业整合起来,为其提供一条自强之路。中小企业通过组建虚拟联合体,可以集中气力上项目、实现规模经济、避免恶性竞争、综合各自的营销占领市场、通过集中购销降低本钱而扩大收益、共同打造品牌而树立商誉。有论者提出虚拟联合体就是整合上风形成整体上风。实在,假如运作得好,劣势通过公道整合也能产生整体上风。我们且用Xi(X1,X2……Xn)表示中小企业独立状态时所具有的属性的数目,用C表示虚拟联合体构成后,所具有的新属性的数目,用S表示虚拟联合体所具有的属性数目。则也可用公式表示为:

  S=Xi C  当C≥0

  显然S≥C

  这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著名原理。[2]

  第五,促进知识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同时进步产品的技术含量。我国成果转化率仅有5-6%,而发达国家则高达50-60%。另一方面,我国产品普遍技术落后,工艺粗糙。造成这一现状的直接原因是科研机构与企业间存在巨大的鸿沟,由产、学、研共同构成的虚拟联合体正式填充这一鸿沟的有效形式。

  第六,促进学生创业的健康。学生创业是近年来产生的新生事物,学生企业除与一般小企业面临共同的外,还由于学生阅历的浅薄,经常只能把握一个或少数几个而缺失大多企业成功的要件。虚拟联合体是在保证学生创业热情的条件下,促使其走向成功的有效途径,由之而产生的对、对的积极意义又与一般小企业不可同日而语。①

  第七,虚拟联合体的灵活性是无可相比的。企业在规模大小方面,存在这样一种冲突:一方面,大规模生产能为企业带来规模性,使这些企业的单位本钱不断下降、市场占有率不断进步。[3]另一方面,大企业也存在转型困难的题目,受国际环境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外在因素较大,因而对投资者而言风险也较大。虚拟联合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矛盾。因其具有达则合、穷则散的上风,能够捉住市场机遇,又不会被动的抱残守缺,投资者可以仅投资于核心企业以集中利润,同时分散投资以分散风险。

  第八,增强内资企业的竞争力。随着加进世界贸易组织,跨国公司和国外巨型企业纷纷枪滩中国市场,同时内资企业也要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普遍较弱,在短期内又难以通过动大手术使之脱胎换骨。虚拟联合体可以迅速集中内资企业的上风,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共同体。

  第九,虚拟联合体可以作为企业购并的序曲。近年来,企业购并风起云涌,不论主动或被动,情愿或无奈,自愿或强制。但很多企业在购并完成后,却发现对方并不适合自己。此时再欲分开,则还要费一番周折。在友好并购中,虚拟联合体可以作为企业购并的前奏,假如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双方以为购并有利于彼此的发展,则进进现实的并购程序;否则,分道扬镳,彼此皆无亏欠,亦不需向对方负责。

  当然,虚拟联合体也同时存在缺乏稳定性、权责不明、意志不同一等消极方面,这与其积极意义共同构成一个题目的两个方面。在此两者之间笼统地争辩孰优孰劣是没有价值的,应将这一选择权交由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终纵目标的经济主体来行使。

  三、虚拟联合体的地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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