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的市场诚信制度必须以法律为保障
〔论文关健词〕诚信制度 法律保津〔论文摘要〕在我国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如何在全社会建立新的市场诚信制度是我们面临的祈形势,更是一个迫切的任务。诚信题目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题目,经济题目,更是一个法律题目。必须以法律为保障来构建新的市场诚信制度。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但是,要想构建新的市场诚信制度,仅仅依靠道德支撑和产权墓础是不够的,孺要引人法律作为制度保障,从外界给所有当事者施压,保护那些主动实施诚信确当事者的权益不受侵害,阻止失信者对于市场诚信体系的冲击,规范诚信市场,终极保障诚信制度的顺利建立。
一、中国法仲中关于城伯的规范
法理意义上的诚信原则源于西方古代的罗马法,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老实、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今世界各国包括我国都普遗地规定和接受了此项原则,诚信原则也因而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成为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最高原则。因此,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主要体现为一种法律原则和行为基本准则。
1.古代中国法中关于诚信的规范
中国事传统的成文法国家,古代中国有声富的法律规范,其中当然有关于诚信的规范。《唐律疏议·杂律》卷26中规定:“若生产假,伪劣产品,则杖六十,产品没收”。宋太祖乾德五年(公元967年)12月诏曰:“自今宜禁民,不得辄以疵疏布帛工于市及涂粉人药。吏察捕之重t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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