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中不应规定间接占有制度

时间:2022-05-31 21:20:09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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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中不应规定间接占有制度

[摘 要]本文针对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关于是否规定间接占有制度的争议,从实证的角度分析评论了间接占有制度的功能、意义,认为规定间接占有制度对所涉的三个问题的解决并无太大意义。在此基础上,针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占有 间接占有 物权法

一、间接占有之存在与争议

占有,除日本民法典中将之规定为“对物实际控制的权利”,各国民法都认为其是对物有实际上的管领、支配或控制的事实状态,民法基于一定理由①对这种事实状态予以保护,是为占有制度。间接占有的情形是指占有人“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惟本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有间接管领力”,而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②间接占有制度实际上是德国为期调和罗马法与日尔曼法的产物。在罗马法上,交易观念认为对于租赁物行使管领力的,不是承租人,而是出租人,于是将possession归于出租人,由其享有占有利益,而日尔曼法中,对物为占有(Gewere)的仅为承租人。德国法为了调和,于是将日尔曼法上出租人的地位规定为间接占有。③

占有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对占有人权利的推定与占有保护,以及相对于第三人的秩序维持,而间接占有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对间接占有人的保护。由于间接占有的特点在于基于一定的媒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对物有间接管领力,而不同于简单的对物的实际上的、直接的支配状态,对这种基于媒介关系的“间接占有”的情形是否有必要规定间接占有制度予以保护以及理由何在,便成为学界的争论点之一。

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是否规定间接占有制度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上:(1)间接占有和时效取得;(2)间接占有和占有改定(简易交付);(3)间接占有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对间接占有人的适用。

二、间接占有制度意义与作用的分析

主张应该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间接占有制度的学者认为设立间接占有制度的意义在于:(1)当非所有权人将物出租或出借于他人时,可依间接占有人的地位继续 “占有”该物,使取得时效不致中断;(2)间接占有制度可以使得动产的交付依据占有改定进行,便利物的交易;(3)间接占有制度的设定利于保护间接占有人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④上述三种情形下是否必须规定间接占有制度才能使问题得到最完美的解决,间接占有制度的设立是否具有上述意义,实务中是否真地能够更好地保护间接占有人的利益,下文将分别进行分析。

(一)间接占有与时效取得

有学者认为当非所有权人将物出租或出借于他人的情形,规定间接占有制度,可使该非所有权人取得间接占有人的地位而继续“占有”该物,使取得时效不致中断。这实际上是对时效取得中的占有概念的扩张解释。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对占有的要求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和公然占有,强调的是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非以暴力或胁迫手段、不带隐秘瑕疵的占有,⑤也即取得时效要件的关键在于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物以和平方式取得或维持占有,并使这种自己所有的意思公示与人。

认为非所有权人将物出租或出借于他人的情形下,取得时效不因为其对物的直接的控制与管领的改变而中断,实际上就是认为这种情形完全符合取得时效要件对占有的要求。非所有权人只要是和平取得、维持,并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当他将物出租或出借于人时,一方面这种出租或出借行为即是其将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公示于外,另一方面他也并未因此而丧失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完全符合上述时效取得要件的要求。

如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不在于规定间接占有制度,而在于时效取得要件中对占有的界定。可见,间接占有制度对于时效取得继续并无太大意义。

(二)间接占有与占有改定

主张应该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间接占有制度的学者认为间接占有制度可以使得动产的交付依据占有改定进行,便利物的交易。其举例如:甲委任乙以自己的名义向丙购买某书,并约定乙自丙受让该书交付之际,其所有权移转于甲,乙则借用该书一个月。其认为在这种情形下甲以占有改定获得该书的所有权,是间接占有人,乙是直接占有人。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