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
摘要: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相关立法还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过于单一、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分等不足,需要通过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规定无效婚姻宣告制度、细化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强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等来进一步加以完善,以适应新时期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立法;不足;完善中图分类号:D91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033(2010)01-0018-05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内容。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固然在第二章【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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