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际履行到损害赔偿
摘要:在合同关系中,因对方的违约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应当怎样获得救济,历来是合同法的基本之一,在大陆法系中通常将继续履行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本文先容了源于普通法系的效率违约,希看通过鉴戒该理论中所包涵的效益原则和,为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替换理论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考模式,完成从实际履行到损害赔偿的过渡。关键词: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效率违约、效益原则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因对方违约而受损害的一方应当怎样获得救济,历来是合同法的基本题目之一。在大陆法系中,实际履行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法国法将实际履行作为一项最基本的优先于赔偿损失的救济措施,德国法则将实际履行当作对违约的首要补救方式。与此相对,在英美法中,实际履行仅仅是衡平法上的补救措施,只有在损害赔偿不能对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时才能加以运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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