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以德、中两国为审阅对象

时间:2024-09-12 02:18:44 法律毕业论文

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以德、中两国为审阅对象

摘 要:从立宪主义发展的历史观之,宪法起初以保证“国家不得为非”为目的,20世纪以来在福利国家等思潮的冲击下,现代国家的职能大幅度得以扩张,新兴的受益权等权利种类使公民可以向国家要求积极提供服务。现代立宪主义正是在此基础之上扩张发展出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德国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和客观秩序功能是基本权利普遍具有的两项功能,防御权功能依然是最核心的功能。在现代国家职能基本化约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职能的情况下,国家保护义务主要表现为立法者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的义务;行政权切实执行法律的义务;司法机关负责地裁判案件、为受到侵害的基本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的义务。国家保护义务的界限具体表现在比例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法律保存原则和程序正义原则等方面。我国现行宪法在基本权利的规定和现实保障方面存在诸多不足,需要努力加以改善。关键词: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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