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机关至上的人民宪政上

时间:2020-10-26 10:16:0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议机关至上的人民宪政(上)

——我国宪法实施模式的解释性建构:以宪法观、行宪历史和条文类型化为基础内容提要: 我国在历史上形成的宪法观,即宪法作为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政治改革纲领,和从运动到法制的宪法实施模式的转型,构成现行宪法实施模式之解释性建构的条件。以此为基点,通过宪法条文的类型化分析,笔者以为,在宪法实施上,我国确立了代议机关至上的人民宪政模式,其基本特征是:双轨的宪法适用、一元的法规违宪审查、人民作为宪法的终极实施者。在此法秩序下,规章以下的公权行为不是违宪审查的对象,法律不受违宪的质疑,最高法院无违宪审查权。该模式有其历史正当性。当然,它的具体设计还很不完善,改革的方向是加强程序建构。关键词:代议机关至上,宪法作为政治改革纲领,宪法适用,违宪审查制度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它被建构和修正的可能性、方向和步骤,是以现实的困境和制约为基础的。只有从历史的视角来熟悉它,才可能澄清关于它是什么的迷惑,理解其所凝聚的情与智,体认其正当性及缺陷。只有认真对待历史,才会被历史认真对待。对制度的熟悉和理解,最好是从特定阶段的历史需要、制度观念和结构性条件出发。近二十年来,我国宪法实施模式颇受质疑,不少学者甚至主张全盘抛弃它,以宪法司法化取代之。但该模式并不曾被真正地熟悉和理解。制度的建构不可能完全是随意和专断的,它总是有其(或许是可商榷的)原因和理由的。关于我国宪法实施模式的结构和特征,政法界尚无共叫。该模式所依据的理由是否正当?政法界对此尚无严格学理上的探究和解释。近来不少学者只是把“其不正当”视作不问可知的.条件,径行编织司法化的玫瑰色的幻梦。本文试图从宪法观和行宪史出发,展示我国宪法实施模式的结构,并解释该结构的历史正当性。与司法化模式相比,该结构在逻辑上和道德上也是正当的,但这不是本文要论证的命题(见下篇)。我国在历史上形成的“改革纲领式宪法观”和“从运动到法制的转型”,是制宪者(本文把82“修宪”看成“制宪”)建构现行宪法实施模式的条件;以此为基点,通过宪法条文的类型化分析,笔者以为,我国确立了“代议机关至上的人民宪政”的宪法实施模式,其基本要素是:双轨宪法适用、一元法规违宪审查、人民作为终极实施者。在此模式下,规章以下的公权行为不是违宪审查的对象,法律不受违宪质疑,最高法院无违宪审查权。历史形成的事实气力(包括观念和物质两方面),会阻碍“形式上的政体”(下文简称“形式政体”)的运作;但这与形式政体自身的品格是两回事,可分开来考察。关于前者是否正当的题目,政法界并无原则分歧,也就无须再作学理探究。形式政体,即便在特定时空不曾被完全贯彻,它仍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现实政治,表达特定民族的政治追求:也许其可被现实困境克减,但若该困境一旦消除,它就将发挥充分的规范作用。因此,事实气力对形式政体的阻碍,并不能成为轻视形式政体的理由。本文研究的是以特定宪法文本为据的形式政体。一、现行宪法实施模式据以建构的条件这里说的条件包括两方面:其一是部分地决定宪法实施模式的历史上形成的宪法观;其二是部分地决定该模式的行宪史。 (一)宪法主要作为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政治改革纲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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