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形财产的法律定位-以财产法变迁为背景
摘要:传统大陆法系财产法具有稳固的结构,明确指向有形财产。但随着以无形财产兴起为代表的情势的变迁,传统财产法已面临着必须调整的抉择。无形财产为财产之一种,包括两种类型:信息类无形财产和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类无形财产,这种分类是一种纯思维结果。事实上,新型无形财产在不断出现。对无形财产最好的规范方式就是专门法的形式辅之以民法典的一般性规范。无形财产为客体,由于的调控,在其上形成无形财产权,这是全文的基础。关键词;财产法,所有权,不动产,无形财产,信息,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
财产,作为对利益形态的抽象,乃人类不竭之动力。法律为定纷止争,保障交易的顺畅进行,赋与人们于财产之上享有各种财产权。边沁说:法律与财产同生共死。[1]但财产法自罗马法肇始以来,概以有形财产为规范对象。革命后,尤其是近年之信息革命,使无形事务而享利益实质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为财产当无可疑问,然法律之规范终有某种程度的缺失,
致纠纷发生后告诉无门。本文不揣猥琐,从远间隔审阅现行财产法体系,以为该体系已有调整的必要。无形财产作为财产之一种,为客体性范畴,理性的规制方式是民法典的概括性规定与专门法相结合。本文为我国即将制定的物权法、民法典从另一视角提出了学理意见,期盼能引起立法界、学术界对无形财产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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