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研究与治理改革题目的思考

时间:2020-10-19 12:22:44 财务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企业财务研究与治理改革题目的思考

【摘 要】近年来,我国财务学界成绩斐然,但也存在两个题目:其一,“财务”和“财政”;界限被抹煞;其二,《企业财务学》研究对象被定义为“财务特殊”,而非“财务一般”。本文对此提出一些看法,以共同探讨。
  【关键词】企业财务 财务治理 财务改革
  
  一、“财务”和“财政”的关系
  
  1.“财务”和“财政”的区别
  (1)主体不同
  “财务”主体是企业——微观经济组织。因其主体是企业而称企业财务。“财政”主体是国家——公共权利机关。因其主体是国家,又叫国家财政。
  (2)赖以存在的客观依据不同
  “财务”存在的客观依据是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商品货币关系。“财政”存在的客观依据是国家的存在以及社会经济活动中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价值)的存在。
  (3)作用范围和力度不同
  “财务”由于其主体的微观属性,作用范围仅限于社会经济的某一个或某几个主体,作用力度较弱。“财政”因其主体的表现属性,作用范围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作用力度强。
  (4)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进分配的依据不同
  “财务”参与企业生产成果分配,依据企业的投资者所有权和经营所有权。“财政”参与企业生产成果分配,主要依据国家主权所有和国家投资者所有权。凭借投资者所有权形成的根本关系属于“经济属性的分配关系”;凭借国家主权所有而形成的分配关系属于“财政属性的分配关系”。
  2.“财务”与“财政”的关系
  “财务”与“财政”同处于分配系统。人类社会先有生产者(生产单位)凭借所有权而进行的经济属性的分配。当国家出现及社会经济发展到生产成果有剩余物时,凭借国家主权所有进行的财政属性的分配开始产生和存在。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和人类社会制度的不断改变,分配系统便是经济属性的分配和财政属性的分配的并行发展和完善。“财政”是从经济属性的分配关系中分离出来的特殊分配关系;“财务”则是保持经济属性分配的属性而不断发展。
  在社会主义分配系统中,“财务”作为经济属性分配的形式之一,构成财政分配系统的基层环节。财政向企业投进的资金规模、速度、结构会严重影响依靠财政帮助的企业的财务资金运动规模、速度和结构;反之,企业财务资金运动结果——销售收进和纯收进——对财政收进多寡有积极作用。企业销售收进纯收进规模不大,财政凭借国家主权所有和凭借投资者所有权组织的财政收进就不丰盈。
  目前,有人主张将国家凭借投资者所有权从国有企业取得的收进从财政收进中分离出来单独治理。我们以为这一主张有待进一步认定其公道性和可能性。
  首先,这一主张忽视“国家财政”所包括的财政属性分配的经济属性分配,忽视了国有企业二重性及与国家财政的内在联系。以为在政企分开后,国家财政应放弃对凭借投资者所有权取得的收进的治理权,而由另一家国家机关治理。显然,这既不是政企分开的宗旨,也不是国家财政治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国家财政治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分税制”和实行“税利分流”,既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又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国家财政在市场经济实践中应当加强对国家投资及国家投资收益(国家股息和红利)的'治理和监视,确保国家凭借投资者所有权的权益及凭借投资所有权的收益不断增加,以保证国有经济在市场中的地位。
  其次,主张集中治理企业财务成果中的国家投资者所有权收益(即财政收进中的经济属性分配)的主要理由是为了明确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事实上,即使由国有资产治理部分编制国家投资所有权收益的财务收支计划,也并不意味着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明确决定,并不意味着能保证国有资产完全完整保值增值。只有财政最能体现国家主权和国家投资者所有权在经济领域的表现,国有资产产权隶属于国家主权,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不应是某一机构或这个机构派往企业的代表。国有资产产权是一种法律认定:国家是国有资产产权的所有者,国有企业产权责任代表(企业厂长或经理)的义务、责任、权利、利益、应由法律认定。所以,明确国有资产产权及产权责任代表的关键不是集中治理国家投资者所有权利益,而是立法,通过法律来认定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