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

时间:2024-11-26 09:24:54 晓凤 租房补贴

天津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

  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天津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天津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

  天津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

  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元,

  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米使用面积19元,

  武清、宝坻区和静海、宁河、蓟县每月每平米使用面积17元。

  武清区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每月最低领取补贴为255元。

  天津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非农业城镇集体户口);

  2、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3300元(含);

  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5万元(含)以下;

  5、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房的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一、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要件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家庭户口簿

  申请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籍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申请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应当提供全体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及亲属关系材料。

  (三)申请家庭身份材料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待遇、分散供养特困待遇人员应当提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通知书》或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开具的享受社会救助家庭身份证明。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

  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申请时应当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及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3.重大疾病、残疾家庭提供重大疾病、残疾证明。

  4.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应当提供市总工会劳模管理服务部门和市劳模协会出具的劳动模范身份证明。

  5.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提供市见义勇为协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6.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应当提供“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未持有上述证件原件的遗属,应当提供复印件及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

  7.离异人员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有关材料

  1.申请家庭签署的《天津市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核查单(附件1),并加盖公章;不能提供收入核查单的,提供《个人收入情况申报表》(附件2)或区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3.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供上年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养老金发放记录;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供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家庭中16岁以上在校人员,提供其所在全日制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全日制学校包括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等;

  5.“灵活就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合同的,提供《就失业证》;

  6.家庭拥有的非居住类房屋材料;

  7.购置机动车辆材料;

  8.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材料;

  9.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收入、财产材料。

  (五)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有关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户籍地及家庭成员名下他处住房材料。户籍迁移3年以下(含)的,应当提供迁出地住房材料;户籍迁移3年以上的,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家庭应当提供迁出地住房材料,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二、三类)家庭可不提供迁出地住房材料。

  1.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

  2.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房屋已被征收(拆迁)的,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提供补偿安置协议的家庭,由原征收(拆迁)单位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公章。原征收(拆迁)单位无法提供复印件或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区征收(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说明,内容包括征收(拆迁)房屋地址、被征收(拆迁)人、被征收(拆迁)房屋面积、征收(拆迁)补偿费等。

  4.私产住房出售的,提供经不动产权部门确认的买卖协议。公有住房置换的,提供该处住房置换单;无法提供置换单的,由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提供《公有住房情况核实单》(附件3)。

  5.提供参与分摊面积人员他处住房情况有关材料。

  6.申请人为离异人员,有婚后共有房产的,提供共有房产的住房情况材料;无婚后共有房产的,提供申请人父母住房的情况材料。

  (六)按规定同意与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家庭共同配租,且上交原住房的家庭,应当出具具结书(附件4)。

  (七)对于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二、三类)家庭将户籍落在父母、子女住房,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的,应当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但租赁双方追溯办理的租赁备案证明不予认定。

  (八)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提供《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九)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对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到的申请家庭房产信息、户籍、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材料;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到采取履约承诺方式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住房信息的,不再提供住房相关材料。

  二、住房租赁补贴(一类)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住房租赁补贴(一类)申请家庭应当由持证人或持证人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全体申请家庭成员签字的《申请住房保障委托书》(附件5)及申请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查验要件是否齐全,对要件齐全的,在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打印《天津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附件6)和《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承诺书》(以下简称“申请承诺书”,附件7),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负责核实申请家庭成员残疾情况(附件8)。

  (三)审核

  1.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审核

  街道办事处将申请家庭提交的收入、财产材料送交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到街道办事处送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审核,对社会救助情况进行确认,在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街道办事处将经区民政局审核的高于准入标准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通知书》(附件9)。

  2.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审核

  街道办事处将经区民政局审核的不高于准入标准的申请材料报送区住建委,区住建委接到街道办事处送交的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退回街道办事处,并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通知书》,经街道办事处转交申请人。

  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住建委通过信息系统核对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据实认定。

  (四)公示

  区住建委审核合格后,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委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附件10)。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建委在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区住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建委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政务网予以公示。

  (五)区政府交纳廉租住房建设补贴资金

  2003年1月1日以后房屋被征收(拆迁)且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的家庭,配租家庭被征收(拆迁)房屋所在的区政府按其所配租住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的标准交纳廉租住房建设补贴资金。

  (六)存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或签订房屋代管协议

  各区住建委负责申请人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的复核工作。各区住建委根据征收(拆迁)单位出具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证明》(见附件11),按规定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开具《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存储通知书》(附件12)或《签订住房代管协议通知书》(见附件13)。

  征收(拆迁)和缴交住房等价款家庭应当按规定时间和金额存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或者住房等价款,未按要求存储的,视为放弃住房租赁补贴(一类)资格。

  将住房上交代管的家庭,应当与区住建委或管房单位签订房屋代管协议,并将不动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一并上交。

  (七)发放资格证明

  区住建委向符合条件并按要求缴存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或上交住房的家庭,开具有效期为一年的《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一类)资格证明》(以下简称“(一类)资格证明”附件14),经街道办事处转交申请人。

  (八)承租住房

  取得(一类)资格证明的家庭,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登记、摇号、选房,申请时不再提供补贴资格证明。

  上交原住房的家庭应当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将原住房腾空,并结清所有附属设施费用,告知区住建委或者管房单位验房。区住建委或者管房单位入户查验,留存原始资料,并出具《申请家庭住房已上交证明》(见附件15)。

  申请家庭持《申请家庭住房已上交证明》或者缴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经营管理单位需留存《申请家庭住房已上交证明》原件,查验收据原件,留存复印件。

  (九)发贴及划转

  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申请家庭,租赁补贴自签订的租赁合同起租当月开始计发,原则上到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但计发期间申请家庭出现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情况的除外。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原则上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租赁补贴款划至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租金代扣卡。

  三、住房租赁补贴(二、三类)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住房租赁补贴(二、三类)申请人应当持全体申请家庭成员签字的《申请住房保障委托书》及申请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查验要件是否齐全,对要件齐全的,在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打印申请审核表和申请承诺书,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负责核实申请家庭成员残疾情况。

  (三)审核

  1.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家庭提交的收入、财产材料送交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送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审核,在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街道办事处将经区民政局审核的高于准入标准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通知书》。

  2.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审核

  街道办事处将经区民政局审核的不高于准入标准的申请材料报送区住建委,区住建委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送交的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通知书》,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交申请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区住建委通过信息系统核对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据实认定。

  (四)公示

  区住建委审核合格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建委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建委在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区住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建委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政务网予以公示。

  (五)发放资格证明

  区住建委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一年的《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二、三类)资格证明》(以下简称“(二、三类)资格证明”,见附件16),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交申请人。

  (六)承租住房

  持有(二、三类)资格证明的申请人,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租赁双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住建委签订《天津市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租赁补贴类)》(附件17),办理备案手续,办理时不再提供出租人他处住房情况材料。未在网上签订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的,不予备案。区住建委对租赁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放租赁补贴。

  持有(二、三类)资格证明的申请人,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不再提供补贴资格证明。

  (七)发贴及划转

  已签订市场租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申请家庭,租赁补贴自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起租当月开始计发,原则上到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但计发期间申请人家庭出现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等情况的除外。

  市场租房的补贴家庭,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承租地点不变,可以到房屋所属区住建委签订续期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租赁补贴按照续期合同自动续发;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未办理续租手续,重新租赁住房(含租赁原住房和新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程序重新核定租赁补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原则上于每月10日前,将租赁补贴款划至在市场租房的申请人开立的银行账户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租金代扣卡。

  (八)公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和区住建委每月将上月新增、退出租赁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通过本级政务网予以公告(附件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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