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时间:2021-02-05 15:48:07 综合指南 我要投稿

宁波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法律法规,在劳动者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宁波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宁波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的门诊医疗待遇如下:

  (一)门诊医疗待遇按医疗机构类别设置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医疗机构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下同)、三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三类;成年居民按参保类型设置A档、B档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婴幼儿及学生参照成年居民A档标准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二)市区参保人员门诊医疗待遇分为以下两档标准:

  1、A档: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60%,其余由个人承担;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30%和45%,其余由个人承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2、B档: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由个人承担;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20%和35%,其余由个人承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城乡居民医保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待遇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待遇按成年居民、婴幼儿及学生两类设置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成年居民按参保类型设置A档、B档不同的最高支付限额,婴幼儿及学生的最高支付限额参照成年居民的A档标准确定。

  (二)市区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婴幼儿及学生医保基金支付80%,成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其余由个人承担;A档、B档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5万元、15万元。

  (三)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具体项目包括: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的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8、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待遇如下:

  (一)住院医疗待遇按成年居民、婴幼儿及学生两类设置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成年居民按参保类型设置A档、B档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婴幼儿及学生的最高支付限额参照成年居民的A档标准确定。

  (二)住院医疗费年度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其他医疗机构6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起付标准内医疗费由个人自负;参保人员年度内在同类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该类别医疗机构标准计算一次;年度内在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住院或转诊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类别医疗机构的标准计算一次;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待遇享受人员住院时,暂不设置起付标准。

  成年居民在家庭医生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办理转诊手续后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三)市区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待遇如下: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医保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分担支付,A档、B档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

  1、婴幼儿及学生:起付标准至4万元(含)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80%,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85%,其余由个人承担;4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保基金支付85%,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90%,其余由个人承担。

  2、成年居民A档:起付标准至4万元(含)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70%,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由个人承担;4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保基金支付75%,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85%,其余由个人承担。

  成年居民B档: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A档基础上下浮5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医保的转外地就医待遇如下:

  参保人员转宁波市外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转宁波市外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基础上,按以下三种情况下浮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一)经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本市指定的`上海、杭州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市区参保人员下浮10个百分点;

  (二)转往宁波市外其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按三级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不同分类确定。市区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下浮20个百分点;在其它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下浮25个百分点;

  (三)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基础上,市区参保人员再下浮10个百分点。

  更多内容:

  1、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进行院外检查(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实行单独记账,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按成年居民、婴幼儿及学生两类设置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后,院外检查(治疗)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市区参保人员院外检查(治疗)待遇:婴幼儿及学生医保基金支付80%,成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其余由个人承担。

  2、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生育医疗费(含住院分娩医疗费及妊娠期间产前检查费)按定额标准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包含原政策中对农村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补助等其他各类补助。市区参保人员补助标准为:正常分娩1200元、助产术分娩1500元、剖宫产术分娩2000元。各县(市)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已享受职工配偶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的,医保基金不再补助。

  3、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费用,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由个人按规定先自付的费用,院外检查(治疗)费用,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的累计、住院起付标准的累计。

  4、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又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自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之日起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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