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机动车转移登记办理条件
机动车转移登记指的是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珠海机动车转移登记办理条件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办理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二、办理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辖区内的,可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号牌(需变更号牌的);
7、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
8、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挂车除外)(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已通过联网核查的无需提供);
9、列入定编管理的车辆,提交定编车辆受理回执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属于教练车的,还需提交《珠海市教练车准入和退出核定表》原件;
11、通过拍卖的方式购买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的,提交拍卖中标通知书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12、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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