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到底是什么税

时间:2023-03-20 09:36:06 松涛 综合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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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到底是什么税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车船税到底是什么税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车船税到底是什么税

  首先国家对车船税的定义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们从定义上看车船税是财产税的一种,也就是只要你拥有了车子这个财产就得给它缴纳税,跟你是否使用它上路与否,没有半毛线关系。但说它是财产税也能牵强,现阶段征收车船税是按排量来征收,又跟车子的价值无关,要知道相同排量的车子,价格也会相差很大,而且进口与国产的价格就有天壤之别。

  与其说车船税是财产税,不如说是环保税。车船税定位不够明确,但作为税收的最基本功能——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功能还是得到一定的发挥,虽收入总量非常有限。对新能源汽车和其他节能小排量汽车实行的车船税减免政策,让车船税更像环保税。

  车船税和船舶吨税的区别在哪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则是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则是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车船税和船舶吨税两者区别如下:

  1、针对对象不同

  车船税和船舶吨税的最大区别在于车船税只针对国内的汽车和船舶,而船舶吨税则是针对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

  2、单位税额不同

  一般9座以下乘用车的车船税是按排量征收的,而船舶税一般是按吨位收的(游艇则是按船体长度收的)。

  3、税证目的不同

  车船税是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而船舶吨税则是海关代为对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其征收税款主要用于港口建设维护及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建设维护。

  哪些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

  根据我国车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是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的车辆、船舶,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也包括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上述机动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拖拉机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吉林省车船税额表》计算征收。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自2007年1月1日起暂免征收车船税,免税范围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 自2007年1月1日起,车船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六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地点:纳税人投保交强险的,在投保交强险所在地的保险机构;不投保交强险的,在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九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一条 车船税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申报并缴纳的方式。投保交强险的,纳税期限为投保的同时;不投保交强险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次月10日之前,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已经完税或者按规定享受免征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投保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应当在投保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将依法登记的车船的牌照,类型,车主的相关信息按季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吉林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发布的《吉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163号)及本办法发布之前本省发布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其他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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