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休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时间:2021-03-20 11:47:28 生活补贴 我要投稿

河北省退休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津贴。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河北省退休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河北省退休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河北省退休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元。

  2、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按月发放的2018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3、截止2018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1944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月增加20元;1939年1月1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月增加30元;193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月增加40元。

  4、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至不满26年期间的每月增加9元;满26年及以上的每月增加19元。

  5、符合翼劳社(2009)3号和翼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职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6、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7、1998年9月30日翼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45元的,补足到145元。

  拓展:

  基本养老金发放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退休退职人员,暂按照本人退休时的工作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本人按月发放的2018年12月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到位后,按照本人缴费年限的套算后的2018年12月基本养老金标准,重新按照本通知进行计算,多退少补。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退休退职人员(含流动退休退职人员、聘用退休人员),暂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由试点社会保险经办机关发放,待试点规范到位后,再按照相应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现行渠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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