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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指南
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某种利益:一般认为这种利益是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补贴计划中取得了某些它在市场中不能取得的价值。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武侯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指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武侯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指南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把贫困残疾人作为脱贫攻坚的重中之重,把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作为帮扶残疾人精准脱贫的重要举措,全面落实“两项补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
二、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发放对象。具有成都市武侯区户籍的低保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发放标准。一户一残家庭每人每月200元;一户多残家庭(一本户口薄内家庭成员有2人及以上持有《残疾人证》的家庭)的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300元。肢体一级(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视力一级(全盲)残疾人,精神、智力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补贴30元;其他类一级残疾人,智力、精神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补贴20元。
(二)重残残疾人护理补贴
1.发放对象。具有成都市武侯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2.发放标准。
(1)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2)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一级肢体(生活不能自理)、视力(全盲)、精神、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160元。其他一级和智力、精神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40元,残疾等级为二级的其他类别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3)上述(1)(2)项范围内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其中一项补贴标准。
(4)上述范围之外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80元、二级每人每月50元。
(5)在机构托养的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按照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标准享受补贴。
三、经费保障
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费,纳入区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由区民政局负责向区财政局提出经费年度预算申请。
四、申请及发放程序
(一)自愿申请
符合我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范围内的残疾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承担民政工作的内设机构(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人需如实填写《成都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成都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认定书、《残疾人证》、银行卡复印件(若由监护人代领“两项补贴”,需同时提供监护人与补贴对象本人关系证明、监护人相关信息以及街道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一户多残家庭的还应提供家庭所有残疾人的《残疾人证》。
(二)逐级审核
1.初审。街道承担民政工作的内设机构(窗口)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区民政局。
2.审核。区民政局对街道报送的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交由区残联进行残情审核,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残疾人身份、残疾等级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结果反馈给民政部门。
3.审批。区民政局根据区残联审核认定结果,作出“两项补贴”资格审批决定。并由街道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三)发放补贴
对“两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并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两项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由街道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发放对象的银行账户(对于办理银行卡有困难的残疾人,可以将补贴发到其法定监护人的银行账户)。各街道每季度向区民政局提供银行转账流水和领取签字表复印件。
(四)停止发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两项补贴”:
1.残疾人死亡的;
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区的;
3.残疾人不再属于低保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对象的(仅针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4.残情等级发生变化不再属于重度残疾人的(仅针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5.补贴对象失联或失踪的;
6.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7.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因死亡取消“两项补贴”的,原则上隔月停发。其他情况取消“两项补贴”的,原则上次月停发。
五、日常管理
(一)定期报告制度
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应当每季度末主动到社区报告残疾等级、财产收入、户籍等状况的变化情况,核实领取金额并签字确认,对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正常报告的残疾人,社区通过入户走访、视频电话等方式核实情况后,可由其监护人到社区代为签字。凡是出现代签情况,社区需做好相关资料留存工作。对有变化的残疾人,社区应在报告登记当日向街道报告,街道应当重新予以审核。无正当理由未定期到社区报告的残疾人,取消其“两项补贴”。
(二)年度复查
各街道每年第四季度对所有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进行年度复查,主要核查残疾等级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户籍所在地是否发生变化,若核查中发现“漏发、少发、错发、多发”等问题,务必及时做好“补发、追回”等工作,并做好相关台账,确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三)档案管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制度。由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街道对档案资料归类、建档,确保档案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
(四)信息系统管理
各街道设置至少1名管理员,负责《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基本信息录入工作,主要包括:在册“两项补贴”残疾人的批量导入;每月发放信息的批量导入;数据核对;提交审核;日常管理(发放核对、新增、变更、停发、补发);“两项补贴”退出人员上报;历史数据上报;异常人员上报等。区残联设置1名管理员,负责对各街道上报的“两项补贴”残疾人的残情进行核实审核。区民政局设置至少1名管理员,负责对全区“两项补贴”残疾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审定。
(五)资金监管
区民政局每年度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使用情况,并委托专业会计事务所对各街道上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六、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不影响“阳光家园”计划中的托养补贴;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街道在审核申请材料时,要审核有关政策的衔接情况,对不符合相关政策衔接要求的,应审核为不合格,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七、实施时限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武侯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以及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镇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一至四级)和三、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五至十级)的,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30元和90元;农村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一至四级)和三、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五至十级)的,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10元和8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市城乡户籍统一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三、申报材料
初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提供个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三张两寸免冠彩照。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四、申请
1.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在全市任一街道或乡镇提交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委托人),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提交申报材料的,受理部门填写《武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及《武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汇总表》;在不属于户籍所在地的区及街道或乡镇范围内提交申请的,由受理街道或乡镇依托全国残疾人两补信息系统,将填写好的表格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全部转交给申请人户籍地街道或乡镇。
受理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对不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受理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在全市任一街道或乡镇提交申请,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委托人),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申请“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应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地申请),由受理部门负责填写《武汉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及《武汉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汇总表》。在不属于户籍所在地的区及街道或乡镇范围内提交申请的,由受理街道或乡镇依托全国残疾人两补信息系统,将填写好的表格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全部转交给申请人户籍地街道或乡镇。
受理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对不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受理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核查
各区民政部门、残联要定期对补贴对象进行核查,实行动态管理。新增补贴对象,按规定程序办理;定期核查异动情况,若因接受补贴条件变化或消失,各区民政部门、残联应当及时审核,从次月起调整或取消补贴发放。
街道或乡镇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与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取得联系完成复核工作,对其生存状况无法掌握的,应当向区民政部门和区残联上报,由区民政暂停对其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在暂停发放后,残疾人(监护人)向街道(乡镇)申请继续发放,街道(乡镇)对残疾人要及时审核,审核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应从停发当月开始按原标准补发补贴,审核条件发生变化的,从申请继续发放的次月起调整或取消补贴发放。
六、政策衔接
1.低保家庭中的残疾军人或伤残人民警察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在享受国家给予的抚恤和护理费基础上,可叠加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儿童机构负责申请本院符合条件人员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使用。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4.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
5.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6.高龄津(补)贴不属于老年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正在领取高龄津(补)贴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可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7.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残疾人居家托养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申领其中一项补贴。
8.正在各级“阳光家园”接受日间照料型或寄宿型托养服务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9.已享受政府为严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购买居家服务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的残疾人,满足条件的,可以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应当等额扣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费用(具体计算方法为:年购买服务资金减年护理补贴资金后,除以购买服务补贴标准,得出实际应购买服务时长,再按小时提供居家服务)。
10.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特殊困难家庭的残疾人本人,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全额的20%比例增发低保金。其他残疾人低保对象不再享受残疾人定额补助。
11.服刑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服刑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刑满释放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重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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