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时间:2023-01-14 11:55:29 生活补贴 我要投稿

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在国家政策鼓励与社会关注下,残疾人群体生活有了巨大改善,特别是对残疾人群体推出的补助补贴,确实帮助残疾群体解决生活困难,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标准: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330元。

  2、本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同时符合上述各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

  一、申请对象

  凡是本市户籍,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申请条件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三、补贴对象和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省民政厅、省残联备案。

  四、补贴申请及审批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四)审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

  (五)低保证等材料;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补贴发放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应由残联会同民政、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有条件的地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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