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积分须知

时间:2024-08-23 03:28:34 居住证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须知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天津市居住证积分须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积分:

  (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积分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及用人单位委托书;

  (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和积分申请人名册;

  (三)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预约凭证;

  (四)申请人在本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证明(申请人按照个人参保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积分)。

  用人单位还应当携带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结婚证、配偶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

  (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六)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证书、立功受奖登记表及退出现役登记表;

  (七)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请人生育或者收养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审批证明或收养证明;

  (九)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颁证日期在3个月内的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十一)申请人交件之日前1个月内的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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