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人才落户政策解读

时间:2021-03-10 12:31:45 户口 我要投稿

苏州人才落户政策解读

  户口管理也就成为近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其限制甚至镇压职能将完全褪去,而协调、服务职能不断增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苏州人才落户政策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新政执行后,苏州各区及县市的人才落户政策是否相同?

  文件:《通知》第七条:“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

  解读:政府文件首次明确人才落户大市统一,政策适用于苏州整个行政区域,包括四市六区。

  2、本人在苏就业并缴纳社保,全日制本科学历,43周岁,根据新政策,能个人申报落户吗?

  文件:《通知》第二条:“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解读:新政增加了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先落户再就业”政策。根据文件精神,申请人可按《通知》第二条规定,由目前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申请办理;如同时具备学士学位证书的,也可按《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由本人申请办理。

  3、根据新政策,大专学历,6个月社保是需要同一家单位缴纳还是不同家单位也可以?

  文件:《通知》第三条,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解读:新政针对大专学历缴纳社保的时间,原本要求连续缴纳2年,现在缩短到6个月。同时,文件规定,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需要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因此在不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办理人才落户时不能累计计算。

  4、根据新政策,自考、网络教育、成教本科能否按本科学历申报?

  文件:《通知》第二条,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解读:符合条件的自考、网络教育、成教等非全日制本科学历人员可根据本条规定办理。

  5、新政策中具有大专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年龄界限应如何定义?

  解读:具有大专学历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即可。(举例:1984年5月10日出生的大专学历申请人,在5月9日提交申请的,仍在申请受理范围内。)

  6、人才新政实施后,应如何申报、向哪个机构申报?以及后续的办理流程?

  文件:《通知》第四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解读:具体办理流程需依据即将出台的操作细则。

  7、根据新政策,应如何办理调档手续?

  解读:根据《通知》第四条,人才落户可由本人或单位申请办理。单位申请的,可由单位办理员工档案转入手续,具体流程可咨询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由本人申请的,人事档案应转入人才落户的受理机构,具体流程需依据即将出台的操作细则办理。

  8、个人申请人才落户,可以将户口落到哪里?

  文件:《通知》第四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解读:个人申请人才落户的,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直接申请将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拟入户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按照合法稳定住所、人才集体户的顺序确定户口迁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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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对于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新政对证书的工种有要求吗?

  文件:《通知》第五条:“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所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解读:《通知》对职业技能等级提出要符合苏州最新发布的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以此进一步增强苏州人才引进的契合度。目前尚在执行期内的目录是《2019年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苏人保职〔2019〕17号)。

  10、我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都有,年龄52周岁,按照新政策能落户吗?

  文件:《通知》第一条:“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以上人员中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第二条:“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解读:该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龄已超过《通知》第一条规定的50周岁年限,如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可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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