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军人退伍落户材料

时间:2024-09-03 14:24:27 户口

南宁军人退伍落户材料

  据甲骨文记载,商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南宁军人退伍落户材料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南宁军人退伍落户材料

  办理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回原籍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军人身份证编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

  (3)军人退伍落户介绍信原件。

  (4)在原籍地迁出的户籍档案资料(由原籍地派出所出具)。

  (5)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1、属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及契税完税证。

  2、属自建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或城建、规划、国土、乡镇土地管理等部门签发的准建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

  3、属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单位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或单位分房证明。

  4、属购买二手房、拍卖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5、属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同意迁入证明(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6、属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材料(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7、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8、属投靠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供户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条件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已安置的退出现役军人,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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