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有什么条件

时间:2022-02-11 13:29:17 户口 我要投稿

上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有什么条件

  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后,人们自由活动的范围更加广泛、相互交往更加频繁,户口管理所提供的住户人口基本信息也就日益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社会服务管理、国家行政司法都不可或缺的信息基础,下面是小编分享的上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有什么条件,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上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有什么条件

  上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有什么条件 篇1

  上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有什么条件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2009]7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的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原本市的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三款。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3、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上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有什么条件 篇2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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