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死亡注销户口办理材料

时间:2022-10-25 10:22:19 户口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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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死亡注销户口办理材料

  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死亡登记手续。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宝鸡死亡注销户口办理材料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宝鸡死亡注销户口办理材料

  死亡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家属申请书及社区(村委会、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申报人身份证等。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二、宝鸡死亡注销户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死亡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材料到天王派出所(地址:陈仓区天王街道东街);宝平路派出所(地址:宝鸡市宝平路36号)等就近派出所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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