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租房申请人违约情形

时间:2024-08-05 20:00:54 公租房

长春公租房申请人违约情形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长春公租房申请人违约情形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长春公租房申请人违约情形

  长春公租房申请人违约情形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4、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6、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拓展相关:

  办理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1、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

  2、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申请家庭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本市户籍家庭依据户口所在行政区域上报,非本市户籍家庭依据主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上报。

  3、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轮候。实施保障的情况应当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长期向社会公开。

  5、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审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受理点,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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