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租房不符合条件是否可以继续租赁

时间:2024-10-19 21:02:30 公租房

福州公租房不符合条件是否可以继续租赁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福州公租房不符合条件是否可以继续租赁,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福州公租房不符合条件是否可以继续租赁

  福州公租房不符合条件是否可以继续租赁

  福州公租房不符合条件不可以继续租赁。

  拓展:申请条件

  (一)A型保障对象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单身家庭年收入5.7万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68万元以下(含)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几类人员可以提出申请:

  ①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②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4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③属于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二)B型保障对象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5.7万元以下(含)、单身家庭年收入7.6万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91万元以下(含),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几类人员可以提出申请:

  ①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②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

  ③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职称或技师以上(含)的技能型人员,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

  B型保障对象的单身人员须年满35周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

  ①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②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③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以上A、B型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特指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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