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区公租房配租标准

时间:2024-10-04 01:32:01 公租房

宁波江北区公租房配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宁波江北区公租房配租标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宁波江北区公租房配租标准

  配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单间或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二代单亲异性家庭或二代家庭都是成年人的可配租二室户型。按上述建筑面积标准配租住房后,住房建筑面积户不足3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不再另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口、住房及建筑面积的认定参照《关于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指导意见》(甬建发〔2008〕132号)、《关于市三区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发〔2009〕31号)、《关于扩大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甬建发〔2010〕124号)和《江北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意见》(北区政发〔2008〕59号)等文件执行;收入、财产认定按市、区相关文件执行。申请时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次月起须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配租轮候

  1、取得《准租证》的准租家庭统一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分类别以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配房,签发《宁波市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定位通知书》,准租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产权人或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2、申请人(家庭)放弃或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房屋空置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当批房源情况,组织轮候家庭配房。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根据评分高低轮候递补,若出现同分数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确定,引进人才按顺序号次序递补。区住建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轮候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按顺序获得配租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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