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失业人员档案转移管理

时间:2022-08-10 12:28:10 档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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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业人员档案转移管理

  档案是由官方机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以及一定的个人、家庭和家族形成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失业人员档案转移管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北京失业人员档案转移管理

  行使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175号

  关于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失发[2000]24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关于解决自持职工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2007]40号

  办理条件:就业、升学、参军、户口转移的失业人员

  办理流程:提档-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办理部门:各街道社保所

  办理地点:各街道社保所

  北京失业人员档案转移管理

  用人单位与本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应当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样式附后),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按下列规定办理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2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人员档案,到其户籍(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失业人员档案须具备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失业人员情况表

  二、档案材料清单

  三、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1.招工证明:1996年8月以前参加工作的,须有招工审批表或者《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表》(无招工审批表的,须有《工资转正定级表》、《职工登记表》和参加工作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工证明);

  1996年9月以后参加工作的,须有《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

  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的,应当有《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

  2.《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或者《聘用干部审批表》;

  3.《入伍通知书》或者《入伍登记表》。

  四、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还应有辞职证明或者自动离职处理证明);

  五、《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

  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

  七、《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卡片》或者《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台帐》;

  八、其他档案材料。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录全国注册建筑师、建造师考试

  接收失业人员档案流程

  用人单位与本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应当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介中心备案。并在2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人员档案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介中心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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